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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之铭言: : 依申诉人的回覆,反驳如下: : 一、不论是板主或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多数皆不具相应的专业法律背景,因此自然无法合 :   理地对司法机关所制定的法规、判例等作诠释。再者,申诉人引用台北地检署网站的 :   「论散布假消息之刑事责任」一文,其主要内容与临时性法规《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   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正式法规《传染病防治法》息息相关,且与本案中「错 :   误诠释延长工时」等节完全没有关系,已为片面断章取义之词。 :   而且,申诉人所提「刑事责任」,据查系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所指「意图 :   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然按第三百一十四 :   条,为「告诉乃论」之罪。实际上规范「不实言论」的,应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   六十三条,与板规 4-11 没有关系,因此同日前的组务宣判(注一),所谓的「刑事 :   责任」等语为单纯的无序强加之词,以试图不当干涉板主执行职务的公权力,不应予 :   以采纳。 故 laptic 自陈述不及刑法为不实言论 ,且其所言《传染病防治法》是近期事件。 本申诉文所提及最高法院过往判决 传播『捏造或虚构事实』为其构成要件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号刑事判决 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虚构全部或部分可证明为不实之讯息 (包括资讯、消息、资料、数据、广告、报导、民调、事件等各种媒介形式或内容), 故意甚至是恶意地藉由媒体、网路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 以口语、文字或影音之形式传播或散布於众, 引人陷入错误,甚至因而造成公众或损害个人,即具有法律问责的必要性。 身为版主且带头於公告中将错误讯息散布於众,限制学术看板正常讨论,行为不当。 推文 恐吓检举者并非当事人不得检举错误公告内容。 包含扬言恐吓 「再有类似行为将依 4-0 退文」方式处分本人。 : 二、至於「使用者条款」等部分,同样为不当延伸之词,因为该法由法务部制定,而非板 :   务部或其他部门。是此,申诉人已透过错误管道反映,同样不应予以处理。至於作出 :   「退文」宣告的缘由,在前一篇已有说明,恕我不再重复赘述。 使用者条款 5、使用者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您承诺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并承诺遵守中华民国 相关法规及一切使用网际网路之国际惯例。(若您为中华民国以外之使用者。并 同意遵守所属国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 益或违法之行为 laptic 先自行解释法律、水桶一般使用者 、後提出退文处分恐吓检举人不得检举。 但又不断自行多次解释被水桶者,从有罪到无罪,不断修正公告内容。 对应的使用者条款 「承诺遵守中华民国相关法规及一切使用网际网路之国际惯例」 「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益」 请问 laptic 你的 「罪疑唯轻原则」 这次是用在哪了? 以4-8入人於罪时,备注是以什麽立场写下, 可以免於板规处置、不甩PTT使用者规范乃至中华民国法律。 後续又是以什麽立场,不断修改备注与公告内容,解释法律, 我并没有看到laptic於自辩中提及如何解释修改、多次解读法律入人於罪相关。 甚至看到laptic於自辩中提及被检举一事, 对违反相关板规、使用者规范等的意见为 : 「发言违反批踢踢站规、刑法者」实属备用板规 版主在判水桶时具实质法律之解释权,使用者提出检举需洽警政单位寻求处理。 再度无视版规、站方规定、曲解中华民国法律。 : 三、国家研究院之公权资格,就「板主」部分简单摘要如下:(注二) :   甲:通过本站身份认证,上站次数达二百次以上;及 :   乙:经小组长认定具管理该看板所需之专业背景,或文章发表数达二百篇以上;及 :   丙:满足该看板所属小组另行规定之担任板主资格。 :   小组长得於小组规调整门槛,但不得低於一定次数(低於五十次/五十篇)。 :   由上可见,「有效文章数」条件中实际上并未揭载为「且」,仅说明为「或」,这显 :   示申诉人已过度诠释群组规。又观察国家研究院辖下的其他看板,多数近来已不再明 :   确表示「需具备专业背景」,加上股票板目前的徵选资格中(注三),有表示「自行 :   提出,经现任板主群审视合格」此一条件,因此执着於此已有不妥之虞。 : 至於其余内容,由於过多重复且离脱原申诉要旨,恕不一一说明。 : 以上说明,之後不再回覆; 股版现行版规并无提及错误处分相关 : 「 可以使用错误处分期间则留至下次违规时扣抵 」 但你的最新公告、以及过往拒绝沟通板规、版务事蹟, 实无法令人相信高人气专版,会出现以下情况: A. 版主不需「具备专业背景」 ,甚至可能无相关实务经验。 B. 无根据版规,迳行写出「 可以使用错误处分期间则留至下次违规时扣抵 」。 C. 拒绝沟通板务、拒绝解释板规,放任海钓场。 D. 不久前才犯过迳行水桶 ,短时间又再度出现类似问题。 : 如组务认为有补充意见之必要,再请告知,谢谢。 : 注一:#1ZmEpGle (StockPicket) : 注二:同《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第三条第二项 : 注三:#1Zr82nQ8 (Sto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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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Service/M.1680952483.A.F7E.html
1F:→ BlueBird5566: 每个板板主都有判错的时候 有修正就 114.136.88.1 04/08 20:05
2F:→ BlueBird5566: 好了 总比死不认错好 而且是否判错 114.136.88.1 04/08 20:05
3F:→ BlueBird5566: 本来就是由当事人申诉 真不知道此案 114.136.88.1 04/08 20:06
4F:→ BlueBird5566: 被水桶者yesonline与towe77有何关系 114.136.88.1 04/08 20:06
5F:→ BlueBird5566: 然後又不针对此案进行辩论 又跳针到 114.136.88.1 04/08 20:07
6F:→ BlueBird5566: 其他案子 要讨论板务也是要用「板 114.136.88.1 04/08 20:07
7F:→ BlueBird5566: 务」跟「询问」分类 你有用这2个分 114.136.88.1 04/08 20:08
8F:→ BlueBird5566: 类吗? 没有的话怎麽能说「板主不愿 114.136.88.1 04/08 20:08
9F:→ BlueBird5566: 跟你沟通板务」????? 114.136.88.1 04/08 20:08
10F:→ BlueBird5566: 还有板主警告你再犯就退文 也不叫恐 114.136.88.1 04/08 20:10
11F:→ BlueBird5566: 吓 不要滥用刑法了 114.136.88.1 04/08 20:10
12F:→ BlueBird5566: 难道你违规停车时 警察说你要是再犯 114.136.88.1 04/08 20:11
13F:→ BlueBird5566: 就开你单 也叫恐吓?? 劝导不叫恐吓 114.136.88.1 04/08 20:11
14F:→ BlueBird5566: 你不要再违规闹板自然没人能退你文 114.136.88.1 04/08 20:12
15F:→ BlueBird5566: https://i.imgur.com/caQEeAn.png 114.136.88.1 04/08 20:21
16F:→ BlueBird5566: https://i.imgur.com/qLZ7RMc.png 114.136.88.1 04/08 20:21
17F:→ BlueBird5566: 此案看起来就是towe77不符申诉资格 114.136.88.1 04/08 20:22
18F:→ BlueBird5566: 也没使用[板务]或[询问]分类与L板主 114.136.88.1 04/08 20:22
19F:→ BlueBird5566: 进行讨论就滥用检举分类 然後l板主 114.136.88.1 04/08 20:23
20F:→ BlueBird5566: 是当事人为了回避 所以请towe77到组 114.136.88.1 04/08 20:24
21F:→ BlueBird5566: 务 但其实此案就是towe77不合程序 114.136.88.1 04/08 20:24
22F:→ BlueBird5566: 即使他很有正义感 认为yesonline不 114.136.88.1 04/08 20:25
23F:→ BlueBird5566: 该被桶 也应该先用询问问此件判决 114.136.88.1 04/08 20:25
24F:→ BlueBird5566: 这在股检板板规3-4都有定义了分类 114.136.88.1 04/08 20:26
25F:→ BlueBird5566: 检举分类一般都是用在公告以外的文 114.136.88.1 04/08 20:26
26F:→ IanLi: 请精简内文不要重复论述以利聚焦,谢谢 111.83.22.133 04/09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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