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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乃先前喧嘩一時的Dell標錯價案, 在台北地院98北消簡17號判決中,法院在論述原告敗訴之理由後,特別加了 「附記事項」,第三段稱:「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 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 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民於網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 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 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 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 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 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 ,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 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這還是第一次看到有司法官直接在判決書中 表明自己是PTT鄉民的,此位林法官也真令小弟欽佩,同時也是少見的白話 文體書寫(當然理由仍係一般判決書寫法),所以貼上來分享給大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9.179
1F:推 BIGNOSER:XD 01/20 18:37
2F:→ hoboks:聽說法官是高點的名師 01/20 19:17
3F:推 tlnrs:適用新加坡法有比較好嗎? 01/20 19:41
4F:推 jorda:法官可以以訴訟資料以外之親身見聞來做判決嗎?所謂附記事項 01/20 19:59
5F:→ jorda:就可以主張心證之形成與此無關...這樣不是瓜田李下? 01/20 20:00
6F:推 hiphoprabbit:.....無言........ 01/20 20:17
7F:→ zoonead:XD! 01/20 20:17
8F:推 vidar:法官是"喬X大"? 01/20 20:19
9F:推 hoboks:聽說是 01/20 20:33
10F:推 hiphoprabbit:去查那個案號就知道法官是誰了呀 XD 01/20 20:33
11F:推 josephhuang: 輔 01/20 20:33
12F:推 ElHombre:哪裡可以查到裁判書全文啊?XD 01/20 21:18
13F:推 gadoma:http://0rz.tw/OOZKz 01/20 21:23
14F:推 epoche:祝福他未來法官生涯案件不論大小判決理由論證都能這麼詳實 01/20 22:44
15F:→ epoche:就也是國家之福XD 01/20 22:44
16F:推 JackeyChen:靠夭 喬臺大寫得也寫太白了吧 XD 01/20 22:54
17F:推 Eternalwing:請大家努力上訴 01/21 01:40
18F:推 renny:法官不是不能兼差,怎會在補習班教書? 01/21 10:05
19F:推 infun:喬很大? 01/21 12:38
20F:推 cute183:哈哈! 老師上課有說過他的八卦 XDDD 01/21 12:44
21F:推 weihsi:現在沒有教了吧?? 01/21 13:24
22F:→ payton3:怎覺得附記事項才是他得心証的理由@@~~ 01/21 16:38
23F:推 delhouse:去補習班教書是可以申請教學類 就像去大學兼課一樣 01/21 18:10
24F:→ delhouse:不過不是每位長官都會同意就是 01/21 18:10
25F:→ delhouse:現役高點保成老師還有幾位是現職司法官 01/21 18:12
26F:推 preposterous:很難認同他的論點.... 01/21 19:00
27F:推 Matsui:喬台大應該暫時還沒回高點教,畢竟還是菜鳥法官 01/21 22:24
28F:→ Matsui:不然等到高點尾牙我再確認一下好了 01/21 22:24
29F:推 qoomii:可以有不同的法律見解啊!不過敢寫附記事項還蠻有種的 01/21 23:45
30F:→ qoomii:個人覺得這是和當事人良性溝通的方式,體制也不是衝撞不得 01/21 23:45
31F:→ qoomii:書類送審不過大不了回來當律師,賺得更多(只是很可惜) 01/21 23:47
32F:推 clidelee:他之前教書時 在念研究所 他95年進去司訓的 01/22 00:07
33F:→ zoonead:記得上次看到附記的判決書, 是可敬的雲林地院林輝煌法官 01/22 00:18
34F:→ verdammt:小聲問一下:是民訴的那位喬台大嗎? 01/22 02:19
35F:推 hoboks:聽說是 01/22 02:33
36F:推 abardoo:公服法14-2或14-3,通常長官沒有什麼理由的話,會准的吧 01/22 08:34
37F:→ abardoo:兼課如果不是在上班時間內,可由該員自由支配,沒有四小時 01/22 08:39
38F:→ abardoo:的限制。 01/22 08:39
39F:→ abardoo:不曉得補習班算不算是公服法14-3的機構就是了 01/22 08:42
40F:推 infun:給樓上,法條是法條,准不准還是要看各法院生態吧 01/22 12:54
41F:→ infun:同學想在上班之外時間,兼國科會助理都不准了 01/22 12:54
42F:推 lovecyfen:支持這法官 01/22 21:38
43F:推 abardoo:in大,看人行局的令函,早就三令五申要求長官沒特別理由 01/26 08:58
44F:→ abardoo:不能不准喔,14-2有准許辦法,14-3則是有令函釋示 01/26 08:59
45F:推 abardoo:你同學可以申訴看看(如果不怕黑掉的話) 01/26 09:01
46F:推 infun:謝謝A大,這我們都知道,同事本身也是律師,相關函釋都看過 01/2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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