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ora (小鸣)
看板Lawyer
标题[闲聊] 法官承认自己是乡民
时间Wed Jan 20 17:40:56 2010
该案乃先前喧哗一时的Dell标错价案,
在台北地院98北消简17号判决中,法院在论述原告败诉之理由後,特别加了
「附记事项」,第三段称:「再者,本院忝为网路「乡民」,於被告发生系
争标价错误事件斯时,亦亲身参与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网路
论坛所引发之盛况,并亲眼见诸多网友、乡民於网路上藉此标价错误疯狂
下订之「战况回报」,本件被告固未能举证原告订购系争商品,同系基於
此藉被告之错误标价而贪小便宜、给大企业一点苦头,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
之心态,惟不可讳言,在利益衡量及风险分担之判断上,此等风潮确实对含
原告在内之消费者产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时消费者即多有可能被认定
系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会履约,但是还是可以来赌一把,赌输了也没损失
,赌赢了就赚到了」的心态,更使法院易为消费者对卖家之网路标价展示亦
可知其仅为要约引诱之认定。」这还是第一次看到有司法官直接在判决书中
表明自己是PTT乡民的,此位林法官也真令小弟钦佩,同时也是少见的白话
文体书写(当然理由仍系一般判决书写法),所以贴上来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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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0.179.179
1F:推 BIGNOSER:XD 01/20 18:37
2F:→ hoboks:听说法官是高点的名师 01/20 19:17
3F:推 tlnrs:适用新加坡法有比较好吗? 01/20 19:41
4F:推 jorda:法官可以以诉讼资料以外之亲身见闻来做判决吗?所谓附记事项 01/20 19:59
5F:→ jorda:就可以主张心证之形成与此无关...这样不是瓜田李下? 01/20 20:00
6F:推 hiphoprabbit:.....无言........ 01/20 20:17
7F:→ zoonead:XD! 01/20 20:17
8F:推 vidar:法官是"乔X大"? 01/20 20:19
9F:推 hoboks:听说是 01/20 20:33
10F:推 hiphoprabbit:去查那个案号就知道法官是谁了呀 XD 01/20 20:33
11F:推 josephhuang: 辅 01/20 20:33
12F:推 ElHombre:哪里可以查到裁判书全文啊?XD 01/20 21:18
14F:推 epoche:祝福他未来法官生涯案件不论大小判决理由论证都能这麽详实 01/20 22:44
15F:→ epoche:就也是国家之福XD 01/20 22:44
16F:推 JackeyChen:靠夭 乔台大写得也写太白了吧 XD 01/20 22:54
17F:推 Eternalwing:请大家努力上诉 01/21 01:40
18F:推 renny:法官不是不能兼差,怎会在补习班教书? 01/21 10:05
19F:推 infun:乔很大? 01/21 12:38
20F:推 cute183:哈哈! 老师上课有说过他的八卦 XDDD 01/21 12:44
21F:推 weihsi:现在没有教了吧?? 01/21 13:24
22F:→ payton3:怎觉得附记事项才是他得心证的理由@@~~ 01/21 16:38
23F:推 delhouse:去补习班教书是可以申请教学类 就像去大学兼课一样 01/21 18:10
24F:→ delhouse:不过不是每位长官都会同意就是 01/21 18:10
25F:→ delhouse:现役高点保成老师还有几位是现职司法官 01/21 18:12
26F:推 preposterous:很难认同他的论点.... 01/21 19:00
27F:推 Matsui:乔台大应该暂时还没回高点教,毕竟还是菜鸟法官 01/21 22:24
28F:→ Matsui:不然等到高点尾牙我再确认一下好了 01/21 22:24
29F:推 qoomii:可以有不同的法律见解啊!不过敢写附记事项还蛮有种的 01/21 23:45
30F:→ qoomii:个人觉得这是和当事人良性沟通的方式,体制也不是冲撞不得 01/21 23:45
31F:→ qoomii:书类送审不过大不了回来当律师,赚得更多(只是很可惜) 01/21 23:47
32F:推 clidelee:他之前教书时 在念研究所 他95年进去司训的 01/22 00:07
33F:→ zoonead:记得上次看到附记的判决书, 是可敬的云林地院林辉煌法官 01/22 00:18
34F:→ verdammt:小声问一下:是民诉的那位乔台大吗? 01/22 02:19
35F:推 hoboks:听说是 01/22 02:33
36F:推 abardoo:公服法14-2或14-3,通常长官没有什麽理由的话,会准的吧 01/22 08:34
37F:→ abardoo:兼课如果不是在上班时间内,可由该员自由支配,没有四小时 01/22 08:39
38F:→ abardoo:的限制。 01/22 08:39
39F:→ abardoo:不晓得补习班算不算是公服法14-3的机构就是了 01/22 08:42
40F:推 infun:给楼上,法条是法条,准不准还是要看各法院生态吧 01/22 12:54
41F:→ infun:同学想在上班之外时间,兼国科会助理都不准了 01/22 12:54
42F:推 lovecyfen:支持这法官 01/22 21:38
43F:推 abardoo:in大,看人行局的令函,早就三令五申要求长官没特别理由 01/26 08:58
44F:→ abardoo:不能不准喔,14-2有准许办法,14-3则是有令函释示 01/26 08:59
45F:推 abardoo:你同学可以申诉看看(如果不怕黑掉的话) 01/26 09:01
46F:推 infun:谢谢A大,这我们都知道,同事本身也是律师,相关函释都看过 01/27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