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ughgirl (月光)
看板Lawyer
標題Re: [新聞] 惡檢現形 檢嗆民眾:我就是要關你!
時間Thu Apr 19 11:56:03 2012
其實問案喔 如果真的只能"和顏悅色"
我是不太相信能問得出甚麼
(畢竟被告是牛頭馬面甚麼都有...><)
我個人是覺得司法官的怒氣不要遷怒無辜辯護人比較重要@@
比起這個被批評的檢座
我更痛恨那種
一開庭沒看卷也沒進入狀況 卻強硬要求告訴人必須跟被告們和解的檢察官
然後還當庭不耐煩地問被害人"你到底跟人家要多少錢?"
前一陣子有個案件
一個當事人在餐廳裡莫名其妙被另一群不認識的酒客無故毆打
而這些"酒客" 根本就是當地"下港有名聲"的不良幫派
怎麼個毆打法呢?
十幾個人打一個人就算了
打人的工具計有鐵椅數張、酒瓶十數瓶、鐵棍等
今天要不是被打的是一個三十幾歲的年輕人
傷勢絕不只是頭頂長達十幾公分的縫合傷口
還有一隻眼睛幾乎被打爆(視力從1.0變成0.1 眼睛手術至少兩次以上)
開庭時 檢察官問沒幾句就直接問被害人
"要不要談和解?"
"你這件只是傷害的小案件 不需要讓人家去關吧"
"你到底要跟人家要多少錢?"
從頭到尾 打人的這些人沒有一絲悔意 還串供狡辯
在鄉里間威脅餐廳老闆和員工 到處放話"誰敢出來作證誰就走著瞧"
然後檢察官開庭時卻告訴我們"沒有先調解看看案子辦不下去..."
我跟檢座說:
"當事人是在莫名其妙的狀況下被十幾個人毆打
被打到爬不起來血流滿地還硬被拖進廁所裡用鐵棍痛毆
而這些人事後全無悔意 一句道歉也沒有 到庭時還互相掩護狡辯
不要說他們沒有和解的意願 當事人連去談和解的勇氣也沒有..."
重點來了
這時檢座對著我笑笑的說:
"X律師 那你和當事人一起去調解吧 有律師去他就不怕了吧"
X律師:...囧...
※ 引述《ps5566 (一個人的旅行)》之銘言:
: 新聞批評檢座說「你們要挺我,不可以跟他和解!」
: but是檢座認為
: 「那這個人在路上 如果是真的這樣開車橫衝直撞
: 搞不好他會撞到人家 要是小朋友被他撞到怎辦?
: 我很膽心阿」 =>才會有你們要挺我 不可以跟他和解
: 檢座這樣說 也很合理阿
: 新聞提說這是普通的車禍阿
: but 這是肇事逃逸阿
: 是記者還是司改會有誤解?
: 而且看被告前科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 緣丙○○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1日晚上8時許,在臺北縣
: 汐止市○○○路135巷23號前,因丙○○停於該處之車子前
: 後都有車停放,無法駛出,乃駕駛其車子後退推擠停放在後
: 面之甲○○之車子,甲○○見狀即上前質問,丙○○竟又在
: 甲○○面前,再次後退推撞甲○○車子一次,致引起甲○○
: 不滿,而返身入屋內拿鋁製棒球棒一支出來欲與之理論,丙
: ○○見狀亦自其其車內取出木棍二支,二人相互爭吵對峙時
: ,甲○○之父乙○○聞聲下樓查看,見狀即上前欲搶下丙○
: ○手中之木棍,丙○○竟基於普通傷害之故意,持木棍毆打
: 乙○○頭部,致乙○○受有左額頭挫裂傷之傷害,丙○○嗣
: 又基於普通傷害之故意,接續持棍子攻擊甲○○身體,甲○
: ○(其傷害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四月,減為有期刑二月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 亦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持棒球棒揮打丙○○身體,致丙○
: ○受有頭皮撕裂傷(6公分)、右眉撕裂傷(0.5公分)、右
: 後腰部挫傷(13×3平方公分)、與雙手瘀傷等傷害,甲○
: ○受有腹部挫傷、腹壁瘀血傷、右肩挫擦傷、與左中指挫擦
: 傷等傷害。
: 被告車子被檔住 就往後撞
: 車主出來了 還再往後撞
: 車上還2枝木棍 =>隨時要決鬥嗎?
: 還一個打兩個
: 怎麼看就是....
: 我覺得檢座罵的好阿!!
: 我覺得要批評檢座 批評任何人是好的
: 但這樣斷章取義.....這是司改會的素質??
: ※ 引述《meanhorse (小草)》之銘言:
: : 新頭殼newtalk 2012.04.17 楊宗興/台北報導
: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7)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布一段檢察官與被告的對話錄音,
: : 披露檢察官態度之惡劣。錄音內容中檢察官對被告說:「我認為你是壞人,怎樣?怎樣?
: :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表示,這種檢察官已經不是個案,希望法務部正視檢察官評鑑
: : 的問題。
: : 司改會多次披露檢察官草率辦案的案例,呼籲法務部通盤檢討檢察官評鑑制度,然而法務
: : 部至今沒有具體措施。
: : 林峯正指出,這個案子案號是民國100年偵字5511號,並不是很久以前的個案,而且承辦
: : 檢察官是台北地檢署的林冠佑檢察官,也不是甚麼偏遠地區的地檢署,居然還發生這種事
: : 件,實在叫人對檢察官的素質感到憂心。
: : 司改會在記者會現場播放一段偵查庭的錄音,其中被告因為一起普通的車禍擦撞導致被害
: : 人跌倒,錄音中不時聽到檢察官訓斥被告、阻止被告陳述意見,林冠佑檢察官對被告說:
: : 「是不是壞人是我說啦!」、「我認為你是壞人,怎樣?怎樣?」檢察官甚至要求被害人
: : 不能和被告和解,他對被害人說:「說句實話,我就不喜歡他」、「你們要挺我,不可以
: : 跟他和解!」他還說「看他(被告)那個樣子,我就想關他!」
: : 司改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律師表示,以前法官的態度也很差,後來在司改會進行法庭觀察後
: : ,法官態度已經有所改善,然而檢察官往往高舉「偵查不公開」,讓民間團體很難進行監
: : 督。他強調,這個案子絕非只是單一個案,民間團體看到了問題,法務部不可能不知道,
: : 希望法務部拿出誠意解決問題。
: : 林峯正說,這個案子是因為被告向法院申請錄音才讓這些資料得以曝光,但是有多少遭態
: : 度不良的檢察官對待的民眾,因為不懂程序或者是超過申請錄音的期限而無法申訴?他呼
: : 籲法務部應該正視不適任法官的問題,拿出滿足人民期待的檢察官評鑑制度,讓不肖檢察
: : 官得以被制度淘汰,改善司法品質。
: : [完整的影音請至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24241]
: : http://ppt.cc/bgG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191.124
1F:→ defent:問:檢察官他們會比較怕啦,要不要跟我ㄧ起去? 04/19 13:01
2F:→ defent:標準死道友不死貧道 04/19 13:02
3F:推 ChrisBear:我原以為這檢察官很差 但是看完完整紀錄後 馬上改觀 04/19 13:14
4F:推 Innnn:X律師:檢座大人在司訓所學過跆拳道,不怕流氓,小律師可沒有 04/19 15:42
5F:推 Innnn:唔,不好意思,我收回我的話。檢座們都會跆拳道,但不一定是 04/19 15:44
6F:→ Innnn:在司訓所學的XD 04/19 15:44
7F:推 aio0829:純請教,不然這位檢該怎麼辦才適當? 04/19 16:57
8F:→ aio0829:看不出來這個檢察官哪做錯了耶 04/19 16:59
9F:→ laughgirl:無論說法和做法都是不恰當的 尤其是被告無誠意 被害人無 04/19 17:02
10F:→ laughgirl:意願的情況下 04/19 17:03
※ 編輯: laughgirl 來自: 114.33.191.124 (04/19 17:03)
※ 編輯: laughgirl 來自: 114.33.191.124 (04/19 17:04)
11F:推 colinton:本案被告算是壞人,不過檢察官口氣也太差了。 04/19 18:05
12F:→ Eventis:案情也不是靠嚇出來的,我個人是覺得這種辦案模式停留在以 04/19 21:50
13F:→ Eventis:自白和單方面訊問筆錄為主的情況,實際上被告也可以緘默(雖 04/19 21:51
14F:→ Eventis:然操作起來被告都不敢),但是從這樣的保障就可以瞭解,"嚇出 04/19 21:51
15F:→ Eventis:線索/案情"應該不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下理想的辦案情況. 04/19 21:52
16F:→ Eventis:偶而睜只眼閉隻眼的容任這種所謂"辦案技巧"的擦邊球,為了 04/19 22:03
17F:→ Eventis:發現真實倒也罷了;真要視為理所當然的實用工具,就未免太超 04/19 22:06
18F:→ Eventis:過了. 04/19 22:06
19F:→ cactus:樓上的認知恰恰與我相反 純看公佈的部份 顯然檢察官不需要 04/20 00:50
20F:→ cactus:被告自白 毋寧是要他承認錯誤跟告訴人道歉之類比較合理 04/20 00:50
21F:推 simon5955qoo:講學理檢察官不能罵人,講人性~被罵是剛剛好... 04/20 02:17
22F:→ Eventis:我不對個案啦,我是對本篇第一句,我想樓上兩位都有所誤會:) 04/20 03:27
23F:→ Eventis:至於個案我不評價就是. 04/20 03:28
24F:推 alomar20:請問本篇第一句如何能導出"辦案模式停留在自白..的情況" 04/20 07:43
25F:→ alomar20:的結論?? 04/20 07:45
26F:→ alomar20:訴訟法只要求訊問要懇切.不能用不正方式.沒說得和顏悅色 04/20 07:47
27F:→ alomar20:沒有和顏悅色就等於懇切就等於非不正方式嗎? 04/20 07:48
28F:→ alomar20:沒和顏悅色就等於一定仰賴自白嗎? 04/20 07:50
29F:→ Eventis:"不太相信能問得出什麼",這個結論.而且我沒有僅限於自白, 04/20 14:38
30F:→ Eventis:包括訊問筆錄,至於我也沒有說不和顏悅色就等於不懇切或不 04/20 14:39
31F:→ Eventis:正方法,我只說那是"擦邊球",您的認知與我的發言實在有相當 04/20 14:40
32F:→ Eventis:落差,不得不指出來一下:) 04/20 14:40
33F:→ Eventis:從被告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可以知道訴訟法本來就是 04/20 14:41
34F:→ Eventis:在預設"有什麼都問不出來,什麼都不讓你問"的風險可能下進 04/20 14:42
35F:→ Eventis:行的,"不太相信能問得出什麼"根本是正常現象,而不是千方百 04/20 14:45
36F:→ Eventis:計的要從人的嘴巴與腦子裡的所知所思去挖東西. 04/20 14:45
37F:→ Eventis:而且視"不和言悅色"的程度到什麼階段,隨時有踩到"強暴、脅 04/20 14:46
38F:→ Eventis: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的可能,不過就個案而言,決鬥只能當八卦 04/20 14:47
39F:→ Eventis:或花絮或笑話................ 04/20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