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oath (whiteoath)
看板NCCU
標題Re: [爆卦] 原來議員只要虛報公假, 睡過頭也不用發 …
時間Sun Jan 2 09:46:41 2011
1F:→ Brahama:但根據whit大的表示 這沒有違法 01/01 20:50
2F:→ Brahama:假設不尊重別人是一件沒倫理的事情 這個條件成立 01/01 20:51
3F:→ Brahama:那麼法律就無關道德 甚至反道德也可以 01/01 20:51
4F:推 azurefish227:不是無關,但範疇應該是不重疊的XD 01/01 23:20
5F:→ azurefish227:我也覺得頗不尊重,但我更覺得以議員的身份,跟公眾 01/01 23:22
6F:→ azurefish227:事務有關且是可受公評之事,那大眾應該有權檢視之, 01/01 23:23
7F:→ azurefish227:但前提是這些資訊原本就是公開的..畢竟不能說跟公眾 01/01 23:25
8F:→ azurefish227:有關就可以侵害他的權利。(但不知這算不算侵犯隱私?) 01/01 23:28
9F:推 Brahama:我想「公開」可以分為積極與消極之分 01/01 23:37
10F:→ Brahama:文章加註歡迎轉載就是積極 01/01 23:37
11F:→ Brahama:當沒有寫「歡迎轉載」也沒有寫「不歡迎轉載」就是消極 01/01 23:38
12F:→ Brahama:我想後者的定義比較容易出問題 01/01 23:39
13F:→ azurefish227:喔噗,原來如此XDD 01/01 23:39
14F:→ Brahama:舉個例 我在路上撿到一本日記 當下並沒有人阻止我翻閱 01/01 23:41
15F:→ Brahama:那麼我把它內容PO上網 我可以宣稱這本來就是公開內容嘛 01/01 23:42
16F:→ Brahama:這樣好像怪怪的~"~ 01/01 23:42
17F:推 HiroCat:真的有些怪怪的 囧.....可是我懂你的意思XD 01/01 23:43
18F:→ Brahama:唯一能確定的是 今天這件事情確實與公眾事務有關=_= 01/01 23:43
並不是這樣的
相關牽涉的法律可能涉及到著作權法以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章
先以著作權法而言
基本上,在BBS上公開版的文章,轉載是不會侵害著作權的
詳言之,因為BBS這樣的平台上,本來就具有「轉錄」的功能,每篇文章都有這樣的功能
既然你PO文,想必大家都應該心中會知道會被轉錄的可能性
從而,在「客觀」上,而並非當事人的主觀,
日常智識經驗的一般人就會認為說其實你放棄了由自己轉載的權利,而別人自然可以轉載
(除非我著作權法沒聽錯老師的話)
跟筆記本的差別點是在,
「客觀」上,筆記本會掉,具有日常智識經驗的一般人會認為是那不是本人放棄的
再者,筆記本最大的不同點是,他的內容多半都是要經由他人「翻開」才會得知
公開版似乎無此疑慮
當然,隱版另當別論
========
如果就刑法妨害秘密罪章而言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這邊的開拆,基本上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應該要限於「物理」上的開拆封緘
而不限於說數位世界的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既然是P2公開版,無此疑慮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無庸論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無關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
大家應該只是大學生吧?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你和他應該沒什麼契約,這也不太算是工商秘密?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大家應該只是大學生吧?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基本上「無故」=無正當理由
而且必須從嚴限縮,理論上要跟妨害電腦罪章的法益作體系解釋
所以也不該當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
無關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
無關
=======================================================================
不過民事的侵權責任是否該當就不再詳論,因為民事程序總是比刑事麻煩多很多
那是會降低告人誘因的
除非那位當事人和原來的PO文者想要一起上法院體會一下繁瑣的程序
(也是可以請律師啊...只是為了這種事要請律師還不如把錢拿去施捨給慈善團體?)
再者就算真的告了,依循釋字656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之意旨
能否該當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無疑問
另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不過這算不算是個人資料,容有疑義
再者,該法除外條款還滿多的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總之,請被PO的議員趕快出來回應
i大或也可把第一版回復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5.107
19F:推 windgodvocx1:就算沒有違法,未經同意轉載還是違反站規。 01/02 09:55
20F:→ whiteoath:請問應該是「版規」?單純從「未經同意轉載...」那一條 01/02 10:15
21F:→ whiteoath:的文義看來,如果以體系解釋而言的話,只要「正當合理」 01/02 10:15
22F:→ whiteoath:似乎可以免去該條的指摘?當然版主是有權認定機關,這邊 01/02 10:16
23F:→ whiteoath:當然是尊重版主的決定,只是稍微提出一些意見罷了 01/02 10:16
24F:推 windgodvocx1:是站規第二編,第一章,第六條XD 01/02 10:20
25F:→ whiteoath:OK,感謝指引~ 01/02 10:28
26F:推 Brahama:我對法律一竅不通,或許你說的全部都是真確的。 01/02 10:41
27F:→ Brahama:但或許今天問題是在,「將P2各版文章隨意PO到別的板上」。 01/02 10:42
28F:→ Brahama:這個行為是確實不尊重人的,如果用訴諸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 01/02 10:42
29F:→ Brahama:當然是可行的,但這會造成法律與道德的分離。 01/02 10:43
30F:→ Brahama:我小時候上公民課,老師跟我說,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條防線 01/02 10:43
31F:→ whiteoath:的確,但那已經是涉及私德的問題,我的用意不過就是讓 01/02 10:44
32F:→ Brahama:但我感覺現在變成法律是我們第一個要遵守的防線 01/02 10:44
33F:→ Brahama:其他的再看看 01/02 10:44
34F:→ whiteoath:這種PO文免除可能對法律稍微不了解而受到的心理威脅罷了 01/02 10:44
35F:→ whiteoath: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意味著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01/02 10:45
36F:→ whiteoath:(至少通說如此),換言之,法律是第一個要遵守的防線沒錯 01/02 10:45
37F:→ whiteoath:誠如我在6270篇所說過,法律上絕對合法,但不表示其人並 01/02 10:46
38F:→ whiteoath:無可議之處,其行並非絕對可取 01/02 10:47
39F:→ whiteoath:不過那涉及私德問題,當然要非難他的私德,這個也沒關係 01/02 10:48
40F:→ whiteoath:不過我只不過指出在法律,至少技術上是沒有什麼瑕疵的 01/02 10:49
41F:→ Brahama:同意你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句話 01/02 10:49
42F:→ Brahama:今日某議員假請假之名 真睡覺之實 畢竟還是有「請假」這 01/02 10:53
43F:→ Brahama:個動作, 他不是毫無預警的缺席。 01/02 10:53
44F:→ Brahama:我可否說他至少符合了最低限度的議會規定要求。 01/02 10:54
45F:→ Brahama:我想這一定很多人反對這個觀點,因為我們已經以不是最低層 01/02 10:54
46F:→ Brahama:次的道德去看待這個議員了。 01/02 10:55
47F:推 Brahama:我完全沒有要與你爭論什麼,只是覺得今日發生之事有些弔詭 01/02 11:00
48F:→ whiteoath:依循i大所附的學生議會議員請假辦法第3條,那邊的無故 01/02 11:04
49F:→ whiteoath:缺席,解釋上應該是「無正當理由」而缺席,至於說正當理 01/02 11:05
50F:→ whiteoath:由」要怎麼解讀,在法律技術上會是由執法者根據具有 01/02 11:05
51F:→ whiteoath:日常智識一般人的通念去解讀(客觀的=共同主觀的) 01/02 11:05
52F:→ whiteoath:如果法條沒引錯的話,對請假的理由是有要求的,我想 01/02 11:06
53F:→ whiteoath:當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樣的命題,必須說這是大部分 01/02 11:07
54F:→ whiteoath:學生或者學者應該會接受的命題,但是那還是有異說的,合 01/02 11:08
55F:→ whiteoath:先敘明 01/02 11:08
56F:→ Brahama:所以請假→睡覺→無正當理由→無故缺席 (簡略表示) 01/02 11:11
57F:→ Brahama:這樣講法我同意,但睡覺這件事情是我們事後得知的 01/02 11:11
58F:→ Brahama:而且得知的途徑有爭議(或許您覺得已經解決了) 01/02 11:12
59F:→ Brahama:至少是非低層次道德的爭議 01/02 11:12
60F:→ whiteoath:得知的途徑如果依循站規而言當然是不太合法的,不過所謂 01/02 11:13
61F:→ whiteoath:毒樹毒果理論,適用上還必須毒樹和毒果間有一定關聯性 01/02 11:14
62F:→ whiteoath:退步言之,毒數毒果理論基本上是基於國家調查權手段下所 01/02 11:14
63F:→ whiteoath:適用的原則,而能否在PTT世界有相同的機制是不無疑問的 01/02 11:15
64F:→ whiteoath:簡而言之,PTT的站規只能適用在這個BBS之中,其他配套 01/02 11:15
65F:→ whiteoath:機制,是否有無因而調整,那些都可以討論的 01/02 11:16
66F:→ Brahama:恩~"~ 了解 01/02 11:19
67F:推 Dragonyang:應該是除非你聽錯了老師的話吧o.o 01/03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