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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rahama:但根据whit大的表示 这没有违法 01/01 20:50
2F:→ Brahama:假设不尊重别人是一件没伦理的事情 这个条件成立 01/01 20:51
3F:→ Brahama:那麽法律就无关道德 甚至反道德也可以 01/01 20:51
4F:推 azurefish227:不是无关,但范畴应该是不重叠的XD 01/01 23:20
5F:→ azurefish227:我也觉得颇不尊重,但我更觉得以议员的身份,跟公众 01/01 23:22
6F:→ azurefish227:事务有关且是可受公评之事,那大众应该有权检视之, 01/01 23:23
7F:→ azurefish227:但前提是这些资讯原本就是公开的..毕竟不能说跟公众 01/01 23:25
8F:→ azurefish227:有关就可以侵害他的权利。(但不知这算不算侵犯隐私?) 01/01 23:28
9F:推 Brahama:我想「公开」可以分为积极与消极之分 01/01 23:37
10F:→ Brahama:文章加注欢迎转载就是积极 01/01 23:37
11F:→ Brahama:当没有写「欢迎转载」也没有写「不欢迎转载」就是消极 01/01 23:38
12F:→ Brahama:我想後者的定义比较容易出问题 01/01 23:39
13F:→ azurefish227:喔噗,原来如此XDD 01/01 23:39
14F:→ Brahama:举个例 我在路上捡到一本日记 当下并没有人阻止我翻阅 01/01 23:41
15F:→ Brahama:那麽我把它内容PO上网 我可以宣称这本来就是公开内容嘛 01/01 23:42
16F:→ Brahama:这样好像怪怪的~"~ 01/01 23:42
17F:推 HiroCat:真的有些怪怪的 囧.....可是我懂你的意思XD 01/01 23:43
18F:→ Brahama:唯一能确定的是 今天这件事情确实与公众事务有关=_= 01/01 23:43
并不是这样的 相关牵涉的法律可能涉及到着作权法以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章 先以着作权法而言 基本上,在BBS上公开版的文章,转载是不会侵害着作权的 详言之,因为BBS这样的平台上,本来就具有「转录」的功能,每篇文章都有这样的功能 既然你PO文,想必大家都应该心中会知道会被转录的可能性 从而,在「客观」上,而并非当事人的主观, 日常智识经验的一般人就会认为说其实你放弃了由自己转载的权利,而别人自然可以转载 (除非我着作权法没听错老师的话) 跟笔记本的差别点是在, 「客观」上,笔记本会掉,具有日常智识经验的一般人会认为是那不是本人放弃的 再者,笔记本最大的不同点是,他的内容多半都是要经由他人「翻开」才会得知 公开版似乎无此疑虑 当然,隐版另当别论 ======== 如果就刑法妨害秘密罪章而言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条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 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 这边的开拆,基本上多数实务见解认为应该要限於「物理」上的开拆封缄 而不限於说数位世界的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 既然是P2公开版,无此疑虑 第 315-2 条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 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 规定处断。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无庸论之 第 315-3 条 前二条窃录内容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 无关 第 316 条 医师、药师、药商、助产士、心理师、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 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之人,无故泄漏因业务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万元以下罚金。 ^^^^^^^^^^^^^^^^^^^^^^^^^^^^^^^^^^^^^^^^^^^^^^^^^^^^^^ 大家应该只是大学生吧? 第 317 条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你和他应该没什麽契约,这也不太算是工商秘密? 第 318 条 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之人,无故泄漏因职务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 大家应该只是大学生吧? 第 318-1 条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 基本上「无故」=无正当理由 而且必须从严限缩,理论上要跟妨害电脑罪章的法益作体系解释 所以也不该当 第 318-2 条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 无关 第 319 条 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 罪,须告诉乃论。 ^^^^^^^^^^^^^^^^^^^^^^^^^^^^^^^^^^^^^^^^^^^^^^^^^^^^^^ 无关 ======================================================================= 不过民事的侵权责任是否该当就不再详论,因为民事程序总是比刑事麻烦多很多 那是会降低告人诱因的 除非那位当事人和原来的PO文者想要一起上法院体会一下繁琐的程序 (也是可以请律师啊...只是为了这种事要请律师还不如把钱拿去施舍给慈善团体?) 再者就算真的告了,依循释字656林子仪大法官协同意见书之意旨 能否该当侵权行为之要件,不无疑问 另外是个人资料保护法 不过这算不算是个人资料,容有疑义 再者,该法除外条款还满多的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 提供者处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六、与公共利益有关。 七、个人资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 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总之,请被PO的议员赶快出来回应 i大或也可把第一版回复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235.107
19F:推 windgodvocx1:就算没有违法,未经同意转载还是违反站规。 01/02 09:55
20F:→ whiteoath:请问应该是「版规」?单纯从「未经同意转载...」那一条 01/02 10:15
21F:→ whiteoath:的文义看来,如果以体系解释而言的话,只要「正当合理」 01/02 10:15
22F:→ whiteoath:似乎可以免去该条的指摘?当然版主是有权认定机关,这边 01/02 10:16
23F:→ whiteoath:当然是尊重版主的决定,只是稍微提出一些意见罢了 01/02 10:16
24F:推 windgodvocx1:是站规第二编,第一章,第六条XD 01/02 10:20
25F:→ whiteoath:OK,感谢指引~ 01/02 10:28
26F:推 Brahama:我对法律一窍不通,或许你说的全部都是真确的。 01/02 10:41
27F:→ Brahama:但或许今天问题是在,「将P2各版文章随意PO到别的板上」。 01/02 10:42
28F:→ Brahama:这个行为是确实不尊重人的,如果用诉诸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 01/02 10:42
29F:→ Brahama:当然是可行的,但这会造成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01/02 10:43
30F:→ Brahama:我小时候上公民课,老师跟我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条防线 01/02 10:43
31F:→ whiteoath:的确,但那已经是涉及私德的问题,我的用意不过就是让 01/02 10:44
32F:→ Brahama:但我感觉现在变成法律是我们第一个要遵守的防线 01/02 10:44
33F:→ Brahama:其他的再看看 01/02 10:44
34F:→ whiteoath:这种PO文免除可能对法律稍微不了解而受到的心理威胁罢了 01/02 10:44
35F:→ whiteoath: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线,意味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01/02 10:45
36F:→ whiteoath:(至少通说如此),换言之,法律是第一个要遵守的防线没错 01/02 10:45
37F:→ whiteoath:诚如我在6270篇所说过,法律上绝对合法,但不表示其人并 01/02 10:46
38F:→ whiteoath:无可议之处,其行并非绝对可取 01/02 10:47
39F:→ whiteoath:不过那涉及私德问题,当然要非难他的私德,这个也没关系 01/02 10:48
40F:→ whiteoath:不过我只不过指出在法律,至少技术上是没有什麽瑕疵的 01/02 10:49
41F:→ Brahama:同意你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句话 01/02 10:49
42F:→ Brahama:今日某议员假请假之名 真睡觉之实 毕竟还是有「请假」这 01/02 10:53
43F:→ Brahama:个动作, 他不是毫无预警的缺席。 01/02 10:53
44F:→ Brahama:我可否说他至少符合了最低限度的议会规定要求。 01/02 10:54
45F:→ Brahama:我想这一定很多人反对这个观点,因为我们已经以不是最低层 01/02 10:54
46F:→ Brahama:次的道德去看待这个议员了。 01/02 10:55
47F:推 Brahama:我完全没有要与你争论什麽,只是觉得今日发生之事有些吊诡 01/02 11:00
48F:→ whiteoath:依循i大所附的学生议会议员请假办法第3条,那边的无故 01/02 11:04
49F:→ whiteoath:缺席,解释上应该是「无正当理由」而缺席,至於说正当理 01/02 11:05
50F:→ whiteoath:由」要怎麽解读,在法律技术上会是由执法者根据具有 01/02 11:05
51F:→ whiteoath:日常智识一般人的通念去解读(客观的=共同主观的) 01/02 11:05
52F:→ whiteoath:如果法条没引错的话,对请假的理由是有要求的,我想 01/02 11:06
53F:→ whiteoath:当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样的命题,必须说这是大部分 01/02 11:07
54F:→ whiteoath:学生或者学者应该会接受的命题,但是那还是有异说的,合 01/02 11:08
55F:→ whiteoath:先叙明 01/02 11:08
56F:→ Brahama:所以请假→睡觉→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 (简略表示) 01/02 11:11
57F:→ Brahama:这样讲法我同意,但睡觉这件事情是我们事後得知的 01/02 11:11
58F:→ Brahama:而且得知的途径有争议(或许您觉得已经解决了) 01/02 11:12
59F:→ Brahama:至少是非低层次道德的争议 01/02 11:12
60F:→ whiteoath:得知的途径如果依循站规而言当然是不太合法的,不过所谓 01/02 11:13
61F:→ whiteoath:毒树毒果理论,适用上还必须毒树和毒果间有一定关联性 01/02 11:14
62F:→ whiteoath:退步言之,毒数毒果理论基本上是基於国家调查权手段下所 01/02 11:14
63F:→ whiteoath:适用的原则,而能否在PTT世界有相同的机制是不无疑问的 01/02 11:15
64F:→ whiteoath:简而言之,PTT的站规只能适用在这个BBS之中,其他配套 01/02 11:15
65F:→ whiteoath:机制,是否有无因而调整,那些都可以讨论的 01/02 11:16
66F:→ Brahama:恩~"~ 了解 01/02 11:19
67F:推 Dragonyang:应该是除非你听错了老师的话吧o.o 01/03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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