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intfor (回首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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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聊聊性平法--師生戀
時間Sat Apr 9 22:50:30 2011
感謝esasin網友同意節錄並轉載本文
以下為關於性平法中有關師生戀的法條解析:
師生戀議題一出通常會有很多論戰,本文很長,
但非針對個案評論,只就一些法的基本精神作分享。
下面也有一些關於同志學生權益的部分,別漏掉囉~
師生戀到底行不行?
道德上看它是一種踩在邊緣的關係,
若以道德論之,必有正反意見;可能很多人會說,
成年學生有情慾及性自主權(一些主張兒少性權者認為未成年人也應該有),
和老師之間只要兩情相悅,而非被迫交往或發生性關係,
是可被接受的。
至於法律呢?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
涉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所保障與規範的對象,
事件雙方必須至少一方是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
那什麼是校園性騷擾?
性平法§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看到這裡應該可以理解性騷擾並不限於狹義的襲胸摸臀黃色笑話...
在性平法(母法)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子法)裡,
確實都沒有「禁止師生戀」這類文字。
然而防治準則關於「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一章規定:
§7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這裡所謂「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包含師生戀、師生性關係,
以及其它與性或性別有關、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
那為什麼師生戀違反專業倫理?有二個層次要考慮──
首先,在當事人部分,
如何去證明,雙方的戀愛交往或性關係完全出於學生自願,
尤其當雙方有考核成績、上下直屬(ex:助理)等關係時,
這個「自願」如何獲得證明?
因為性騷擾最大的殺傷力,以及被行為者難以抗衡的關鍵,
通常來自雙方的「權力不對等」,
而師生關係很不巧地,正好符合這個前提。
一旦師生之間發展出專業以外涉及感情、性、身體等等關係,
即便一開始你情我願,如果學生要分手,他敢不敢提?
即便學生對老師仰慕,如果老師趁此提出進一步要求,
超過了學生意願範圍,他敢不敢拒絕?
正因雙方權力關係十分懸殊而明顯,
性平法做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的法律,
當然就非常重視此類事件中師生關係既存權力不對等的脈絡。
老師身為關係中相對有權力、有資源、智識上有優勢的一方,
加上其為人師的專業角色,本分就是教學授業,
自然會被要求必須負起維護其專業倫理的責任。
你情我願恩愛長久的師生戀不是沒有,結為連理獲得祝福的也大有人在;
遺憾的是,利用老師的權勢剝削學生(此類多會累犯),
或是雖無惡意但對學生造成傷害而不自覺的,往往比這類結果更多。
所以這件事情才會被拉高到國家的法律層次來處理。
臺灣法律比較保守嗎?事實上,
美國有部分大學直接把禁止師生戀寫進教師守則,
或在新進教職員訓練場合,明示校方的反對立場(也有簽切結的)。
至於前不久修訂的教師法§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在社會氛圍和立委順水推舟下,
對老師的專業倫理與職業道德其實都做了更清楚的訴求。
以師生戀或師生間合意性行為(學生成年)的案件而言,
是違反第六款規定;
如果是性侵行為,更是違反第九條,只要屬實直接解聘。
師生戀所涉及的第二個層次,
如果雙方有師生間直接的專業關係(教學、指導、工作等),
還必須考慮其他學生權益是否因二人的私人關係而受損害?
ex:老師如果給此人特殊待遇,其他學生無法獲得平等的教育資源,
甚至因為私人關係影響教學品質,就會形成相對的損害與剝奪。
這在前面提到的性騷擾定義中,以及違反專業倫理,一樣是符合的。
換句話說,師生戀之所以被認為違反倫理,
是因為這個關係不僅影響當事學生,也可能影響其他學生權益。
這些是師生戀在性平法、教師法裡面都被認為有違專業倫理的原因,
且以「專業倫理」的觀點來規範,
所要求的對象顯然是老師而非學生。
關於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調查處理可信度?
調查人員組成、調查程序、處理時效都要按照法規執行,
比較重大的案件(ex:師生、跨校),常會請校外委員加入提高公信力;
如果處理過程有瑕疵,
受事實認定不利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行政救濟,
從學校、教育部到行政法院都有救濟管道,
一旦被認定調查有瑕疵,是會被要求重新調查的。
當案件被層層檢視都沒有疑慮,等於一次次驗證原本的認定。
當事人運用各種方式進行救濟、上訴,
或嘗試從民事、刑事管道爭取不同結果,
本來就是個人權益。只是結果利弊,見仁見智。
至於誣告,雖不是不可能,
不過從一般人常對控訴者抱持懷疑態度的文化氣氛來看,
換做自己,如果不是真實遭遇,有多少人願意承受這種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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