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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esasin網友同意節錄並轉載本文 以下為關於性平法中有關師生戀的法條解析: 師生戀議題一出通常會有很多論戰,本文很長, 但非針對個案評論,只就一些法的基本精神作分享。 下面也有一些關於同志學生權益的部分,別漏掉囉~ 師生戀到底行不行? 道德上看它是一種踩在邊緣的關係, 若以道德論之,必有正反意見;可能很多人會說, 成年學生有情慾及性自主權(一些主張兒少性權者認為未成年人也應該有), 和老師之間只要兩情相悅,而非被迫交往或發生性關係, 是可被接受的。 至於法律呢?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 涉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所保障與規範的對象, 事件雙方必須至少一方是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 那什麼是校園性騷擾? 性平法§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看到這裡應該可以理解性騷擾並不限於狹義的襲胸摸臀黃色笑話... 在性平法(母法)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子法)裡, 確實都沒有「禁止師生戀」這類文字。 然而防治準則關於「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一章規定: §7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這裡所謂「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包含師生戀、師生性關係, 以及其它與性或性別有關、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 那為什麼師生戀違反專業倫理?有二個層次要考慮── 首先,在當事人部分, 如何去證明,雙方的戀愛交往或性關係完全出於學生自願, 尤其當雙方有考核成績、上下直屬(ex:助理)等關係時, 這個「自願」如何獲得證明? 因為性騷擾最大的殺傷力,以及被行為者難以抗衡的關鍵, 通常來自雙方的「權力不對等」, 而師生關係很不巧地,正好符合這個前提。 一旦師生之間發展出專業以外涉及感情、性、身體等等關係, 即便一開始你情我願,如果學生要分手,他敢不敢提? 即便學生對老師仰慕,如果老師趁此提出進一步要求, 超過了學生意願範圍,他敢不敢拒絕? 正因雙方權力關係十分懸殊而明顯, 性平法做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的法律, 當然就非常重視此類事件中師生關係既存權力不對等的脈絡。 老師身為關係中相對有權力、有資源、智識上有優勢的一方, 加上其為人師的專業角色,本分就是教學授業, 自然會被要求必須負起維護其專業倫理的責任。 你情我願恩愛長久的師生戀不是沒有,結為連理獲得祝福的也大有人在; 遺憾的是,利用老師的權勢剝削學生(此類多會累犯), 或是雖無惡意但對學生造成傷害而不自覺的,往往比這類結果更多。 所以這件事情才會被拉高到國家的法律層次來處理。 臺灣法律比較保守嗎?事實上, 美國有部分大學直接把禁止師生戀寫進教師守則, 或在新進教職員訓練場合,明示校方的反對立場(也有簽切結的)。 至於前不久修訂的教師法§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在社會氛圍和立委順水推舟下, 對老師的專業倫理與職業道德其實都做了更清楚的訴求。 以師生戀或師生間合意性行為(學生成年)的案件而言, 是違反第六款規定; 如果是性侵行為,更是違反第九條,只要屬實直接解聘。 師生戀所涉及的第二個層次, 如果雙方有師生間直接的專業關係(教學、指導、工作等), 還必須考慮其他學生權益是否因二人的私人關係而受損害? ex:老師如果給此人特殊待遇,其他學生無法獲得平等的教育資源, 甚至因為私人關係影響教學品質,就會形成相對的損害與剝奪。 這在前面提到的性騷擾定義中,以及違反專業倫理,一樣是符合的。 換句話說,師生戀之所以被認為違反倫理, 是因為這個關係不僅影響當事學生,也可能影響其他學生權益。 這些是師生戀在性平法、教師法裡面都被認為有違專業倫理的原因, 且以「專業倫理」的觀點來規範, 所要求的對象顯然是老師而非學生。 關於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調查處理可信度? 調查人員組成、調查程序、處理時效都要按照法規執行, 比較重大的案件(ex:師生、跨校),常會請校外委員加入提高公信力; 如果處理過程有瑕疵, 受事實認定不利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行政救濟, 從學校、教育部到行政法院都有救濟管道, 一旦被認定調查有瑕疵,是會被要求重新調查的。 當案件被層層檢視都沒有疑慮,等於一次次驗證原本的認定。 當事人運用各種方式進行救濟、上訴, 或嘗試從民事、刑事管道爭取不同結果, 本來就是個人權益。只是結果利弊,見仁見智。 至於誣告,雖不是不可能, 不過從一般人常對控訴者抱持懷疑態度的文化氣氛來看, 換做自己,如果不是真實遭遇,有多少人願意承受這種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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