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intfor (回首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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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聊聊性平法--师生恋
时间Sat Apr 9 22:50:30 2011
感谢esasin网友同意节录并转载本文
以下为关於性平法中有关师生恋的法条解析:
师生恋议题一出通常会有很多论战,本文很长,
但非针对个案评论,只就一些法的基本精神作分享。
下面也有一些关於同志学生权益的部分,别漏掉罗~
师生恋到底行不行?
道德上看它是一种踩在边缘的关系,
若以道德论之,必有正反意见;可能很多人会说,
成年学生有情慾及性自主权(一些主张儿少性权者认为未成年人也应该有),
和老师之间只要两情相悦,而非被迫交往或发生性关系,
是可被接受的。
至於法律呢?
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规定,
涉及校园性骚扰/性侵害事件,所保障与规范的对象,
事件双方必须至少一方是学生,另一方为教/职员/工/生。
那什麽是校园性骚扰?
性平法§2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四、性骚扰: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
词或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
(二) 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
或工作有关权益之条件者。
看到这里应该可以理解性骚扰并不限於狭义的袭胸摸臀黄色笑话...
在性平法(母法)与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子法)里,
确实都没有「禁止师生恋」这类文字。
然而防治准则关於「校内外教学及人际互动注意事项」一章规定:
§7条
教师於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监、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
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
教师发现师生关系有违反前项专业伦理之虞,应主动回避或陈报学校处理。
这里所谓「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包含师生恋、师生性关系,
以及其它与性或性别有关、有违专业伦理的关系。
那为什麽师生恋违反专业伦理?有二个层次要考虑──
首先,在当事人部分,
如何去证明,双方的恋爱交往或性关系完全出於学生自愿,
尤其当双方有考核成绩、上下直属(ex:助理)等关系时,
这个「自愿」如何获得证明?
因为性骚扰最大的杀伤力,以及被行为者难以抗衡的关键,
通常来自双方的「权力不对等」,
而师生关系很不巧地,正好符合这个前提。
一旦师生之间发展出专业以外涉及感情、性、身体等等关系,
即便一开始你情我愿,如果学生要分手,他敢不敢提?
即便学生对老师仰慕,如果老师趁此提出进一步要求,
超过了学生意愿范围,他敢不敢拒绝?
正因双方权力关系十分悬殊而明显,
性平法做为保障学生受教权的法律,
当然就非常重视此类事件中师生关系既存权力不对等的脉络。
老师身为关系中相对有权力、有资源、智识上有优势的一方,
加上其为人师的专业角色,本分就是教学授业,
自然会被要求必须负起维护其专业伦理的责任。
你情我愿恩爱长久的师生恋不是没有,结为连理获得祝福的也大有人在;
遗憾的是,利用老师的权势剥削学生(此类多会累犯),
或是虽无恶意但对学生造成伤害而不自觉的,往往比这类结果更多。
所以这件事情才会被拉高到国家的法律层次来处理。
台湾法律比较保守吗?事实上,
美国有部分大学直接把禁止师生恋写进教师守则,
或在新进教职员训练场合,明示校方的反对立场(也有签切结的)。
至於前不久修订的教师法§14条
教师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六、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在社会氛围和立委顺水推舟下,
对老师的专业伦理与职业道德其实都做了更清楚的诉求。
以师生恋或师生间合意性行为(学生成年)的案件而言,
是违反第六款规定;
如果是性侵行为,更是违反第九条,只要属实直接解聘。
师生恋所涉及的第二个层次,
如果双方有师生间直接的专业关系(教学、指导、工作等),
还必须考虑其他学生权益是否因二人的私人关系而受损害?
ex:老师如果给此人特殊待遇,其他学生无法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
甚至因为私人关系影响教学品质,就会形成相对的损害与剥夺。
这在前面提到的性骚扰定义中,以及违反专业伦理,一样是符合的。
换句话说,师生恋之所以被认为违反伦理,
是因为这个关系不仅影响当事学生,也可能影响其他学生权益。
这些是师生恋在性平法、教师法里面都被认为有违专业伦理的原因,
且以「专业伦理」的观点来规范,
所要求的对象显然是老师而非学生。
关於校园性骚扰性侵害案件调查处理可信度?
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程序、处理时效都要按照法规执行,
比较重大的案件(ex:师生、跨校),常会请校外委员加入提高公信力;
如果处理过程有瑕疵,
受事实认定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行政救济,
从学校、教育部到行政法院都有救济管道,
一旦被认定调查有瑕疵,是会被要求重新调查的。
当案件被层层检视都没有疑虑,等於一次次验证原本的认定。
当事人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救济、上诉,
或尝试从民事、刑事管道争取不同结果,
本来就是个人权益。只是结果利弊,见仁见智。
至於诬告,虽不是不可能,
不过从一般人常对控诉者抱持怀疑态度的文化气氛来看,
换做自己,如果不是真实遭遇,有多少人愿意承受这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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