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b571 (布萊恩)
看板NCCU
標題[校園] 關於洪老師事件的一些分享。
時間Sat Apr 9 22:53:5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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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現任的性平會學生代表之一,廣電三李彥勳
針對這次洪老師的事件,我以個人所了解以及可說明的範圍做一點小小的分享。
當然以下言論不代表性平會,也請不要過度推論。
參與本事件的過程以及決議,雖為上一屆性平會學生代表任期內的案件,
但也因此我想我是站在較近距離的角度來對這件事情發表一些意見。
我想從這幾天我所歸納網路上的議題做討論,分為下列五點。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3.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為不公平審議的質疑。
4.蘋果報導的原委。
5.於網路平台(facebook/bbs)聲援洪老師的活動或言論。
【也希望大家抱持著理性以及未有成見的角度閱讀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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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雖然不是法律專業,但在請教過幾個法律系的朋友,我做這樣的說明。
參照 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五條
本校教師或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
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教師或職員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本校教職員工生如違前各項規定者,本校應採取適當之處置。
也許有同學認為,即便違反專業倫理,也不該是性平會做出懲處。
所以我查詢
http://www.gender.edu.tw/law/index_law.asp?page=4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法令政策
> 法規命令 > 性平法施行以來函示資料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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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其中在
98年1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函
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戀等),
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
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調查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
如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
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 結論:依照教育部的釋疑看來,性平會是可以做出懲處建議。 >>
教師法第14條 (精簡相關部分)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但可能有同學問 "兩方相互交往,是為兩情所願,何來違反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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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對於違反教師倫理,我分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吳志光 副教授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所發表的文章
http://guidepaper.edu.tw/?menu=1&subject_sn=97
文中所提到的一個段落
(於五、結論處)
(前文恕刪)
國家在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中,將師生戀納入專業倫理的內涵
,無論從情、理、法層面來看,都是適當的。亦即教師如與已具有性自主決
定能力的學生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戀情
,在彼此沒有(或已沒有)師生關係的
情況下,我們應予以祝福;如果彼此有授課或指導等師生關係,為避免影響
學生權益或衍生之性騷擾疑慮、甚或刑法第 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
猥褻罪之控訴,即應秉持教師專業倫理的自律精神,主動迴避。
至於單純兩情相悅的師生戀,縱無因此所衍生之性騷擾甚或性侵害控訴,但
畢竟有違專業倫理,學校應如何處理,其實是應該與教師團體協商,參考國
外的經驗,於聘約中予以明定之。
你可能想說 "聘約咧 (/‵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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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聘約在此->
http://0rz.tw/cs58j
閱讀其
第三條
本校教師負有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擔任導師及出席相關會議等義務,
並恪遵本校
教師倫理守則。
你可能想說 "倫理守則咧 (/‵Д′)/~ ╧╧ "
守則在此->
http://0rz.tw/cs58j
閱讀其
第五章 人際倫理
一、教師應維持教職員生之和諧關係
(一)與同仁、學生相處,謹守相互尊重原則。
(二)尊重同仁、學生之獨立人格及專業職權。
(三)維護同仁、學生之隱私。
(四)協助解決同仁、學生困難。
(五)參與校園活動,並與同仁、學生維持適當互動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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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原本在4/4號政大首頁所登載的說明內有說,本校不便對外進一步說明。
但,因為網路上以及同學的聲音很多,又對於事情過程的不瞭解。
而,網路上的言論都針對 "未給予老師說明的機會" 以及 "調查程序有問題"
做討論,而我也發現有許多過於偏激的人身攻擊出現,因此向其他委員反應
所以才會有4/7的進一步說明,接下來我想對於說明內容的部分作小說明。
針對調查過程的部分,第三大段會做分享。
為了避免有同學還沒看過兩則說明,下面附上網址
4/4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26
4/7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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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有關媒體報導本校洪師乙案,本校說明如下:
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洪師乙案,調查重點著重教師是否違反師生倫理
,以教師權力逾越師生分際造成學生傷害。
我的分享>同第一大段所述,但可能有同學覺得是學生挾怨報復,
但傷害不傷害對被害人來說是很主觀的,而仲裁者本就
是經由兩造的說法與多方的證據來做判斷。
但有同學可能認為仲裁者做出決議時也會帶有部分主觀意識
所以才有其他自力救濟的管道。
這也就跟第二點說明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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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二、本案調查過程均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精神辦理,程序審慎嚴謹,
確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性平會決議後,洪師依法向本校申復、教育
部訴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之後洪師亦以學生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亦遭駁回。(詳附表)
我的分享> 此部分是想針對網路上"沒給老師申訴機會"意見的回覆
但有同學認為這段是拿外面的法官來為性平會的決議背書
我想說的是,在執行申覆、訴願、行政訴訟等過程,
該受理單位都針對性平會的調查以及決議內容做過審視
如果有問題一定會要求政大性平會重新審理。
(此部分的更多補充位於第三大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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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三、依性平會決議,洪師如不履行決議內容,則建請移送教評會研議處理。
我的分享> 此部分是想說明,性平會所做出的是懲處"建議"
對於是否解聘等問題,以及懲處與否都是教評會所通過
然懲處是否通過我並無法說明,但就算今天通過了
若是「拒絕道歉否則解聘」,解聘亦要經過
三級三審才通過。
﹂
(系、院、校教評會)
然後有同學眼尖 " 本來是 [
移送"校"教評會]
,學校偷改拉!!! "
人有失神,馬有亂蹄,吃飯哪有不掉米粒,吃燒餅那有不掉芝麻的呢!?
當天真的開會到很晚,學校也在第一時間做修正了,大家包涵一下。
總之,一切的懲處,都會經由合法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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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四、上述調查過程中,本校均依性平法善盡保密義務。針對媒體近來之報導
,並在學校不知情狀況下擅自進入校園拍攝教師上課並刊登肖像,本校
深感不滿。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籲請理性面對,避免造成傷害。
我的分享> 真的很保密,所以別推文或站內信逼問我啊!!!
然後針對蘋果頭版放的照片,確實是偷拍的影像
實在違反職業倫理,學校也有對於此事表達不滿
但今天學校不希望報導繼續被炒作,因此在說明補上
(更多報導相關補充在第四大段)
然後,身為事件第三者的我們,對於多手資料應該好好判斷。
預設立場或偏激的角度都只是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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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為不公平審議的質疑。
性平會在各種事件的審理確實都依照組織法規在走,這點我可以保證。
對於認為調查程序有瑕疵同學,與大家分享法規所界定的"重大瑕疵"
參照 教育育部 性平法施行以來函示資料及Q/A http://0rz.tw/VKkiE
編號36 何謂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一、性平法第32條第2項所規定之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例如:
1. 組織不合法:
a. 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b. 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c. 專業人才之資格不符防治準則之規定。
d.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未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2. 違反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3. 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瑕疵實在是很嚴重的說法,希望大家可以理性使用語句,
造成學校與學生對立實在不是你我都樂見的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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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為不公平審議的質疑。
另外同學覺得
"調查者與仲裁者具有一定主觀意識"
我認為,要深度的討論這個議題,那範圍實在太大了,所以我從其它角度來說
調查跟仲裁最重要的是客觀性,今天性平會的調查小組都須依照法規
組成三人或五人,其中必須包含
調查處理專業素養人才庫↘中的成員
http://www.gender.edu.tw/harassment/index_informsele.asp
題外話。
大家天天在新聞上看到抗議司法不公的畫面,那我想問,到底怎樣才叫公平呢?
我想我們要先來定義公平,但定義實在麻煩,所以我們立法來解決爭議
而執法者也就秉直著依法行政的方式判決,也因此有些罪我們總是覺得判太輕
所以我們常常對著法官抗議司法不公,要就要去跟立法院抗議立法不公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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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為不公平審議的質疑。
我的想法:
基於保密,我也不能說到底調查內容為何,或到底有哪些證據。
但俗話說,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今天性平會在調查過程中
分別訪談當事學生、老師以及雙方所提出證人,共14人次
歸納各方說法,才做出的判定與決議,要說沒證據嗎?我不知道
但要是真的沒證據,要做出這樣的決議,也說不過去吧?
每個人心中都有把尺,有人覺得公平,有人覺得不公平
如果要讓每個人心中的不公平都公平的話,那就不要作判定跟處理好了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身邊的諸多議題吧 (宿舍、選課...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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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蘋果報導原委。
看了前面幾段,大家可能要
噓我在幫學校說話,但我只是想平衡現在網路上的資訊
身為政大人,找出問題的癥結點才是最重要的吧?
這次會讓大家氣憤就是蘋果的偏頗報導,嚴重損害老師名譽
當天我看到報紙就把整間店的蘋果都買掉了(雖然影響不大)。
總之,在這大段我要分享兩件事情,
1.蘋果日報報導的原委。
2.身為學生的我們,現在可以做的事情是什麼?
文章快完了,別按END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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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蘋果報導原委。
在記者有分成很多線的線上記者,而報導教育相關的教育線記者
在報導相關於政大的新聞,應該都是會知會學校的,
然這次的新聞之所以會曝光,應為提起民事訴訟後的判決書
裡面詳細的刊載出整件案例的內容,且不具保護當事人的力量
才被司法線的記者追著跑,學校接過多次蘋果電話,但並持保密原則所以沒說
但當判決確定後,蘋果就拿著所具備的證據,作出了那樣的報導。
大家仔細看看,很多報導內容都是從判決書節錄的吧?
我想,在洪老師作出提出民事訴訟的決定時,律師應該會告知後續效應吧?
然後如你我都知道的,蘋果就是這樣,你我能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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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蘋果報導原委。
身為學生的我們能做什麼呢?
1.如同學生會長家興在會長週記提到
我們可以串聯並對蘋果提出抗議,即便無法使蘋果道歉也達到抗議效果。
但我想,要蘋果道歉只會對事件再炒作,造成二度傷害,
所以提出抗議,是比較保守的作法,
2.培養自己的媒體素養,對於新聞的報導要有政大人的思考
我們應避免被新聞媒體的偏頗資訊誤導,對老師造成二度傷害
更不要成為錯誤訊息的再傳播者,使傷害越變越大
小小想法與同學分享,也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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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網路平台(facebook/bbs)聲援洪老師的活動或言論。
5-1 誰冤誰清白??
誠如第四段落所說,我們要對任何事情保有理性判斷
這次在臉書發起的活動,立意雖良善,但實際牽扯的層面實在影響甚大
網路,是一個迅速吸收資訊的平台,也因此,在此臉書活動中
許多對於此事件不了解的第三人,經過活動內容的閱讀,
容易對事情有著先入為主的觀念,然而出現了許多人身攻擊或不客觀認定
在我們都不是當事人的情況下,都不能斷定誰冤誰清白,
然,誰冤誰清白也不是人數多就算的,有證據才是真正的"算數"
所以,若因為大多數人的意見是A,再未聽另一方意見就認為是A,似乎有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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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網路平台(facebook/bbs)聲援洪老師的活動或言論。
5-2 變相網路霸凌??
網路上的言論多為,"洪老師教學優良,不可能做出這種事情"
"這女學生處理事情的態度有夠可怕,分手不成要毀掉老師..."
1.我想,老師教學優良跟私生活完全不能拿來相互背書
就如同之前發生的公行系莊老師事件,如果教學優良可以背書一切
那似乎也失去了對於事情的理性思考及就事論事。
2.今天這樣的連署活動,在大多數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容易對於事情有偏頗認知
今天學生還是需要上課的,再大多數同學對於事件只有偏頗認知時,
學生或老師要來學校面對其他同學,多少會影響其心理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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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網路平台(facebook/bbs)聲援洪老師的活動或言論。
5-3 呼籲再呼籲
大家冷靜且理性!! 網路平台是很特別的人際互動媒介
一個讚或推噓文,其實就具有很多的代表意,所以大家在網路上發言
都要特別小心,也許不經意的一個小動作,會造成很多很多的影響
也希望大家不要在沒有確定事實前,不要再繼續揣測或轉述任何意見
所謂三人成虎,謠言傳大了,八卦版報了,蘋果又報了,就造成更多傷害
理性且冷靜,保護當事人也保護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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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很感謝各位同學或關心此事的朋友閱讀完本文章
(按END看不到這段)
如果有任何意見想交流,歡迎推文或站內信,但請不要有不合法要求
我想我就我可以說明的部分,將之整理為這篇文章,希望有助於大家思考
雖然我們都不知道女學生的說法,但換作是我們自己,面對這樣的事情
我們會有多大膽量站出來說明呢? (師生之間的相對關係還是存在的)
對於法律程序有任何問題,我想上面的一些分享,可以讓大家閱讀思考
這件事情的後續我會會同學生會長家興,一起向學校反應,希望有完整回應
各位晚安 ( ̄▽ ̄#)﹏﹏
性平會學生委員
廣電三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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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不代表性平會之立場與聲明,轉錄文章之前也請獲得原PO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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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35.233
1F:推 wanglanchang:我看到的重點是:1.性平會一切合法 04/09 23:03
2F:→ wanglanchang:2.沒有開性平會的人沒有基礎質疑這個決定 04/09 23:04
3F:推 alfredstre:純粹想問一下,國立政治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 04/09 23:05
4F:→ alfredstre:法第二條,哪一個法條是賦予你們做出教師法第14條的懲 04/09 23:05
5F:→ alfredstre:處建議的? 04/09 23:05
6F:推 wanglanchang:我認為性平會必須適度公開證據接受公評 04/09 23:06
7F:→ wanglanchang:否則質疑不是翻法條就會平息 合法不等於合理 04/09 23:07
8F:推 Zickler:還有關於利用權勢 該生在事發時已經修完洪老師的課 04/09 23:07
9F:→ Zickler:身為外系生 之後也沒有洪老師的必修課不是嗎? 04/09 23:07
10F:→ icechianti:畢竟不告訴大家究竟是怎樣「違反倫理」,要如何讓大眾 04/09 23:09
11F:→ icechianti:信服這樣的「懲處建議」? 04/09 23:09
12F:→ PEANFISH:只看到一堆法條 可惜我太駑鈍實在不懂 04/09 23:09
13F:推 esasin:推你的專業!政大性平會果然不簡單,連學生委員都這麼優秀。 04/09 23:10
14F:→ icechianti:同意原PO說要理性,但還是無法說服人... 04/09 23:10
15F:推 alfredstre:再者,我想請問一下,教師倫理守則所謂的「適當」交流 04/09 23:11
16F:→ alfredstre:如何適當? 能不能給個更具體的標準? 04/09 23:12
17F:→ esasin:性平法本就賦予性平會做出懲處建議的權責,是否採納在教評. 04/09 23:12
18F:推 ieng2000:我只是想知道,除了乳暈和腹部傷痕那樣的很普遍或 04/09 23:12
19F:→ ieng2000:曾對外公開,很多人都知道的證據之外,該生到底還有沒有 04/09 23:13
20F:→ ieng2000:提出一些更具體的,只有真的關係親密到她知別人不知的 04/09 23:14
21F:→ icechianti:性平會既然已經做出這樣的懲處建議,表示他們已經有了 04/09 23:14
22F:推 alfredstre:我剛翻了性平法,我好像沒看到哪裡賦予性平會有做出教 04/09 23:14
23F:→ alfredstre:師法第14條懲處建議的規定? 04/09 23:15
24F:→ ieng2000:證據,證明老師確實曾性騷擾她?若沒有,就跟口說無憑 04/09 23:15
25F:→ ieng2000:沒太大分別 04/09 23:15
26F:→ icechianti:立場,而這立場當然是對老師很不利 04/09 23:15
27F:推 Zickler:還有 引用了"應主動迴避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那麼已提供後 04/09 23:15
28F:→ Zickler:這時才發現學生有愛慕之意 那怎麼做才不違反專業倫理? 04/09 23:15
29F:→ icechianti:只搬法條來審理,到底有沒有考量現實情況? 04/09 23:16
30F:推 ieng2000:意思是有提供學生工作機會(像TA)的老師, 04/09 23:17
31F:→ ieng2000:將來都有被控告性騷擾的可能? 04/09 23:18
32F:推 ieng2000:與其拿一堆法規來故弄玄虛,倒不如拿確切的證據出來說明 04/09 23:20
33F:→ ieng2000:請不要避重就輕,不談學生提的證據是否具說服力, 04/09 23:21
34F:→ ieng2000:只談證據不便公開,保護私隱之類不痛不癢的 04/09 23:22
35F:→ ieng2000:"但要是真的沒證據,要做出這樣的決議,也說不過去吧?" 04/09 23:24
36F:→ ieng2000:請問原po你這是用結果來反推證據必然充份合理嗎? 04/09 23:25
37F:→ icechianti:還有,校方如果真的不滿蘋果作出這樣的報導,為什麼不 04/09 23:27
38F:→ icechianti:要求蘋果道歉?光學生去抗議,有用嗎?抗議的結果如果 04/09 23:28
39F:→ icechianti:沒有導致一篇平衡的報導出現,老師的名譽還是毀了,那 04/09 23:28
40F:→ icechianti:請問單單只是抗議有什麼意義? 04/09 23:28
41F:推 HiroCat:原po文章雖看似中立,但詞句間卻具有有引導性,不知是無意 04/09 23:29
42F:推 ieng2000:認定老師違反倫理-->證據呢? 不能服眾的證據 04/09 23:29
43F:→ HiroCat:還是有意,但請多注意,這樣與你文章中網路社群的發言有什 04/09 23:29
44F:→ ieng2000:有沒有更有力的證據? -->保護私隱,不便說明 04/09 23:30
45F:→ HiroCat:不同? 04/09 23:30
46F:→ ieng2000:判決有疑點? --> 性平會能作出這樣的判決,自然有證據 04/09 23:31
47F:→ ieng2000:這分明是鬼打牆呀 04/09 23:31
48F:→ icechianti:嘴巴上說什麼都不公開是為了保護兩方當事人,但怎麼看 04/09 23:31
49F:推 savasasun:反正繞了一大圈就是在強調你們客觀理性就是了 證據? 04/09 23:31
50F:→ icechianti:都只有在保護學生而已嘛 04/09 23:31
51F:→ ieng2000:詭異的是,明明同樣是政大人,校方卻幫學生,不幫老師 04/09 23:34
52F:→ ieng2000:而事情根本還未定案 04/09 23:34
53F:→ ieng2000:學生會請到學生的御用律師來幫忙,難道不用迴避,保持中立? 04/09 23:35
54F:→ ieng2000:早前發的聲明,又羅列老師屢屢敗訴,不知有何用意? 04/09 23:36
55F:推 ieng2000:還有,性騷擾判決和選不選到宿舍課程怎能相比? 04/09 23:43
56F:→ ieng2000:宿舍和課程當然不可能讓人人都得償所願,故無絕對公平, 04/09 23:44
57F:→ ieng2000:但請問你能用這世上沒有絕對公平來做理由, 04/09 23:44
58F:→ ieng2000:把有犯事的人說成清白,把無辜者說成有罪嗎? 04/09 23:45
59F:→ ieng2000:這根本是兩回事! 04/09 23:46
60F:推 lovetaipei:辛苦原post了,寫的很清楚...推一個 04/09 23:48
61F:→ LaFiDrift:真是失敗的裝中立文 同頭到尾都在性平會是對的 性平會是 04/09 23:48
62F:→ LaFiDrift:對的,就是說洪老師錯囉?然後你又說真相不明叫大家不要 04/09 23:49
63F:→ LaFiDrift:先入為主。你都有立場了,到底是誰先入為主阿? 04/09 23:49
64F:→ LaFiDrift:以及關於"瑕疵"的使用,您的意思是,就算我們有出錯,只 04/09 23:55
65F:→ LaFiDrift:要沒有違反法條就沒關係囉? 瑕疵是個在我們生活中多常使 04/09 23:56
66F:→ LaFiDrift:用到的字眼?就是作的不好不完美的意思而已嘛,用同一組 04/09 23:57
67F:→ LaFiDrift:律師,還不讓老師閱卷,難道性平會有處理的很完美嗎? 04/09 23:58
68F:→ LaFiDrift:你都不敢肯定誰對誰錯了,怎麼還敢說性平會零瑕疵 04/09 23:59
69F:推 sc321:寫得很清楚? 只是把法條抄一抄而已吧 04/10 00:03
70F:→ sc321:說性評會程序正確的理由是:因為教育部跟法官都沒抓到錯 04/10 00:04
71F:→ ieng2000:原PO論證據夠不夠,公平不公平那部分,真是精美呀 04/10 00:08
72F:→ ieng2000:同學們說學校有瑕疵,這太嚴重了,然後大發河蟹 04/10 00:09
73F:→ ieng2000:你可知道哪怕是一點點的瑕疵,都可關乎別人畢生的清白名譽 04/10 00:10
74F:→ lkjhvcxz2002:性平會在審議過程中就已經先帶有主觀看法了,這樣出 04/10 00:11
75F:噓 aaswnccu:很有道理耶 !!! 04/10 00:11
76F:→ lkjhvcxz2002:來的結果竟然還要求其它人保持中立的態度來進行評論? 04/10 00:11
77F:→ ieng2000:證據部分,你那句"俗話說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到結論 04/10 00:11
78F:→ ieng2000:沒證據或證據不足又怎會有此決議,意思是有此決議, 04/10 00:12
79F:→ lkjhvcxz2002:這樣的邏輯概念怎麼想也想不通吧? 04/10 00:12
80F:→ ieng2000:證據必然充份,實在太強大!!! 04/10 00:13
81F:→ ieng2000:"調查跟仲裁最重要的是客觀性",那請校方解釋下御用律師 04/10 00:14
82F:→ ieng2000:是怎麼一回事? 04/10 00:14
83F:→ lkjhvcxz2002:性平會是整起事件最主要的審查者,然而審查過程中所 04/10 00:15
84F:→ lkjhvcxz2002:採信的證據讓人十分質疑性平會的"公平"性 04/10 00:15
85F:推 ieng2000:原PO論違反專業倫理,搬出一堆法規: 從性騷擾防治法, 04/10 00:19
86F:→ ieng2000:"台訓",教師法,吳教授的文章 (是文章,不是法規法律), 04/10 00:20
87F:推 tsung315:有沒有強人願意也來搬個法條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呀^^? 04/10 00:20
88F:→ ieng2000:到聘約,到人際倫理,層層推衍,但看到最後,到底老師是違反 04/10 00:21
89F:推 HCracker:中文系的人們哪,別落入人身攻擊的泥沼呀。。。 04/10 00:21
90F:→ ieng2000:是哪個法規哪個規定呢? 你沒說耶!!! 還是說不出來? 04/10 00:21
91F:推 Ludong:還好原PO第三行是真的 04/10 00:25
92F:→ Ludong:第三行的前一句.... 04/10 00:25
93F:推 LaFiDrift:我想知道哪個部分有落入人身攻擊...... 04/10 00:26
94F:推 HCracker:1.何不針對文章內容而不以人格為重點 04/10 00:28
95F:→ HCracker:2.激問很容易落入二分法 04/10 00:30
96F:推 ieng2000:現在說的都是原PO文章內容的漏洞 04/10 00:30
97F:→ tsung315:對阿哪有二分 04/10 00:31
98F:→ ieng2000:論據充份,何須怕詰問? 04/10 00:31
99F:→ tsung315:而且有哪句不是針對文章內容嗎XDDDDDDD 04/10 00:32
100F:→ tsung315:況且不針對文章內容者殺傷力也不大吧 04/10 00:33
101F:噓 x12133:莫名其妙= = 04/10 00:34
102F:推 date:他只是提醒「別人身攻擊」吧?沒說有攻擊啊(因為就是沒有 XD 04/10 00:35
103F:噓 light1227:推兩千的說法 公平性? 04/10 00:36
104F:噓 aaswnccu:對阿h只是好心提醒我們 想被性平會找去聊天嗎^< 04/10 00:36
105F:推 hsiujuwang:為什麼從頭到尾唯一的證據都是女學生提出的呢? 04/10 00:39
106F:→ lkjhvcxz2002:有趣的是,女生提出來的所謂證據還具有"被質疑性" 04/10 00:41
107F:→ lkjhvcxz2002:直接拿這樣的證據來審議不會有點太過份嗎? 04/10 00:42
108F:噓 kuro50624:End 04/10 00:43
109F:推 ieng2000:"該受理單位都針對性平會的調查以及決議內容做過審視, 04/10 00:44
110F:→ ieng2000:如果有問題一定會要求政大性平會重新審理。" 04/10 00:45
111F:→ ieng2000:意思是法庭都沒叫性平會重新審理了,就代表性平會公正? 04/10 00:46
112F:→ ieng2000:幸好沒End,漏洞處處呀 04/10 00:46
113F:→ lkjhvcxz2002:從頭到尾都是性平會在審,但又有哪個單位能監督性平 04/10 00:47
114F:→ ieng2000:法庭根據性平會的判決,裁定老師證據不足以說學生誣告 04/10 00:48
115F:→ lkjhvcxz2002:會的調查過程呢? 直接一份調查結果就可以代表一切? 04/10 00:48
116F:→ ieng2000:性平會又拿法庭的判決(其實案件性質還有區別) 04/10 00:48
117F:→ ieng2000:以認定自己的判決無誤,又一個鬼打牆! 04/10 00:49
118F:→ ieng2000:幸好原PO不完全代表性平會的立場,不然老師就慘了 04/10 00:50
119F:推 ieng2000:性平會的調查者應該知道,法庭或其他部門都以性平會的 04/10 00:53
120F:推 HCracker:理性討論好像不該以殺傷力為考量吧... 04/10 00:54
121F:→ ieng2000:調查為基礎,那希望他們真的能做到自己所言的 04/10 00:54
122F:→ ieng2000:"程序審慎嚴謹,確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 04/10 00:55
123F:推 Dragonyang:要有他們有不正常關係的前提才有違反教師倫理的結果吧 04/10 00:57
124F:→ Dragonyang:不正常關係(或是親密關係、交往關係)的證據在那? 04/10 00:57
125F:→ Dragonyang:怎麼只憑學生單方面的控訴就成立了呢? 04/10 01:00
126F:→ tigeryou:建議李同學,如果你有仔細看大家的質疑的話,請盡快解決 04/10 01:01
127F:→ tigeryou:大家的疑慮吧。 04/10 01:01
128F:→ Dragonyang:老師有做出的回應(反感的對話、解雇的舉動等 有考慮嗎 04/10 01:02
129F:推 bighoo:推文裡的鄉民似乎各有高見,何不回文? 04/10 01:05
130F:推 HCracker:我超想看元PO會不會一擊脫離的!!! 04/10 01:05
131F:噓 aaswnccu:完全看不出來你有認真看完所有人的質疑的意思 04/10 01:08
132F:噓 godelive:假中立真護航 04/10 01:10
133F:→ lkjhvcxz2002:網路的作用就在於能匯集各種想法以及思維,而不只是 04/10 01:16
134F:→ lkjhvcxz2002:大放厥詞的個人秀 04/10 01:17
135F:推 shrunty:這篇才有實質內容嘛 04/10 01:22
136F:噓 roderic:樓上可以不要盲目到處反對嗎...如果可以請具體對那些討論 04/10 01:32
137F:→ roderic:提出實質性反駁 04/10 01:32
138F:推 skysmoker:請問有蘋果的人混進去嗎? 重點是先抗議蘋果報導不實吧? 04/10 01:33
139F:→ shrunty:拜託這位同學 我又不認識老師 何必盲目反對 因為我覺得老 04/10 01:33
140F:→ skysmoker:怎麼現在全部的火力都朝向短期內不可能有改變的性平會呢 04/10 01:33
141F:→ shrunty:師和學生發展關係這種事情在某種情況下是很惡劣的 所以我 04/10 01:34
142F:→ shrunty:閒暇之餘也會很想了解事情的真相 但是我看了你們的blog以 04/10 01:34
143F:→ skysmoker:無論如何應該先做的事情是想辦法讓蘋果道歉吧? 04/10 01:34
144F:→ shrunty:後 綜合的感想是沒有看到更可靠的證據 而且在我一個不了解 04/10 01:34
145F:→ shrunty:情況的人(其實我的理解程度應該和大多參加連署的人一樣) 04/10 01:35
146F:→ shrunty:我覺得這個連署活動已經預先假定老師是清白的了 焦點一下 04/10 01:35
147F:推 ieng2000:回sky大,其實關鍵是性平會,真相和判決如何都看性平會 04/10 01:35
148F:→ shrunty:放在程序 一下放在老師教學認真 我覺得對釐清事情沒有幫助 04/10 01:36
149F:→ skysmoker:性平會就算做出了正面的判決,你覺得蘋果會道歉嗎? 04/10 01:36
150F:推 den1125b:性平會報告享有兩大金鐘罩鐵布衫:1.保密 2.判斷餘地 04/10 01:36
151F:→ skysmoker:我強烈的質疑這點,若蘋果不道歉,老師的名譽很難回復 04/10 01:36
152F:→ ieng2000:若性平會真的還老師一個清白了,蘋果那邊即使不抗議, 04/10 01:36
153F:→ den1125b:因為保密 所以被告無法充分答辯 04/10 01:36
154F:→ ieng2000:也自然會平反了 04/10 01:36
155F:→ den1125b:因為判斷餘地,無論怎麼救濟 救濟機關事實認定還是看它 04/10 01:37
156F:→ ieng2000:但就算蘋果道歉了,性平會仍然判老師有過失,那有意義嗎 04/10 01:37
157F:→ den1125b:你要把人眼睛蒙住瞎子摸象 又要他把大象畫出來 04/10 01:38
158F:→ den1125b:畫不出來大象 就有罪定讞 這位眼睛被矇住的人會服氣嗎 04/10 01:39
159F:推 ieng2000:最怕的是,若性平會先有預設立場,那證據只是做做樣罷了 04/10 01:40
160F:→ ieng2000:那麼證據公開或保密也是徒然 04/10 01:40
161F:→ xd45dark:我還是看不出來哪裡為反教師倫理耶? 04/10 01:47
162F:→ den1125b:證據就是「我恨你」MSN 讓一位愛慕老師的粉絲 身心重創 04/10 01:52
163F:→ den1125b:但這個MSN訊息是檢舉之後才誘導訊問出來的證據 04/10 01:53
164F:推 s1002s0017:看似中立,字字句句帶有引導性與暗示。 04/10 02:26
165F:推 iamhowhow:同意樓上 04/10 04:06
166F:推 xiouyu:謝謝你這麼用心的整理這些資訊給身為局外但又有心想了解真 04/10 09:25
167F:→ xiouyu:相的我們! 04/10 09:26
168F:→ xiouyu:我認為原po並沒有想要引導或站在某方立場,而只是想針對這 04/10 09:30
169F:→ xiouyu:次事件眾人的疑問或言語行為上應審慎的地方提出說明及提醒 04/10 09:30
170F:→ xiouyu:希望大家能夠用理性且中立的觀點來看這篇文章。 04/10 09:31
171F:推 savasasun:我們很客觀只是要證據 04/10 09:54
172F:推 ieng2000:如果一篇文章它本來就不中立,即使用中立的觀點看, 04/10 11:13
173F:→ ieng2000:它還是不中立。是作者的觀點不中立,不是讀者不理性 04/10 11:16
174F:噓 sunnyshu:自以為中立的護航文 04/10 12:58
175F:推 sunnyboy0810:雖然不大懂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但是推原PO超用心及細心 04/10 15:20
176F:噓 da5566:既然不懂來龍去脈請閃開 這裡很危險低~ 04/10 16:48
177F:→ pleth:這事件應該要讓所有老師都警惕 這麼薄弱的證據就可以毀了 04/10 17:37
178F:→ pleth:一個人畢生的清譽 = = 04/10 17:37
179F:噓 daria:重點是:既然無法明證性騷擾屬實,這些法有什麼用武之地?! 04/10 18:56
180F:→ daria:請再中立一點,蟹蟹。 04/10 18:56
181F:→ HLSP:就不曉得沒性騷擾那要為了什麼道歉囉 04/10 22:20
182F:噓 godelive:隔日再閱。越看越覺得該噓這篇假中立真護航的文章 04/11 00:02
183F:→ den1125b:學校沒有用行為不檢這款 卻是用教學不利那款 04/11 01:56
184F:→ den1125b:寫這篇文章前,多讀點教師法或性平法的文獻吧 04/11 01:57
185F:噓 alfredstre:李校代想必你一定看到了諸多質疑,既然要促進溝通 04/11 08:45
186F:→ alfredstre:不知道為何還遲遲不予以回應? 04/11 08:45
187F:→ alfredstre:雖然你回應似乎也沒什麼用,畢竟你文後註明非代表性平 04/11 08:46
188F:→ alfredstre:會本身 04/11 08:46
189F:噓 daria:大家質疑的重點在於:「沒證據就要老師道歉」這件事上;其實 04/11 12:25
190F:→ daria:性平會不必做到公開證據給全校評議,但當事人都不知道哪裡被 04/11 12:25
191F:→ daria:告也太莫名;所以替性平會平反的時候,想清楚好嗎? 04/11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