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b571 (布莱恩)
看板NCCU
标题[校园] 关於洪老师事件的一些分享。
时间Sat Apr 9 22:53:5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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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好,我是现任的性平会学生代表之一,广电三李彦勳
针对这次洪老师的事件,我以个人所了解以及可说明的范围做一点小小的分享。
当然以下言论不代表性平会,也请不要过度推论。
参与本事件的过程以及决议,虽为上一届性平会学生代表任期内的案件,
但也因此我想我是站在较近距离的角度来对这件事情发表一些意见。
我想从这几天我所归纳网路上的议题做讨论,分为下列五点。
1.针对"违反教师伦理",性平会做出职责以外的惩处建议一事的质疑。
2.针对校方4/7,由秘书处所公告的案件说明内容的质疑。
3.认为性平会的调查,为不公平审议的质疑。
4.苹果报导的原委。
5.於网路平台(facebook/bbs)声援洪老师的活动或言论。
【也希望大家抱持着理性以及未有成见的角度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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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违反教师伦理",性平会做出职责以外的惩处建议一事的质疑。
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但在请教过几个法律系的朋友,我做这样的说明。
参照 国立政治大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办法」第五条
本校教师或职员於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监、管理、辅导或提供
学生工作机会时,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
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
本校教师或职员发现其与学生间之关系有违反前项专业伦理之虞时,
应主动回避教学、指导、训练、评监、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
本校教职员工生如违前各项规定者,本校应采取适当之处置。
也许有同学认为,即便违反专业伦理,也不该是性平会做出惩处。
所以我查询
http://www.gender.edu.tw/law/index_law.asp?page=4
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全球资讯网> 法令政策
> 法规命令 > 性平法施行以来函示资料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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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违反教师伦理",性平会做出职责以外的惩处建议一事的质疑。
其中在
98年11月19日台训(三)字第0980194269号函
有属教师私德争议案件(如遭检举婚外情或与18岁以上学生发生恋等),
请学校仍应依教师法之精神,循相关机制调查,若委请性平会调查,
应经学校性平会同意,调查性平会并应将调查结果还送学校续处,
如查证确有「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情事者,仍应依
教师法第14条规定予以惩处。
<< 结论:依照教育部的释疑看来,性平会是可以做出惩处建议。 >>
教师法第14条 (精简相关部分)
教师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六、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教师有前项第六款或第八款规定情事之一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审议通过。
但可能有同学问 "两方相互交往,是为两情所愿,何来违反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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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违反教师伦理",性平会做出职责以外的惩处建议一事的质疑。
对於违反教师伦理,我分享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 吴志光 副教授
(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委员)
所发表的文章
http://guidepaper.edu.tw/?menu=1&subject_sn=97
文中所提到的一个段落
(於五、结论处)
(前文恕删)
国家在订定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制准则中,将师生恋纳入专业伦理的内涵
,无论从情、理、法层面来看,都是适当的。亦即教师如与已具有性自主决
定能力的学生因两情相悦而发生恋情
,在彼此没有(或已没有)师生关系的
情况下,我们应予以祝福;如果彼此有授课或指导等师生关系,为避免影响
学生权益或衍生之性骚扰疑虑、甚或刑法第 228条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或
猥亵罪之控诉,即应秉持教师专业伦理的自律精神,主动回避。
至於单纯两情相悦的师生恋,纵无因此所衍生之性骚扰甚或性侵害控诉,但
毕竟有违专业伦理,学校应如何处理,其实是应该与教师团体协商,参考国
外的经验,於聘约中予以明定之。
你可能想说 "聘约咧 (/‵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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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违反教师伦理",性平会做出职责以外的惩处建议一事的质疑。
聘约在此->
http://0rz.tw/cs58j
阅读其
第三条
本校教师负有教学、研究、服务、辅导、担任导师及出席相关会议等义务,
并恪遵本校
教师伦理守则。
你可能想说 "伦理守则咧 (/‵Д′)/~ ╧╧ "
守则在此->
http://0rz.tw/cs58j
阅读其
第五章 人际伦理
一、教师应维持教职员生之和谐关系
(一)与同仁、学生相处,谨守相互尊重原则。
(二)尊重同仁、学生之独立人格及专业职权。
(三)维护同仁、学生之隐私。
(四)协助解决同仁、学生困难。
(五)参与校园活动,并与同仁、学生维持适当互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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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校方4/7,由秘书处所公告的案件说明内容的质疑。
原本在4/4号政大首页所登载的说明内有说,本校不便对外进一步说明。
但,因为网路上以及同学的声音很多,又对於事情过程的不了解。
而,网路上的言论都针对 "未给予老师说明的机会" 以及 "调查程序有问题"
做讨论,而我也发现有许多过於偏激的人身攻击出现,因此向其他委员反应
所以才会有4/7的进一步说明,接下来我想对於说明内容的部分作小说明。
针对调查过程的部分,第三大段会做分享。
为了避免有同学还没看过两则说明,下面附上网址
4/4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26
4/7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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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校方4/7,由秘书处所公告的案件说明内容的质疑。
有关媒体报导本校洪师乙案,本校说明如下:
一、本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受理洪师乙案,调查重点着重教师是否违反师生伦理
,以教师权力逾越师生分际造成学生伤害。
我的分享>同第一大段所述,但可能有同学觉得是学生挟怨报复,
但伤害不伤害对被害人来说是很主观的,而仲裁者本就
是经由两造的说法与多方的证据来做判断。
但有同学可能认为仲裁者做出决议时也会带有部分主观意识
所以才有其他自力救济的管道。
这也就跟第二点说明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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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校方4/7,由秘书处所公告的案件说明内容的质疑。
二、本案调查过程均依据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法规精神办理,程序审慎严谨,
确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性平会决议後,洪师依法向本校申复、教育
部诉愿、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均遭驳回确定在案。
之後洪师亦以学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亦遭驳回。(详附表)
我的分享> 此部分是想针对网路上"没给老师申诉机会"意见的回覆
但有同学认为这段是拿外面的法官来为性平会的决议背书
我想说的是,在执行申覆、诉愿、行政诉讼等过程,
该受理单位都针对性平会的调查以及决议内容做过审视
如果有问题一定会要求政大性平会重新审理。
(此部分的更多补充位於第三大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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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校方4/7,由秘书处所公告的案件说明内容的质疑。
三、依性平会决议,洪师如不履行决议内容,则建请移送教评会研议处理。
我的分享> 此部分是想说明,性平会所做出的是惩处"建议"
对於是否解聘等问题,以及惩处与否都是教评会所通过
然惩处是否通过我并无法说明,但就算今天通过了
若是「拒绝道歉否则解聘」,解聘亦要经过
三级三审才通过。
﹂
(系、院、校教评会)
然後有同学眼尖 " 本来是 [
移送"校"教评会]
,学校偷改拉!!! "
人有失神,马有乱蹄,吃饭哪有不掉米粒,吃烧饼那有不掉芝麻的呢!?
当天真的开会到很晚,学校也在第一时间做修正了,大家包涵一下。
总之,一切的惩处,都会经由合法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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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校方4/7,由秘书处所公告的案件说明内容的质疑。
四、上述调查过程中,本校均依性平法善尽保密义务。针对媒体近来之报导
,并在学校不知情状况下擅自进入校园拍摄教师上课并刊登肖像,本校
深感不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吁请理性面对,避免造成伤害。
我的分享> 真的很保密,所以别推文或站内信逼问我啊!!!
然後针对苹果头版放的照片,确实是偷拍的影像
实在违反职业伦理,学校也有对於此事表达不满
但今天学校不希望报导继续被炒作,因此在说明补上
(更多报导相关补充在第四大段)
然後,身为事件第三者的我们,对於多手资料应该好好判断。
预设立场或偏激的角度都只是对当事人造成二度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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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为性平会的调查,为不公平审议的质疑。
性平会在各种事件的审理确实都依照组织法规在走,这点我可以保证。
对於认为调查程序有瑕疵同学,与大家分享法规所界定的"重大瑕疵"
参照 教育育部 性平法施行以来函示资料及Q/A http://0rz.tw/VKkiE
编号36 何谓调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一、性平法第32条第2项所规定之调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例如:
1. 组织不合法:
a. 性平会性别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规定。
b. 调查小组性别或专业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规定。
c. 专业人才之资格不符防治准则之规定。
d. 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未有申请人学校代表。
2. 违反回避规定:有应回避而未回避之情形。
3. 调查过程中未给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之机会。
程序瑕疵实在是很严重的说法,希望大家可以理性使用语句,
造成学校与学生对立实在不是你我都乐见的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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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为性平会的调查,为不公平审议的质疑。
另外同学觉得
"调查者与仲裁者具有一定主观意识"
我认为,要深度的讨论这个议题,那范围实在太大了,所以我从其它角度来说
调查跟仲裁最重要的是客观性,今天性平会的调查小组都须依照法规
组成三人或五人,其中必须包含
调查处理专业素养人才库↘中的成员
http://www.gender.edu.tw/harassment/index_informsele.asp
题外话。
大家天天在新闻上看到抗议司法不公的画面,那我想问,到底怎样才叫公平呢?
我想我们要先来定义公平,但定义实在麻烦,所以我们立法来解决争议
而执法者也就秉直着依法行政的方式判决,也因此有些罪我们总是觉得判太轻
所以我们常常对着法官抗议司法不公,要就要去跟立法院抗议立法不公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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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为性平会的调查,为不公平审议的质疑。
我的想法:
基於保密,我也不能说到底调查内容为何,或到底有哪些证据。
但俗话说,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今天性平会在调查过程中
分别访谈当事学生、老师以及双方所提出证人,共14人次
归纳各方说法,才做出的判定与决议,要说没证据吗?我不知道
但要是真的没证据,要做出这样的决议,也说不过去吧?
每个人心中都有把尺,有人觉得公平,有人觉得不公平
如果要让每个人心中的不公平都公平的话,那就不要作判定跟处理好了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身边的诸多议题吧 (宿舍、选课...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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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苹果报导原委。
看了前面几段,大家可能要
嘘我在帮学校说话,但我只是想平衡现在网路上的资讯
身为政大人,找出问题的症结点才是最重要的吧?
这次会让大家气愤就是苹果的偏颇报导,严重损害老师名誉
当天我看到报纸就把整间店的苹果都买掉了(虽然影响不大)。
总之,在这大段我要分享两件事情,
1.苹果日报报导的原委。
2.身为学生的我们,现在可以做的事情是什麽?
文章快完了,别按END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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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苹果报导原委。
在记者有分成很多线的线上记者,而报导教育相关的教育线记者
在报导相关於政大的新闻,应该都是会知会学校的,
然这次的新闻之所以会曝光,应为提起民事诉讼後的判决书
里面详细的刊载出整件案例的内容,且不具保护当事人的力量
才被司法线的记者追着跑,学校接过多次苹果电话,但并持保密原则所以没说
但当判决确定後,苹果就拿着所具备的证据,作出了那样的报导。
大家仔细看看,很多报导内容都是从判决书节录的吧?
我想,在洪老师作出提出民事诉讼的决定时,律师应该会告知後续效应吧?
然後如你我都知道的,苹果就是这样,你我能做什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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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苹果报导原委。
身为学生的我们能做什麽呢?
1.如同学生会长家兴在会长周记提到
我们可以串联并对苹果提出抗议,即便无法使苹果道歉也达到抗议效果。
但我想,要苹果道歉只会对事件再炒作,造成二度伤害,
所以提出抗议,是比较保守的作法,
2.培养自己的媒体素养,对於新闻的报导要有政大人的思考
我们应避免被新闻媒体的偏颇资讯误导,对老师造成二度伤害
更不要成为错误讯息的再传播者,使伤害越变越大
小小想法与同学分享,也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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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网路平台(facebook/bbs)声援洪老师的活动或言论。
5-1 谁冤谁清白??
诚如第四段落所说,我们要对任何事情保有理性判断
这次在脸书发起的活动,立意虽良善,但实际牵扯的层面实在影响甚大
网路,是一个迅速吸收资讯的平台,也因此,在此脸书活动中
许多对於此事件不了解的第三人,经过活动内容的阅读,
容易对事情有着先入为主的观念,然而出现了许多人身攻击或不客观认定
在我们都不是当事人的情况下,都不能断定谁冤谁清白,
然,谁冤谁清白也不是人数多就算的,有证据才是真正的"算数"
所以,若因为大多数人的意见是A,再未听另一方意见就认为是A,似乎有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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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网路平台(facebook/bbs)声援洪老师的活动或言论。
5-2 变相网路霸凌??
网路上的言论多为,"洪老师教学优良,不可能做出这种事情"
"这女学生处理事情的态度有够可怕,分手不成要毁掉老师..."
1.我想,老师教学优良跟私生活完全不能拿来相互背书
就如同之前发生的公行系庄老师事件,如果教学优良可以背书一切
那似乎也失去了对於事情的理性思考及就事论事。
2.今天这样的连署活动,在大多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容易对於事情有偏颇认知
今天学生还是需要上课的,再大多数同学对於事件只有偏颇认知时,
学生或老师要来学校面对其他同学,多少会影响其心理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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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网路平台(facebook/bbs)声援洪老师的活动或言论。
5-3 呼吁再呼吁
大家冷静且理性!! 网路平台是很特别的人际互动媒介
一个赞或推嘘文,其实就具有很多的代表意,所以大家在网路上发言
都要特别小心,也许不经意的一个小动作,会造成很多很多的影响
也希望大家不要在没有确定事实前,不要再继续揣测或转述任何意见
所谓三人成虎,谣言传大了,八卦版报了,苹果又报了,就造成更多伤害
理性且冷静,保护当事人也保护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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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很感谢各位同学或关心此事的朋友阅读完本文章
(按END看不到这段)
如果有任何意见想交流,欢迎推文或站内信,但请不要有不合法要求
我想我就我可以说明的部分,将之整理为这篇文章,希望有助於大家思考
虽然我们都不知道女学生的说法,但换作是我们自己,面对这样的事情
我们会有多大胆量站出来说明呢? (师生之间的相对关系还是存在的)
对於法律程序有任何问题,我想上面的一些分享,可以让大家阅读思考
这件事情的後续我会会同学生会长家兴,一起向学校反应,希望有完整回应
各位晚安 ( ̄▽ ̄#)﹏﹏
性平会学生委员
广电三 李彦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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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不代表性平会之立场与声明,转录文章之前也请获得原PO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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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35.233
1F:推 wanglanchang:我看到的重点是:1.性平会一切合法 04/09 23:03
2F:→ wanglanchang:2.没有开性平会的人没有基础质疑这个决定 04/09 23:04
3F:推 alfredstre:纯粹想问一下,国立政治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设置办 04/09 23:05
4F:→ alfredstre:法第二条,哪一个法条是赋予你们做出教师法第14条的惩 04/09 23:05
5F:→ alfredstre:处建议的? 04/09 23:05
6F:推 wanglanchang:我认为性平会必须适度公开证据接受公评 04/09 23:06
7F:→ wanglanchang:否则质疑不是翻法条就会平息 合法不等於合理 04/09 23:07
8F:推 Zickler:还有关於利用权势 该生在事发时已经修完洪老师的课 04/09 23:07
9F:→ Zickler:身为外系生 之後也没有洪老师的必修课不是吗? 04/09 23:07
10F:→ icechianti:毕竟不告诉大家究竟是怎样「违反伦理」,要如何让大众 04/09 23:09
11F:→ icechianti:信服这样的「惩处建议」? 04/09 23:09
12F:→ PEANFISH:只看到一堆法条 可惜我太驽钝实在不懂 04/09 23:09
13F:推 esasin:推你的专业!政大性平会果然不简单,连学生委员都这麽优秀。 04/09 23:10
14F:→ icechianti:同意原PO说要理性,但还是无法说服人... 04/09 23:10
15F:推 alfredstre:再者,我想请问一下,教师伦理守则所谓的「适当」交流 04/09 23:11
16F:→ alfredstre:如何适当? 能不能给个更具体的标准? 04/09 23:12
17F:→ esasin:性平法本就赋予性平会做出惩处建议的权责,是否采纳在教评. 04/09 23:12
18F:推 ieng2000:我只是想知道,除了乳晕和腹部伤痕那样的很普遍或 04/09 23:12
19F:→ ieng2000:曾对外公开,很多人都知道的证据之外,该生到底还有没有 04/09 23:13
20F:→ ieng2000:提出一些更具体的,只有真的关系亲密到她知别人不知的 04/09 23:14
21F:→ icechianti:性平会既然已经做出这样的惩处建议,表示他们已经有了 04/09 23:14
22F:推 alfredstre:我刚翻了性平法,我好像没看到哪里赋予性平会有做出教 04/09 23:14
23F:→ alfredstre:师法第14条惩处建议的规定? 04/09 23:15
24F:→ ieng2000:证据,证明老师确实曾性骚扰她?若没有,就跟口说无凭 04/09 23:15
25F:→ ieng2000:没太大分别 04/09 23:15
26F:→ icechianti:立场,而这立场当然是对老师很不利 04/09 23:15
27F:推 Zickler:还有 引用了"应主动回避提供学生工作机会" 那麽已提供後 04/09 23:15
28F:→ Zickler:这时才发现学生有爱慕之意 那怎麽做才不违反专业伦理? 04/09 23:15
29F:→ icechianti:只搬法条来审理,到底有没有考量现实情况? 04/09 23:16
30F:推 ieng2000:意思是有提供学生工作机会(像TA)的老师, 04/09 23:17
31F:→ ieng2000:将来都有被控告性骚扰的可能? 04/09 23:18
32F:推 ieng2000:与其拿一堆法规来故弄玄虚,倒不如拿确切的证据出来说明 04/09 23:20
33F:→ ieng2000:请不要避重就轻,不谈学生提的证据是否具说服力, 04/09 23:21
34F:→ ieng2000:只谈证据不便公开,保护私隐之类不痛不痒的 04/09 23:22
35F:→ ieng2000:"但要是真的没证据,要做出这样的决议,也说不过去吧?" 04/09 23:24
36F:→ ieng2000:请问原po你这是用结果来反推证据必然充份合理吗? 04/09 23:25
37F:→ icechianti:还有,校方如果真的不满苹果作出这样的报导,为什麽不 04/09 23:27
38F:→ icechianti:要求苹果道歉?光学生去抗议,有用吗?抗议的结果如果 04/09 23:28
39F:→ icechianti:没有导致一篇平衡的报导出现,老师的名誉还是毁了,那 04/09 23:28
40F:→ icechianti:请问单单只是抗议有什麽意义? 04/09 23:28
41F:推 HiroCat:原po文章虽看似中立,但词句间却具有有引导性,不知是无意 04/09 23:29
42F:推 ieng2000:认定老师违反伦理-->证据呢? 不能服众的证据 04/09 23:29
43F:→ HiroCat:还是有意,但请多注意,这样与你文章中网路社群的发言有什 04/09 23:29
44F:→ ieng2000:有没有更有力的证据? -->保护私隐,不便说明 04/09 23:30
45F:→ HiroCat:不同? 04/09 23:30
46F:→ ieng2000:判决有疑点? --> 性平会能作出这样的判决,自然有证据 04/09 23:31
47F:→ ieng2000:这分明是鬼打墙呀 04/09 23:31
48F:→ icechianti:嘴巴上说什麽都不公开是为了保护两方当事人,但怎麽看 04/09 23:31
49F:推 savasasun:反正绕了一大圈就是在强调你们客观理性就是了 证据? 04/09 23:31
50F:→ icechianti:都只有在保护学生而已嘛 04/09 23:31
51F:→ ieng2000:诡异的是,明明同样是政大人,校方却帮学生,不帮老师 04/09 23:34
52F:→ ieng2000:而事情根本还未定案 04/09 23:34
53F:→ ieng2000:学生会请到学生的御用律师来帮忙,难道不用回避,保持中立? 04/09 23:35
54F:→ ieng2000:早前发的声明,又罗列老师屡屡败诉,不知有何用意? 04/09 23:36
55F:推 ieng2000:还有,性骚扰判决和选不选到宿舍课程怎能相比? 04/09 23:43
56F:→ ieng2000:宿舍和课程当然不可能让人人都得偿所愿,故无绝对公平, 04/09 23:44
57F:→ ieng2000:但请问你能用这世上没有绝对公平来做理由, 04/09 23:44
58F:→ ieng2000:把有犯事的人说成清白,把无辜者说成有罪吗? 04/09 23:45
59F:→ ieng2000:这根本是两回事! 04/09 23:46
60F:推 lovetaipei:辛苦原post了,写的很清楚...推一个 04/09 23:48
61F:→ LaFiDrift:真是失败的装中立文 同头到尾都在性平会是对的 性平会是 04/09 23:48
62F:→ LaFiDrift:对的,就是说洪老师错罗?然後你又说真相不明叫大家不要 04/09 23:49
63F:→ LaFiDrift:先入为主。你都有立场了,到底是谁先入为主阿? 04/09 23:49
64F:→ LaFiDrift:以及关於"瑕疵"的使用,您的意思是,就算我们有出错,只 04/09 23:55
65F:→ LaFiDrift:要没有违反法条就没关系罗? 瑕疵是个在我们生活中多常使 04/09 23:56
66F:→ LaFiDrift:用到的字眼?就是作的不好不完美的意思而已嘛,用同一组 04/09 23:57
67F:→ LaFiDrift:律师,还不让老师阅卷,难道性平会有处理的很完美吗? 04/09 23:58
68F:→ LaFiDrift:你都不敢肯定谁对谁错了,怎麽还敢说性平会零瑕疵 04/09 23:59
69F:推 sc321:写得很清楚? 只是把法条抄一抄而已吧 04/10 00:03
70F:→ sc321:说性评会程序正确的理由是:因为教育部跟法官都没抓到错 04/10 00:04
71F:→ ieng2000:原PO论证据够不够,公平不公平那部分,真是精美呀 04/10 00:08
72F:→ ieng2000:同学们说学校有瑕疵,这太严重了,然後大发河蟹 04/10 00:09
73F:→ ieng2000:你可知道哪怕是一点点的瑕疵,都可关乎别人毕生的清白名誉 04/10 00:10
74F:→ lkjhvcxz2002:性平会在审议过程中就已经先带有主观看法了,这样出 04/10 00:11
75F:嘘 aaswnccu:很有道理耶 !!! 04/10 00:11
76F:→ lkjhvcxz2002:来的结果竟然还要求其它人保持中立的态度来进行评论? 04/10 00:11
77F:→ ieng2000:证据部分,你那句"俗话说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到结论 04/10 00:11
78F:→ ieng2000:没证据或证据不足又怎会有此决议,意思是有此决议, 04/10 00:12
79F:→ lkjhvcxz2002:这样的逻辑概念怎麽想也想不通吧? 04/10 00:12
80F:→ ieng2000:证据必然充份,实在太强大!!! 04/10 00:13
81F:→ ieng2000:"调查跟仲裁最重要的是客观性",那请校方解释下御用律师 04/10 00:14
82F:→ ieng2000:是怎麽一回事? 04/10 00:14
83F:→ lkjhvcxz2002:性平会是整起事件最主要的审查者,然而审查过程中所 04/10 00:15
84F:→ lkjhvcxz2002:采信的证据让人十分质疑性平会的"公平"性 04/10 00:15
85F:推 ieng2000:原PO论违反专业伦理,搬出一堆法规: 从性骚扰防治法, 04/10 00:19
86F:→ ieng2000:"台训",教师法,吴教授的文章 (是文章,不是法规法律), 04/10 00:20
87F:推 tsung315:有没有强人愿意也来搬个法条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呀^^? 04/10 00:20
88F:→ ieng2000:到聘约,到人际伦理,层层推衍,但看到最後,到底老师是违反 04/10 00:21
89F:推 HCracker:中文系的人们哪,别落入人身攻击的泥沼呀。。。 04/10 00:21
90F:→ ieng2000:是哪个法规哪个规定呢? 你没说耶!!! 还是说不出来? 04/10 00:21
91F:推 Ludong:还好原PO第三行是真的 04/10 00:25
92F:→ Ludong:第三行的前一句.... 04/10 00:25
93F:推 LaFiDrift:我想知道哪个部分有落入人身攻击...... 04/10 00:26
94F:推 HCracker:1.何不针对文章内容而不以人格为重点 04/10 00:28
95F:→ HCracker:2.激问很容易落入二分法 04/10 00:30
96F:推 ieng2000:现在说的都是原PO文章内容的漏洞 04/10 00:30
97F:→ tsung315:对阿哪有二分 04/10 00:31
98F:→ ieng2000:论据充份,何须怕诘问? 04/10 00:31
99F:→ tsung315:而且有哪句不是针对文章内容吗XDDDDDDD 04/10 00:32
100F:→ tsung315:况且不针对文章内容者杀伤力也不大吧 04/10 00:33
101F:嘘 x12133:莫名其妙= = 04/10 00:34
102F:推 date:他只是提醒「别人身攻击」吧?没说有攻击啊(因为就是没有 XD 04/10 00:35
103F:嘘 light1227:推两千的说法 公平性? 04/10 00:36
104F:嘘 aaswnccu:对阿h只是好心提醒我们 想被性平会找去聊天吗^< 04/10 00:36
105F:推 hsiujuwang:为什麽从头到尾唯一的证据都是女学生提出的呢? 04/10 00:39
106F:→ lkjhvcxz2002:有趣的是,女生提出来的所谓证据还具有"被质疑性" 04/10 00:41
107F:→ lkjhvcxz2002:直接拿这样的证据来审议不会有点太过份吗? 04/10 00:42
108F:嘘 kuro50624:End 04/10 00:43
109F:推 ieng2000:"该受理单位都针对性平会的调查以及决议内容做过审视, 04/10 00:44
110F:→ ieng2000:如果有问题一定会要求政大性平会重新审理。" 04/10 00:45
111F:→ ieng2000:意思是法庭都没叫性平会重新审理了,就代表性平会公正? 04/10 00:46
112F:→ ieng2000:幸好没End,漏洞处处呀 04/10 00:46
113F:→ lkjhvcxz2002:从头到尾都是性平会在审,但又有哪个单位能监督性平 04/10 00:47
114F:→ ieng2000:法庭根据性平会的判决,裁定老师证据不足以说学生诬告 04/10 00:48
115F:→ lkjhvcxz2002:会的调查过程呢? 直接一份调查结果就可以代表一切? 04/10 00:48
116F:→ ieng2000:性平会又拿法庭的判决(其实案件性质还有区别) 04/10 00:48
117F:→ ieng2000:以认定自己的判决无误,又一个鬼打墙! 04/10 00:49
118F:→ ieng2000:幸好原PO不完全代表性平会的立场,不然老师就惨了 04/10 00:50
119F:推 ieng2000:性平会的调查者应该知道,法庭或其他部门都以性平会的 04/10 00:53
120F:推 HCracker:理性讨论好像不该以杀伤力为考量吧... 04/10 00:54
121F:→ ieng2000:调查为基础,那希望他们真的能做到自己所言的 04/10 00:54
122F:→ ieng2000:"程序审慎严谨,确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04/10 00:55
123F:推 Dragonyang:要有他们有不正常关系的前提才有违反教师伦理的结果吧 04/10 00:57
124F:→ Dragonyang:不正常关系(或是亲密关系、交往关系)的证据在那? 04/10 00:57
125F:→ Dragonyang:怎麽只凭学生单方面的控诉就成立了呢? 04/10 01:00
126F:→ tigeryou:建议李同学,如果你有仔细看大家的质疑的话,请尽快解决 04/10 01:01
127F:→ tigeryou:大家的疑虑吧。 04/10 01:01
128F:→ Dragonyang:老师有做出的回应(反感的对话、解雇的举动等 有考虑吗 04/10 01:02
129F:推 bighoo:推文里的乡民似乎各有高见,何不回文? 04/10 01:05
130F:推 HCracker:我超想看元PO会不会一击脱离的!!! 04/10 01:05
131F:嘘 aaswnccu:完全看不出来你有认真看完所有人的质疑的意思 04/10 01:08
132F:嘘 godelive:假中立真护航 04/10 01:10
133F:→ lkjhvcxz2002:网路的作用就在於能汇集各种想法以及思维,而不只是 04/10 01:16
134F:→ lkjhvcxz2002:大放厥词的个人秀 04/10 01:17
135F:推 shrunty:这篇才有实质内容嘛 04/10 01:22
136F:嘘 roderic:楼上可以不要盲目到处反对吗...如果可以请具体对那些讨论 04/10 01:32
137F:→ roderic:提出实质性反驳 04/10 01:32
138F:推 skysmoker:请问有苹果的人混进去吗? 重点是先抗议苹果报导不实吧? 04/10 01:33
139F:→ shrunty:拜托这位同学 我又不认识老师 何必盲目反对 因为我觉得老 04/10 01:33
140F:→ skysmoker:怎麽现在全部的火力都朝向短期内不可能有改变的性平会呢 04/10 01:33
141F:→ shrunty:师和学生发展关系这种事情在某种情况下是很恶劣的 所以我 04/10 01:34
142F:→ shrunty:闲暇之余也会很想了解事情的真相 但是我看了你们的blog以 04/10 01:34
143F:→ skysmoker:无论如何应该先做的事情是想办法让苹果道歉吧? 04/10 01:34
144F:→ shrunty:後 综合的感想是没有看到更可靠的证据 而且在我一个不了解 04/10 01:34
145F:→ shrunty:情况的人(其实我的理解程度应该和大多参加连署的人一样) 04/10 01:35
146F:→ shrunty:我觉得这个连署活动已经预先假定老师是清白的了 焦点一下 04/10 01:35
147F:推 ieng2000:回sky大,其实关键是性平会,真相和判决如何都看性平会 04/10 01:35
148F:→ shrunty:放在程序 一下放在老师教学认真 我觉得对厘清事情没有帮助 04/10 01:36
149F:→ skysmoker:性平会就算做出了正面的判决,你觉得苹果会道歉吗? 04/10 01:36
150F:推 den1125b:性平会报告享有两大金钟罩铁布衫:1.保密 2.判断余地 04/10 01:36
151F:→ skysmoker:我强烈的质疑这点,若苹果不道歉,老师的名誉很难回复 04/10 01:36
152F:→ ieng2000:若性平会真的还老师一个清白了,苹果那边即使不抗议, 04/10 01:36
153F:→ den1125b:因为保密 所以被告无法充分答辩 04/10 01:36
154F:→ ieng2000:也自然会平反了 04/10 01:36
155F:→ den1125b:因为判断余地,无论怎麽救济 救济机关事实认定还是看它 04/10 01:37
156F:→ ieng2000:但就算苹果道歉了,性平会仍然判老师有过失,那有意义吗 04/10 01:37
157F:→ den1125b:你要把人眼睛蒙住瞎子摸象 又要他把大象画出来 04/10 01:38
158F:→ den1125b:画不出来大象 就有罪定谳 这位眼睛被蒙住的人会服气吗 04/10 01:39
159F:推 ieng2000:最怕的是,若性平会先有预设立场,那证据只是做做样罢了 04/10 01:40
160F:→ ieng2000:那麽证据公开或保密也是徒然 04/10 01:40
161F:→ xd45dark:我还是看不出来哪里为反教师伦理耶? 04/10 01:47
162F:→ den1125b:证据就是「我恨你」MSN 让一位爱慕老师的粉丝 身心重创 04/10 01:52
163F:→ den1125b:但这个MSN讯息是检举之後才诱导讯问出来的证据 04/10 01:53
164F:推 s1002s0017:看似中立,字字句句带有引导性与暗示。 04/10 02:26
165F:推 iamhowhow:同意楼上 04/10 04:06
166F:推 xiouyu:谢谢你这麽用心的整理这些资讯给身为局外但又有心想了解真 04/10 09:25
167F:→ xiouyu:相的我们! 04/10 09:26
168F:→ xiouyu:我认为原po并没有想要引导或站在某方立场,而只是想针对这 04/10 09:30
169F:→ xiouyu:次事件众人的疑问或言语行为上应审慎的地方提出说明及提醒 04/10 09:30
170F:→ xiouyu:希望大家能够用理性且中立的观点来看这篇文章。 04/10 09:31
171F:推 savasasun:我们很客观只是要证据 04/10 09:54
172F:推 ieng2000:如果一篇文章它本来就不中立,即使用中立的观点看, 04/10 11:13
173F:→ ieng2000:它还是不中立。是作者的观点不中立,不是读者不理性 04/10 11:16
174F:嘘 sunnyshu:自以为中立的护航文 04/10 12:58
175F:推 sunnyboy0810:虽然不大懂整件事的来龙去脉但是推原PO超用心及细心 04/10 15:20
176F:嘘 da5566:既然不懂来龙去脉请闪开 这里很危险低~ 04/10 16:48
177F:→ pleth:这事件应该要让所有老师都警惕 这麽薄弱的证据就可以毁了 04/10 17:37
178F:→ pleth:一个人毕生的清誉 = = 04/10 17:37
179F:嘘 daria:重点是:既然无法明证性骚扰属实,这些法有什麽用武之地?! 04/10 18:56
180F:→ daria:请再中立一点,蟹蟹。 04/10 18:56
181F:→ HLSP:就不晓得没性骚扰那要为了什麽道歉罗 04/10 22:20
182F:嘘 godelive:隔日再阅。越看越觉得该嘘这篇假中立真护航的文章 04/11 00:02
183F:→ den1125b:学校没有用行为不检这款 却是用教学不利那款 04/11 01:56
184F:→ den1125b:写这篇文章前,多读点教师法或性平法的文献吧 04/11 01:57
185F:嘘 alfredstre:李校代想必你一定看到了诸多质疑,既然要促进沟通 04/11 08:45
186F:→ alfredstre:不知道为何还迟迟不予以回应? 04/11 08:45
187F:→ alfredstre:虽然你回应似乎也没什麽用,毕竟你文後注明非代表性平 04/11 08:46
188F:→ alfredstre:会本身 04/11 08:46
189F:嘘 daria:大家质疑的重点在於:「没证据就要老师道歉」这件事上;其实 04/11 12:25
190F:→ daria:性平会不必做到公开证据给全校评议,但当事人都不知道哪里被 04/11 12:25
191F:→ daria:告也太莫名;所以替性平会平反的时候,想清楚好吗? 04/11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