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andrain ()
看板NCCU
標題Re: [校園] 林敬倫事件記者採訪回報
時間Sat Oct 1 01:48:51 2011
我先說主要結論,
1.我認為這種事情應該由法律處理,而非校規。
2.學生會除了監督本個案的獎懲外,針對獎懲法規也可以一併檢討
3.我願意提供相關幫助與建議
1.我認為這種事情應該由法律處理,而非校規:
校規能做的有有限,嘉獎小過對一個大學生或博碩士生來講根本不痛不養
這件事情也難以拉到退學程度
大家早就成年,本來就該用法律解決這件事情
國家公權力,絕對比一間大學所能給予的威嚇與強制力更大
前面有文章提到該生有精神疾病
要強調的是:精神狀況如何,是以為該行為的時點判斷
以林敬倫的回覆記者的對答而言,我非醫療專業
但私自揣測他未必有精神疾病,法院也未必會認定在他做那些行為時精神有問題
這些都需要個案判斷
不論是倒強力膠(可能構成強制罪與傷害),或是要講讓他進出醫院等語(可能構成恐嚇)
這些都有可能成罪
我會建議受人直接提告(相關細節建議請見本文3.)
都是成年人,不要再想政大會幫忙解決多少問題
政大只是我們念書的學校,他能做或願意做的很有限
直接交由司法機關處理最有效
這些可能成立的罪名,都可以告,受害人實在不用先以”法律也無用、他可能緩
刑”等各種緣由就氣餒,因為以他的精神狀況,還是很有可能有刑責。
不告的話,只是受到更多欺負,都有受害人被逼得退學了,情況不會更糟
受害人不站出來以司法手段給予制裁的話,光靠政大,我看很難。
2.學生會除了監督本個案的獎懲外,針對獎懲法規也可以一併檢討
學生會的回答本身並無錯誤,該林敬倫的受教權確實應該保障
這與受害學生法律上的權利是兩回事
只是學生會應該做更多,
除了在這個個案上,學校是否有依其公正良心做出適合處分
若相關法規有不合理處,也應該一併請學生會檢討討論
3.我願意提供相關幫助與建議
我目前是政大法研所的學生,論文還沒寫完,目前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兼差當實習律師,
我會建議受害人可以考慮到法扶尋求協助
(但缺點是法扶需要審查資力,也就是只幫助”窮人”
,若你與同居共財的家人相關資力未達規定水準之下,那難以受到扶助);
第二條路是就到我們學校的法律服務社尋求免費法律服務,
http://www.nccu.edu.tw/ann/bulletin.php?bul_key=1236777420&partid=43
每次時間都有具備實務經驗的律師來回答法律問題
缺點是並不協助撰狀與實際訴訟程序
(反之,法律扶助基金會一但受理扶助,扶助範圍包含寫狀與訴訟程序陪同,就是有律師
幫忙處理相關程序)
4.其他建議
前文有同學建議也跟蹤林敬倫到他住處
這有違反社維法甚至嚴重些到強制罪的可能
並不建議
還有些是對於林的抽象謾罵,也提醒應該避免
以免到後來幫不到受害人,反而大家滿腔熱血卻吃上官司
希望能給予受害人一點力量,我不認識林敬倫,
但看到這影片,我覺得非常生氣
去年有幸考上律師執照
有其他相關問題,我可以回答的
在能力範圍內我願意以我所學相關知識幫忙
作為還願
※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之銘言:
: ※ 引述《TequilaShot (藍調爵士)》之銘言:
: : 首先向政大處理此事而遭受威脅的教職員致敬意也致歉意,而我也要向政大同學致歉。
: : 由於我資料缺得很嚴重,所以沒辦法提供記者更多有用的資料,因此效果可能不彰。
: : 這是第一個致歉的地方。
: : 第二,我的作法會損壞政大的校譽。畢竟我不是政大的學生,卻出來指三道四。
: : 今天的採訪我已經盡力想呈現整個事件的始末,包含林敬倫從世新到輔大再到政大,
: : 由其犯行中所曝露出來的共犯結構與受害者的權益不受保障。
: : 然後的確力有未逮。
: : 兩位受害女同學,因為諸多壓力而無法面對媒體,更要考慮她們未來的前途與安危,
: : 而我並非政大林敬倫事件的主要受害者,所以我的施力點也不夠。
: : 但是,我還是希望請政大的同學們,幫幫受害同學,以及未來可能受害的人。
: : 以上,我是非政大人卻跳出來的藍調爵士。
: : PS:我沒說「打我啊!笨蛋!」,請別打我……我不怕打,但我怕痛。
: : 我不怕一個打五十個,但我怕五十個打我一個……
: 吐個曹
: 看完PTT相關文章後(資訊來源為PTT相關文章)
: 他在輔大和政大的行為,除了勒脖子之外,
: 說實在就算上法院最多也只是判罰金或緩刑而已
: 為了保障其他學生安全,也不能違法開除某位同學吧
: 再者學生身分在學校犯錯在社會價值觀是被視為可以容忍的
: 而且他還有精神方面疾病可以免去刑責
: 學校也不可能用隔離政策
: 但這並不表是放著爛,而是原因怎麼出現就該從哪裡下手
: 做人太白目,其他人就聯手排擠他或隔離他
: 散發恐嚇信? 當作看不到或換信箱,在不然就上法院提告,要他賠錢
: 跟蹤同學? 幾位同學上下課一起走,或是反而跟蹤林敬倫的住處,紀錄他的作息時間
: 只要抓到他的作息時間,就很好對付他了
: 當然其他活動不讓他參與是最基本的
: 當然需要整個系上所上一起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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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209.67
※ 編輯: skyandrain 來自: 219.84.209.67 (10/01 01:49)
※ 編輯: skyandrain 來自: 219.84.209.67 (10/01 01:53)
1F:推 prononhead:其實1跟校規處理並不衝突,蒐集犯罪證據同時也可以當違 10/01 01:52
2F:→ prononhead:反校規的舉證吧。 10/01 01:53
3F:推 sx20001225:謝謝學長 議會與幹事會已有在討論這部份 希望能盡快召 10/01 01:55
4F:→ sx20001225:開臨時會討論 問題的確是在獎懲法規中遇到這種情況根本 10/01 01:56
5F:→ sx20001225:使不上力 再加上跑流程一堆更花時間。 10/01 01:56
6F:推 frank90043:齊頭並進貌是唯一解;單刀直入亦非不二法 二位慎思慎便 10/01 02:06
7F:推 irene1770:之前有學生告他 不過好像都是走簡易庭 10/01 02:13
8F:→ irene1770:感覺林同學不痛不癢= =a 10/01 02:13
9F:推 PTTred:校規是可以讓他退學的,只是學校要不要這麼做的問題 10/01 02:19
10F:→ PTTred:而法律本來就有很多缺點,速度慢且會讓受害人再受煎熬 10/01 02:20
11F:推 kuopohung:就算告上法院,這些行為最多也只是罰金和拘役而已 10/01 02:21
12F:→ kuopohung:根本不是什麼重罪 10/01 02:21
13F:→ PTTred:要受害者勇敢出來告他真的是有點難啊哀 10/01 02:22
14F:→ PTTred:要修法什麼的,學校會認真做嗎= =?十分懷疑 10/01 02:23
15F:→ PTTred:何況你不知道學校內部的規範是用來____用的嗎ˋ(′_‵||)ˊ 10/01 02:25
16F:推 greatest1006: 參考 10/01 02:32
17F:→ skyandrain:同為政大,我寧願提出具體建議與方案;至於"反正只會輕 10/01 02:37
18F:→ skyandrain:判"等語,這些是標準網路言論,這是輕罪本就輕判 10/01 02:38
19F:推 PTTred:原PO如果真的考慮到受害人就應該想到,這些罪都會輕判 10/01 02:39
20F:→ PTTred:但是對受害人而言卻是巨大的壓力和折磨...... 10/01 02:40
21F:→ skyandrain:我給予實質建議,是否願意提告這屬於當事人判斷 10/01 02:41
22F:→ skyandrain:既然要救濟,我建議司法途徑如此而已;刑度如何本非你 10/01 02:42
23F:→ PTTred:網友們也希望林敬倫受到法律制裁,但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 10/01 02:42
24F:→ skyandrain:我所能掌控,與其詛咒法院,不如試試。 10/01 02:42
25F:→ PTTred:耗費的時間精力跟得到的補償根本不成正比= = 10/01 02:43
26F:推 kuopohung:如你所說,他只是做人白目而已,犯的還是輕罪 10/01 02:44
27F:→ PTTred:哪裡來的詛咒法院啊?? 這件事大家關注的焦點一是林敬倫 10/01 02:44
28F:→ kuopohung:法官也只是輕判,甚至連輕判的說不上(罰金+緩刑) 10/01 02:44
29F:→ PTTred:但焦點二是政大高層 ...... 10/01 02:45
30F:→ kuopohung:這種行為,法官也不可能重判 10/01 02:45
31F:→ PTTred:政大如果不改作法和態度,法律規範有用嗎 10/01 02:46
32F:→ kuopohung:而且罰金跟緩刑甚至拘役,老實說根本不痛不癢 10/01 02:46
33F:→ PTTred:林只不過是許多例子中出現的一件而已 10/01 02:46
34F:→ kuopohung:若是對他沒有任何的威嚇力,那麼他的行為將會更加猖狂 10/01 02:47
35F:→ PTTred:並不是詛咒法院,而是不相信作惡者能得到制裁 10/01 02:47
36F:→ skyandrain: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給予建議,當事人要不要提聽其自便 10/01 02:47
37F:→ PTTred:對受害者的傷害卻無法彌平 10/01 02:47
38F:→ kuopohung:若加上被害者上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和精神的消耗 10/01 02:48
39F:→ kuopohung:根本不成比例 10/01 02:48
40F:→ skyandrain:你講的當事人都會評估,剛剛有一位受害人跟我討論 10/01 02:48
41F:→ kuopohung:若是判決緩刑和罰金,以現在的校規,他還是能繼續念博班 10/01 02:49
42F:→ skyandrain:我以我所知,分析相關程序風險了,這些都要具體個案 10/01 02:49
43F:→ skyandrain:給予建議,我本就難以也不想在文章提及,我盡我所能給 10/01 02:50
44F:→ kuopohung:這對受害者並沒有實質上的意義 10/01 02:50
45F:→ skyandrain:予我的幫助,相關法律或程序檢討,我直接與受害人討論 10/01 02:50
46F:→ skyandrain:不再回應同一問題。 10/01 02:51
47F:→ kuopohung:要不然修規就要多修改一條林敬倫條款,但這根本不符合法 10/01 02:51
48F:→ kuopohung:律精神 10/01 02:51
49F:推 oscar0218:如果我沒記錯 之前有篇文章是說 他承認他精神有問題 10/01 10:04
50F:→ oscar0218:所以才都走入簡易庭 所以被害者連出庭都不用就KO了= = 10/01 10:04
51F:推 WadeDwyane:樓上,你都說他出庭時連被害人都沒出庭,說這種話不會 10/01 10:33
52F:→ WadeDwyane:太好笑嗎 10/01 10:34
53F:推 oscar0218:偉德大大 我印象是這樣啊= = 但我找不到那篇文 10/01 10:44
54F:→ crims:有印象+1 請爬羅剎文 因為不算重罪都走簡易庭 10/01 10:47
55F:推 oscar0218:我找到了在nccu版的9489篇的中段 10/01 10:57
56F:推 WadeDwyane:請看一下那篇內文中提到他承認的是什麼,還有不是不算 10/01 11:50
57F:→ WadeDwyane:重罪都簡易判決。 10/01 11:51
58F:推 oscar0218:恩 瞭解你意思了 10/01 12:42
59F:推 cherish18:贊成修改獎懲法規 10/01 16:17
60F:推 Redsofa:推本文~ 律法沒有那麼完美但也沒那麼不堪,至少是一種站出 10/01 17:31
61F:→ Redsofa:來反抗的態度。且這種小案,受害者是會有多大的精神消耗啊? 10/01 17:33
62F:噓 chema:受害人,不論學弟或學妹都尋求法律途徑了,如果有用還會搞成 10/01 17:33
63F:→ Redsofa: (↑是指開庭審理過程) 10/01 17:34
64F:→ chema:這樣嗎?書記官還建議她休學勒,看不出來有什麼實質幫助啊。 10/01 17:35
65F:→ chema:反而是學校如果不趕快把他退學,他可以名正言順的在校園出沒 10/01 17:37
66F:推 Redsofa:法院一樓就有當班書記官,你去提個問題就知道他們的深度 10/01 17:37
67F:→ chema:造成哲學系的師生很大的困擾。 10/01 17:38
68F:噓 chema:難道說,要等到有同學被打到重傷,使得林敬倫要關監牢,而且 10/01 17:42
69F:→ chema:符合退學規定的標準,這件事才能解決? 10/01 17:44
70F:→ chema:否則以他犯的行為,判不了三年以上徒刑,他也依然我行我素, 10/01 17:46
71F:→ chema:還在鏡頭前放話要揍學弟,先前都被判過刑了還是這樣,你真的 10/01 17:47
72F:→ chema:覺得有用嗎? 10/01 17:47
73F:→ Redsofa:他惡行這麼多年,有種告官的只有2位(?),當然繼續欺負人 10/01 17:59
74F:→ chema:他被學弟告了、也判刑了,役科罰金11萬(?) 啊還是一副不後悔 10/01 18:41
75F:→ chema:的樣子,沒幾個月又去掐學弟的脖子,還不後悔以違法的手段 10/01 18:44
76F:→ chema:報復,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裡啊。不用校規,遲早還有人受害。 10/01 18:45
77F:→ chang1202:他很幸運都在一些還不錯的學校 要事在後段私校 大概要變 10/01 18:47
78F:→ chang1202:消波塊了.... 10/01 18:47
79F:推 goshfju:他國中到底怎活過來的@@ 10/01 19:08
80F:→ nasa6779:會不會是國中時受了什麼精神創傷... 10/01 21:55
81F:推 goshfju:大概屢遭正妹拒絕這樣 還被人男友拖去... 10/01 22:18
82F:→ nasa6779:那他可以不要挑正妹攻略... 10/01 22:21
83F:→ irene1770:他再繼續這種調調 不管哪種妹都把不到= = 10/02 03:30
84F:推 Zickler:走簡易程序與否是檢察官決定 除非被法官否決(刑訴449,452) 10/02 05:11
85F:→ Zickler:受害者都願意站出來的話 他就要多跑幾次警局地檢署法院 10/02 05:13
86F:→ Zickler:耗費的時間跟罰金 加起來也是挺可觀的 10/02 05:13
87F:推 johnny0399:推sky葛葛 10/02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