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unliu (寶路好難吃 >__<!!!)
看板NCCU04_TUR
標題狗仔的新聞與社論
時間Thu Mar 22 23:22:32 2007
訂反狗仔法立院說不必
學者多認為 現有法律已有規範
【綜合報導】政治人物、藝人聞狗仔色變,據了解,有知名藝人要求立委
支持立法反制狗仔,立委順勢要求立法院研究,立法院法制局已完成「反
狗仔隊法」立法評估,結論是民主國家未制訂反狗仔隊專法,我國不必首
創先例,但建議可在《民法》增列「禁制令」或提高侵害隱私權的懲罰性
賠償金,嚇阻狗仔。學者也多認為現有法律已有規範,不必另立專法。
維護隱私
應否制定「反狗仔隊法」立委看法不一。曾因進入私人招待所被跟拍的民
進黨立委高志鵬說:「好啊!」但要兼顧新聞自由。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
認為立法有助人權保障。同黨立委蔡其昌則認為,立法用意應不為防狗仔
,而是在新聞自由與隱私權間取得平衡,「受訪者若不想被訪,難道媒體
都成狗仔嗎?」
學者:應修法即可
國民黨立委孫大千說,他被狗仔跟拍時也很憤怒,但公眾人物唯有謹言慎
行才能避免成為焦點,「立法反制狗仔大可不必。」親民黨立委黃義交表
示,雖然他深受其害,但不必另立專法,現行法令已足夠規範。
藝人周杰倫常遭狗仔盯梢,他對制定「反狗仔隊法」大表贊成,希望最後
不要不了了之。田麗則質疑:「防不了的啦,他們(指立委)做壞事嗎?
應該是怕被抓才防吧!」她認為狗仔有存在的必要,「多少有監督功能。
」世新大學廣電系助理教授管中祥反對制訂反狗仔隊專法,因強勢的公眾
人物被狗仔侵擾時大都有反制能力,反而是弱勢的被採訪對象無力保護自
己,因此修正相關法律即可。文化大學新聞系講師馬西屏表示,狗仔精神
不應由法律限制,應由市場機制和社會進步的共同認知淘汰。文化大學大
傳系助理教授賴祥蔚認為,目前《刑法》已保障隱私權,不必多此一舉另
立專法。
香港至今仍無定論
立院法制局指民主國家未制訂反狗仔隊的專法,藝人出身的美國加州州長
阿諾史瓦辛格二○○五年十月簽署通過反狗仔法,隔年生效,對非法手段
取得名人照片處以高額罰金,僱者連帶受罰。香港去年爆發女子組合
Twins團員阿嬌更衣遭偷拍事件後,特首曾蔭權提出討論立法規範狗仔,
但新聞團體與學者在新聞自由考量下持反對意見,至今未有定論。
以下是社論
立委亂搞法
立法院被民眾引為「社會亂源第一名」真是不冤枉。放著那麼重要的總預
算等案不審,竟研究訂定《反狗仔隊法》,為一向亂搞成性的立委設防火
牆,其用心之卑賤下作,簡直無以復加。
疊床架屋替己著想
立委想設立這項法案,當然是為了自己著想。過去立委們喝花酒、養外婆
(外面的老婆)、性侵性騷擾、特權關說、圖利自己……,幾乎無惡不作
。自從狗仔文化興起後,被抓包多次,醜態畢露,只好稍事收斂。在恨得
牙癢癢之餘,為了以後亂搞方便,竟妄圖立反狗仔法來保護自己的亂搞特
權,是不是不要臉至極?
姑不論此法已經違背言論自由;就現有法律來看,各報章雜誌常常因狗仔
拍照和文字違反隱私權,而遭法院判決賠償和刑罰,有什麼必要再立新法
?如非做賊心虛、方便自己亂搞,為什麼還要疊床架屋、重複立法?司馬
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明星群集加州訂法
先進國家沒有這則法律先例,只有美國加州在州長阿諾的推動下,訂立此
法。其背景是加州藝人明星眾多,過去自由主義的法律觀念認定藝人享有
社會高知名度,因此對等的須降低隱私權門檻,以滿足對價關係。結果狗
仔太過囂張,因此害若干名人傷亡,加以英國戴安娜王妃事件,促成加州
立法規範狗仔;但其他49州並無類似法案。
台灣司法對名人的隱私權比歐美各國都保護的嚴得多,完全沒必要再立。
新法如果一定要,那就是《名人政客亂搞特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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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總在雪霽的薄暮,當一隻深藍色,孤寂的烏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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