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unliu (宝路好难吃 >__<!!!)
看板NCCU04_TUR
标题狗仔的新闻与社论
时间Thu Mar 22 23:22:32 2007
订反狗仔法立院说不必
学者多认为 现有法律已有规范
【综合报导】政治人物、艺人闻狗仔色变,据了解,有知名艺人要求立委
支持立法反制狗仔,立委顺势要求立法院研究,立法院法制局已完成「反
狗仔队法」立法评估,结论是民主国家未制订反狗仔队专法,我国不必首
创先例,但建议可在《民法》增列「禁制令」或提高侵害隐私权的惩罚性
赔偿金,吓阻狗仔。学者也多认为现有法律已有规范,不必另立专法。
维护隐私
应否制定「反狗仔队法」立委看法不一。曾因进入私人招待所被跟拍的民
进党立委高志鹏说:「好啊!」但要兼顾新闻自由。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
认为立法有助人权保障。同党立委蔡其昌则认为,立法用意应不为防狗仔
,而是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间取得平衡,「受访者若不想被访,难道媒体
都成狗仔吗?」
学者:应修法即可
国民党立委孙大千说,他被狗仔跟拍时也很愤怒,但公众人物唯有谨言慎
行才能避免成为焦点,「立法反制狗仔大可不必。」亲民党立委黄义交表
示,虽然他深受其害,但不必另立专法,现行法令已足够规范。
艺人周杰伦常遭狗仔盯梢,他对制定「反狗仔队法」大表赞成,希望最後
不要不了了之。田丽则质疑:「防不了的啦,他们(指立委)做坏事吗?
应该是怕被抓才防吧!」她认为狗仔有存在的必要,「多少有监督功能。
」世新大学广电系助理教授管中祥反对制订反狗仔队专法,因强势的公众
人物被狗仔侵扰时大都有反制能力,反而是弱势的被采访对象无力保护自
己,因此修正相关法律即可。文化大学新闻系讲师马西屏表示,狗仔精神
不应由法律限制,应由市场机制和社会进步的共同认知淘汰。文化大学大
传系助理教授赖祥蔚认为,目前《刑法》已保障隐私权,不必多此一举另
立专法。
香港至今仍无定论
立院法制局指民主国家未制订反狗仔队的专法,艺人出身的美国加州州长
阿诺史瓦辛格二○○五年十月签署通过反狗仔法,隔年生效,对非法手段
取得名人照片处以高额罚金,雇者连带受罚。香港去年爆发女子组合
Twins团员阿娇更衣遭偷拍事件後,特首曾荫权提出讨论立法规范狗仔,
但新闻团体与学者在新闻自由考量下持反对意见,至今未有定论。
以下是社论
立委乱搞法
立法院被民众引为「社会乱源第一名」真是不冤枉。放着那麽重要的总预
算等案不审,竟研究订定《反狗仔队法》,为一向乱搞成性的立委设防火
墙,其用心之卑贱下作,简直无以复加。
叠床架屋替己着想
立委想设立这项法案,当然是为了自己着想。过去立委们喝花酒、养外婆
(外面的老婆)、性侵性骚扰、特权关说、图利自己……,几乎无恶不作
。自从狗仔文化兴起後,被抓包多次,丑态毕露,只好稍事收敛。在恨得
牙痒痒之余,为了以後乱搞方便,竟妄图立反狗仔法来保护自己的乱搞特
权,是不是不要脸至极?
姑不论此法已经违背言论自由;就现有法律来看,各报章杂志常常因狗仔
拍照和文字违反隐私权,而遭法院判决赔偿和刑罚,有什麽必要再立新法
?如非做贼心虚、方便自己乱搞,为什麽还要叠床架屋、重复立法?司马
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明星群集加州订法
先进国家没有这则法律先例,只有美国加州在州长阿诺的推动下,订立此
法。其背景是加州艺人明星众多,过去自由主义的法律观念认定艺人享有
社会高知名度,因此对等的须降低隐私权门槛,以满足对价关系。结果狗
仔太过嚣张,因此害若干名人伤亡,加以英国戴安娜王妃事件,促成加州
立法规范狗仔;但其他49州并无类似法案。
台湾司法对名人的隐私权比欧美各国都保护的严得多,完全没必要再立。
新法如果一定要,那就是《名人政客乱搞特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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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在雪霁的薄暮,当一只深蓝色,孤寂的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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