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d (捲土重來)
看板866011XX
標題Re: 利己與兼愛--共筆應外流?
時間Thu Sep 24 00:12:44 1998
※ 引述《SeanLin (楚 狂 人)》之銘言:
: 今天班會討論共筆的事務,我有點意見,並沒機會適當的陳述,
: 因此在這邊向各位說明一下.
: 首先是對於外系生,是否應無償讓他們借共筆的問題,引起兩
: 方面的歧見.一派認為基於使用者付費觀念,未參與共筆製作
: 的人,當然無法取得共筆;另一派認為,既然人家要,就給他們,
: 何必斷人生路,就當作功德好了.以上兩種,皆言之有理,各用
: 兩個字來代表,那就是"利己"與"兼愛".
: 要辨明共筆是否應外流給外系生的問題,就要先探究"我們為
: 什麼要做共筆?" 我想大家的答案應該都很明顯,是為了自己
: 的學習方便.但是一個人所能抄的所能記的,其實有限.因此必
: 須藉助群體的力量,來令有相同的目標的人基於同一個"利己
: 原因",達成這個目的.所以一份共筆,不是只有分工,錄音,騰
: 錄,打字及影印而已,而是一個群體意志運作下的結晶!!而一個
: 群體意志運作下的結晶,她的處分是否應該經過班上的群體意
: 志的同意呢?
: 我想答案也是非常肯定的"是"!!今天個人抄錄的筆記要如何
: 借,是個人的自由.但一份共筆的外借,應該受到全班的監督,
: 而非私下的人情授受.尤其外系生並未參與製作,又非法律系
: 的學生,更不是我們班的一份子,他們憑什麼無償向我們索取
: 經過"財法二群體意志"形成的"結晶"呢? 除非他們能得到本
: 班過半的同意!!
: 我今天的發言,或許被批為"自私",但我只是站在一個參與者
: 的角度來講.而外系生得知只有參與製作,才有共筆可得,應該
: 也不會計較.(如果計較,那是誰自私?)
: 原則上,本班的同學,如果真的有重大原因而不能做,那我們還
: 是可以給.因為自己的同學,當然要照顧.而不想做的同學,就請
: 自行擔負責任,不要跟人家要共筆,因為這是自己的決定.同為
: 法律系的人,可以考慮給,因為有人真的想用功.
: 以上,是我對共筆外流的意見,希冀參考,於班會在做討論.
其實以我的立場來說,是不適合對此事發表看法的,不過我蠻贊成楚狂人的意見,
因為大家都不希望自己的辛苦被別人輕鬆拿走,否則辛苦作共筆的會好像傻瓜一樣
,到後來每個人都不願意付出,而只想要收獲了.當然人情的壓力可能會造成一些困
擾,不過相信能適時的說"不"也是法律人該有的態度.
至於班上那個唯一不作共筆的同學(不好意思,就是我),大家也不用傷神了,就是秉
持除參與制作外者,一律不外流的原則就對了.基本上我是有不得已的理由,只是礙
於班會時間寶貴,無法做詳細說明,在此稍做簡短的報告,因為我晚上必須打工,回到
家整理一下都十一點了,所以這麼一來,萬一那一天輪到我作共筆時交不出來,恐怕只
有自刎以謝天下了,
不過我還是為了無法參與班上共同事務感到無比的慚愧與抱歉,希望以後在我能力
所及範圍內能為大家貢獻一己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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