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d (卷土重来)
看板866011XX
标题Re: 利己与兼爱--共笔应外流?
时间Thu Sep 24 00:12:44 1998
※ 引述《SeanLin (楚 狂 人)》之铭言:
: 今天班会讨论共笔的事务,我有点意见,并没机会适当的陈述,
: 因此在这边向各位说明一下.
: 首先是对於外系生,是否应无偿让他们借共笔的问题,引起两
: 方面的歧见.一派认为基於使用者付费观念,未参与共笔制作
: 的人,当然无法取得共笔;另一派认为,既然人家要,就给他们,
: 何必断人生路,就当作功德好了.以上两种,皆言之有理,各用
: 两个字来代表,那就是"利己"与"兼爱".
: 要辨明共笔是否应外流给外系生的问题,就要先探究"我们为
: 什麽要做共笔?" 我想大家的答案应该都很明显,是为了自己
: 的学习方便.但是一个人所能抄的所能记的,其实有限.因此必
: 须藉助群体的力量,来令有相同的目标的人基於同一个"利己
: 原因",达成这个目的.所以一份共笔,不是只有分工,录音,腾
: 录,打字及影印而已,而是一个群体意志运作下的结晶!!而一个
: 群体意志运作下的结晶,她的处分是否应该经过班上的群体意
: 志的同意呢?
: 我想答案也是非常肯定的"是"!!今天个人抄录的笔记要如何
: 借,是个人的自由.但一份共笔的外借,应该受到全班的监督,
: 而非私下的人情授受.尤其外系生并未参与制作,又非法律系
: 的学生,更不是我们班的一份子,他们凭什麽无偿向我们索取
: 经过"财法二群体意志"形成的"结晶"呢? 除非他们能得到本
: 班过半的同意!!
: 我今天的发言,或许被批为"自私",但我只是站在一个参与者
: 的角度来讲.而外系生得知只有参与制作,才有共笔可得,应该
: 也不会计较.(如果计较,那是谁自私?)
: 原则上,本班的同学,如果真的有重大原因而不能做,那我们还
: 是可以给.因为自己的同学,当然要照顾.而不想做的同学,就请
: 自行担负责任,不要跟人家要共笔,因为这是自己的决定.同为
: 法律系的人,可以考虑给,因为有人真的想用功.
: 以上,是我对共笔外流的意见,希冀参考,於班会在做讨论.
其实以我的立场来说,是不适合对此事发表看法的,不过我蛮赞成楚狂人的意见,
因为大家都不希望自己的辛苦被别人轻松拿走,否则辛苦作共笔的会好像傻瓜一样
,到後来每个人都不愿意付出,而只想要收获了.当然人情的压力可能会造成一些困
扰,不过相信能适时的说"不"也是法律人该有的态度.
至於班上那个唯一不作共笔的同学(不好意思,就是我),大家也不用伤神了,就是秉
持除参与制作外者,一律不外流的原则就对了.基本上我是有不得已的理由,只是碍
於班会时间宝贵,无法做详细说明,在此稍做简短的报告,因为我晚上必须打工,回到
家整理一下都十一点了,所以这麽一来,万一那一天轮到我作共笔时交不出来,恐怕只
有自刎以谢天下了,
不过我还是为了无法参与班上共同事务感到无比的惭愧与抱歉,希望以後在我能力
所及范围内能为大家贡献一己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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