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 (仁慈與殘忍)
看板866011XX
標題行政法共筆戡誤與補充(行政命令及88.3.03行政程序法)
時間Sat Mar 13 23:22:15 1999
行政法共筆戡誤與補充(行政命令及88.3.03行政程序法)
壹、行政命令部分:
一、 第8頁,末段倒數第9行:「拍賣、沒收」應應去掉「、」。
二、 第9頁,第2段第1行:「關於保險業的經紀人、代理人」後
可加上「公證人、保險業務員」。
三、 第15頁,首段第3行:第「344」號解釋應改為第「347」號解釋。
貳、行政程序法部分:
一、 第2頁,首段倒數第3行:「合法的行政規則」應改為「合法的行政
命令」。
二、第3頁,末段第4行:「權利」應改為「權力」。
四、 第7頁,首段第5行:「並應以適當之方法」應改為「並得以適當之
方法」。
五、 第7頁,第3段第1行:「新聞處」應為「新聞紙」。
六、 第7頁,第3段第2行:「草案的全文」後可加上「或主要內容」。
七、 第7頁,末段:可加上標題「公告制度的形式要求」,以與前段區分。
八、 第9頁,第2段老師所說:係根據吳庚老師書上的見解,於行政程序
法中仍未見規定。
九、 第9頁,末段第2行:「內部的組織事務的分配」應改為「內部的
組織、事務的分配」。
十、 第10頁,七(一)首段:可參閱吳庚老師書第66頁開始。
十一、第13頁,第4行:「權力」應改為「權利」。
十二、第16頁,第3段第4行:「雇傭」應改為「僱傭」。
說明:加標題之目的,在於方便考前快速的翻閱與搜尋,
有助提昇時間的效率。
本次(行政程序法部分)共筆的製作,因在整個製作流程上產生
小問題,導致校搞的時間略嫌不足。倉促之間,三人雖相互密切
配合,惟仍力有未逮。是故郭公夏五脫漏之處,在所難免。今特
提出以上關鍵的謬誤更正與補充說明,以彌補首分共筆的缺失,
相信有助於閱讀的流暢。最後,再次向參與本分共筆製作的同學:
梅婷、君鳳、家寬、孟楠、臾夢、佩怡、振鋒、老杜、勇伯、文忠
於繁忙中對共筆的付出貢獻,同時也要感謝玠鋒的挑登夜戰與奔忙
。預祝往後的共筆,能更精益求精,製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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