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 (仁慈与残忍)
看板866011XX
标题行政法共笔戡误与补充(行政命令及88.3.03行政程序法)
时间Sat Mar 13 23:22:15 1999
行政法共笔戡误与补充(行政命令及88.3.03行政程序法)
壹、行政命令部分:
一、 第8页,末段倒数第9行:「拍卖、没收」应应去掉「、」。
二、 第9页,第2段第1行:「关於保险业的经纪人、代理人」後
可加上「公证人、保险业务员」。
三、 第15页,首段第3行:第「344」号解释应改为第「347」号解释。
贰、行政程序法部分:
一、 第2页,首段倒数第3行:「合法的行政规则」应改为「合法的行政
命令」。
二、第3页,末段第4行:「权利」应改为「权力」。
四、 第7页,首段第5行:「并应以适当之方法」应改为「并得以适当之
方法」。
五、 第7页,第3段第1行:「新闻处」应为「新闻纸」。
六、 第7页,第3段第2行:「草案的全文」後可加上「或主要内容」。
七、 第7页,末段:可加上标题「公告制度的形式要求」,以与前段区分。
八、 第9页,第2段老师所说:系根据吴庚老师书上的见解,於行政程序
法中仍未见规定。
九、 第9页,末段第2行:「内部的组织事务的分配」应改为「内部的
组织、事务的分配」。
十、 第10页,七(一)首段:可参阅吴庚老师书第66页开始。
十一、第13页,第4行:「权力」应改为「权利」。
十二、第16页,第3段第4行:「雇佣」应改为「雇佣」。
说明:加标题之目的,在於方便考前快速的翻阅与搜寻,
有助提昇时间的效率。
本次(行政程序法部分)共笔的制作,因在整个制作流程上产生
小问题,导致校搞的时间略嫌不足。仓促之间,三人虽相互密切
配合,惟仍力有未逮。是故郭公夏五脱漏之处,在所难免。今特
提出以上关键的谬误更正与补充说明,以弥补首分共笔的缺失,
相信有助於阅读的流畅。最後,再次向参与本分共笔制作的同学:
梅婷、君凤、家宽、孟楠、臾梦、佩怡、振锋、老杜、勇伯、文忠
於繁忙中对共笔的付出贡献,同时也要感谢玠锋的挑登夜战与奔忙
。预祝往後的共笔,能更精益求精,制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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