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h (記得5/7與社會系聯誼)
看板866011XX
標題三下民訴考古期末篇
時間Thu Apr 20 00:35:00 2000
民訴考古期末篇
1. 原告基於一個受害事實,於訴請賠償損害後,因被告為時效抗辯,原告向法
院表示,將請求損害賠償更正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問此種情形是否為訴之
變更?如被告表示不同意時,法院應如何處理?(87)
2. 名詞解釋(82、85)
(一) 聲明與主張
(二) 捨棄與撤回
(三) 證明與釋明
(四) 和解與調解
(五) 終局判決與中間判決
3. 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於如何情形得免除其舉證責任?試列舉以對。(83)
4. 何謂舉證責任?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被告抗辯業已清償,原告否認清償,
被告抗辯如未清償,應提出借據為憑,原告主張借據已經遺失,此際,何人
有舉證責任?(85)
5. 何謂舉證責任?甲主張乙向其借款而簽發支票一紙交其收執,該支票屆期經
提示不獲兌現,乃提起清償票據之訴。問左列各項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80、87)
(一) 乙抗辯支票上發票人印章非其所有。
(二) 乙抗辯支票上發票人印章係被盜蓋。
(三) 乙抗辯未收到借款。
6. 訴訟上和解其性質如何?又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而當事人未於法定
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者,該和解契約是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80、86)
7. 左列各情形是否為既判力之效力所及,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之。(80、87)
(一) 甲訴請乙給付租金,經判決甲勝訴確定,嗣因乙死亡,甲乃另行起訴,
請求判二子丙丁連帶給付租金。
(二) 法院依被告之同時履行之抗辯,判決命被告乙應於原告甲給付價金之同
時,支付買賣標的物確定。嗣因甲未清償價金,乙又起訴請求甲給付該
價金。
(三) 甲訴請乙給付貸款,經三審判決甲勝訴確定,乙起訴主張甲在二審判決
後,向其表示免除此項債務之請求權,請求確認該貸款債權不存在。
8. 何謂違式之裁判?對於違式之裁判,當事人如何請求救濟?法院又應如何處
理?(86)
9.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三百萬元,乙以甲欠伊價金兩百萬元主張抵銷嗣乙就該價
金又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前一訴訟准乙抵銷兩百萬元,僅判決命乙給付一
百萬元,後一訴訟命甲給付乙二百萬元。(85)
(一) 乙提起後一訴訟是否違反更行起訴之規定?
(二) 前一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範圍為何?
(三) 甲對於後一訴訟確定判決,依法得請求如何救濟?
10. 何謂訴外裁判?左列情形有無訴外裁判?試附理由說明之。(85)
(一) 原告依據保證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法院認為債權人已允許主債務人
延期清償,未得保證人同意,駁回原告之訴,惟被告並未為此抗辯。
(二) 原告以無權占有為理由訴請被告返還房屋,被告以有租賃關係為抗辯,
法院審理結果,認係借貸關係,駁回原告之訴。
11. 何謂一造辯論判決?左列情形可否一造辯論判決?(82)
(一) 法院僅通知訴訟代理人到場,訴訟代理人到場陳明已解除契約。
(二) 法院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被告到場抗辯原告欠其價金可以抵銷,而原告
則未到場。
(三) 當事人於期日前已具狀以患病為由請求延期辯論。
12. 甲與乙因分割共有物涉訟,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並未授與特別代理權,
在訴訟中,丙以代理人身份與乙成立訴訟上之和解,使甲受有重大之損害,
試解答下列各問題:(83)
(一) 此項和解有無效?
(二) 如此項和解無效,應如何救濟?
13. 甲基於買賣契約,請求乙協同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陳明願供擔
保以代聲明,聲請宣告假執行,乙則抗辯甲欠價金五百萬未付,法院審理
結果如認甲之主張為真實,而只欠乙價金二百萬元未付,問法院應如何判
決?(85)
14.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時,法院應如何處置?兩造均不到場時,
法律生如何之效果,試分別予以解答。(83)
15. 甲本於買賣契約,訴請乙協同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中,乙將
該不動產另行出售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試附理由說明左列問
題:(82)
(一) 乙是否仍有實施訴訟之權能?
(二) 丙得否代乙承當訴訟?
(三) 甲對乙所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及於丙?
16. 甲基於買賣契約,請求乙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訴訟中,該不動產為丙聲請
法院查封,致甲之請求權陷於給付不能,而受敗訴判決確定,,嗣丙聲請
啟封,甲再對乙起訴,有無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83)
17. 非財產之訴訟,得否由當事人以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86)又非簡易
訴訟事件,地方法院簡易庭誤用簡易訴訟程序裁判,經當事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予以指摘,問地方法院合議庭應如何處理?(83、86)
18. 原告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如何之要件,法院使得予以准
許?設原告在第一審本於所有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強制執行,第一
審以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為由,判決原告敗訴。原告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
更,改以賠償金錢之聲明代最初排除強制執行之聲明。第二審法院應為如何
之裁判?(82、86)
19.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
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
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此項規定,在第一審或第三審法院是
否有其適用?被告之此項聲明,其本質如何?法院對此聲明脫漏裁判時,
有無救濟之途徑?(87)
20.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有何不同?
又在第三審程序,可否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其理由何在?(80)
有錯的話,麻煩通知我,另外,如果要E-mail的話,跟我講,我再寄給各位。
--
情感是我的指南
衝動是我的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