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nLin (遺失的彩畫)
看板876010XX
標題Re: 關於顏厥安的課
時間Sat Apr 22 21:17:26 2000
※ 引述《osper (瘋狂蘇格拉底)》之銘言:
: 前幾天,老師講了哈特與德沃金之爭議
: 雞姦到底應不應入罪化,而成為刑法上所規定。
: 讓我想到了同性戀該不該讓成為合法之婚姻關係,
: 以我的看法而言:同性戀以彌勒的侵害原則來看,雖然只侵害了社會良風美俗
: 之類的抽象、變動的法益,一個開放的社會應該容忍此種變態的行為,但是
: 是否視這種關係為正常,甚至以法律保護它,尚不無斟酌之餘地。
奇怪?你認為"同性戀"是變態行徑,請問有無心理學或精神醫學根據?
就算當他是變態,刑法都不能處罰思想犯,你憑什麼處罰或限制他的自由?
如果你指的是同性性交很變態,那此種事涉隱私權的事,你沒權利指責,
國家也不能在無明顯重大法益下去管!
而一個人決定他的性傾向,決定他愛的人,又侵害何種法益?
什麼又是抽象變動的法益?是你的畏懼?還是不良的刻版印象?
憲法保障一個人的自由,也包括他的性向自由!
憲法保障一個人的平等,也包括不因性向而受歧視!
尤其憲法更保障一種多元價值相對的寬容體系!
美國Romer v. Evas一案,同性戀平權獲得初步進展.
北歐諸國已承認同性戀合法伴侶關係,荷蘭也立法保障同性婚姻關係.
雖然我認為婚姻有其生物繁衍機能,而反對同性戀享有婚姻.
(Plato是以種族存續反對同性戀,因為這樣有礙他的理想國創建)
但不表示我認為同性戀就該被歧視,毋寧是一個多元社會下的一環罷了.
早年我也很歧視同性戀,但在看了些小說報導,
發現他們只是愛的性向和我們不同而已.
而這種"真愛",就如Plato也不能否認而說過:其實,那也是一種靈魂的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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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過長空,影沈寒水,
╭╯║╰╮╯║╰╮ ╭╬╯ ║ 雁無遺蹤之意,潭缺沈影之心.
════╦═══╮ ╯║╰══╬══╯大雁千里的旅程,曾有多少山山水水,掠過眼簾?
╭ ╠══ ╭╬ ║ 寒潭無窮的靜默,又有多少來來往往,劃破浮光?
╠═══╮ ╯║ ║ 什麼也沒留下,什麼也沒被牽動,
╯ ╰═══╮ ╯╰══╩══╯雁渡寒潭,雁去潭不留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