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nLin (遗失的彩画)
看板876010XX
标题Re: 关於颜厥安的课
时间Sat Apr 22 21:17:26 2000
※ 引述《osper (疯狂苏格拉底)》之铭言:
: 前几天,老师讲了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议
: 鸡奸到底应不应入罪化,而成为刑法上所规定。
: 让我想到了同性恋该不该让成为合法之婚姻关系,
: 以我的看法而言:同性恋以弥勒的侵害原则来看,虽然只侵害了社会良风美俗
: 之类的抽象、变动的法益,一个开放的社会应该容忍此种变态的行为,但是
: 是否视这种关系为正常,甚至以法律保护它,尚不无斟酌之余地。
奇怪?你认为"同性恋"是变态行径,请问有无心理学或精神医学根据?
就算当他是变态,刑法都不能处罚思想犯,你凭什麽处罚或限制他的自由?
如果你指的是同性性交很变态,那此种事涉隐私权的事,你没权利指责,
国家也不能在无明显重大法益下去管!
而一个人决定他的性倾向,决定他爱的人,又侵害何种法益?
什麽又是抽象变动的法益?是你的畏惧?还是不良的刻版印象?
宪法保障一个人的自由,也包括他的性向自由!
宪法保障一个人的平等,也包括不因性向而受歧视!
尤其宪法更保障一种多元价值相对的宽容体系!
美国Romer v. Evas一案,同性恋平权获得初步进展.
北欧诸国已承认同性恋合法伴侣关系,荷兰也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关系.
虽然我认为婚姻有其生物繁衍机能,而反对同性恋享有婚姻.
(Plato是以种族存续反对同性恋,因为这样有碍他的理想国创建)
但不表示我认为同性恋就该被歧视,毋宁是一个多元社会下的一环罢了.
早年我也很歧视同性恋,但在看了些小说报导,
发现他们只是爱的性向和我们不同而已.
而这种"真爱",就如Plato也不能否认而说过:其实,那也是一种灵魂的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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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过长空,影沈寒水,
╭╯║╰╮╯║╰╮ ╭╬╯ ║ 雁无遗踪之意,潭缺沈影之心.
════╦═══╮ ╯║╰══╬══╯大雁千里的旅程,曾有多少山山水水,掠过眼帘?
╭ ╠══ ╭╬ ║ 寒潭无穷的静默,又有多少来来往往,划破浮光?
╠═══╮ ╯║ ║ 什麽也没留下,什麽也没被牵动,
╯ ╰═══╮ ╯╰══╩══╯雁渡寒潭,雁去潭不留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