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TE (so, good~)
看板866011XX
標題Re: 關於顏厥安的課
時間Tue Apr 25 15:15:05 2000
※ 引述《chark (靜止)》之銘言:
: ※ 引述《GUTE (so, good~)》之銘言:
: : 我不清楚同性戀合憲性問題,但只是想到相關幾個問題....
: : 1.若以類似自由角度來看,是否應允許雙性戀結婚?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顯更應允許?
: : 或甚至是多妻多夫........
: : 2.同性戀合法婚姻當有下一代的渴望時,應該可以收養子女吧?!....
: : 許多專家都已經說明,一般情況下,單親家庭對於子女有負面影響,則何況是
: : “我有兩個爸爸“、“我有兩個媽媽“的小孩....?
: : 3.“靈魂相契“時間有長有短,長者可至所謂“生生世世“,但短的呢?是否可以“
: : 靈魂不相契“為婚約解除條件?“咱們緣份已盡,來日方長,你我"前途"似錦....“!
: : 又此時子女作何因應?
: : 4.綜合以上三點所衍生的問題??...............
: 1雙性戀結婚自然要遵守現行一夫一妻的制度 只能同一人結婚 否則就是重婚罪(
: ( 此係假設同性戀可以結婚的前提)為什麼會肯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制度?
: 除非筆者贊成變更現行婚姻制度
呵呵....我可沒有說我贊成變更現行制度....
我問這問題的前提假設是前面文中前面文章所提及思想自由的擴展到如此程度,
傳統的窠臼制度可以因為憲法對『人』形式上的保障而產生各種不同面向的變化..
要說現行婚姻制度,綜合各種法律解釋方法,當然也不允許同性結婚,
所以討論這些同性戀婚姻問題,難道也必須以贊成民法婚姻制度大修為前提?
: 2並沒有人說同性戀可以收養子女啊? 只有筆者如此主張 更何況 單親家庭對子
: 女的影響 和同性戀家庭對子女的負面影響 不可以混為一談吧?如果筆者認為同
: 性戀雙親對子女不良影響 應舉出閣下所擔心的問題 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的小孩不
: 是沒有(例如 同時有養父與生父)可是沒有人說這樣的小孩有不良影響
難道那些同性婚姻合同關係人跟一般人不一樣、絕對都沒有生兒育女的類似想法?
同性戀者不是正常人嗎?為何只是性愛的不同就不應允許其養育下一代?
我相信這是同性戀開放社會遲早會面對的問題....
以“生父、養父“為例我覺得還是有點不同,生父、養父的地位不同,在這種家庭
通常就會灌輸養子女相關觀念,而一般這種養子女也能適應這種環境(養父母≠親
生父母;且當被問及家庭狀況時,養子女應不會只回答「我有兩個爸爸」就這幾個
字而已),而且還有母親(不管是生母、養母,其他無庸贅述),這在社會風俗
以及民法中都蠻明確的;但在同性戀婚姻,僅是兩個養父(或養母),沒有異性做
對比。(難道要合同關係人中一人委屈變更性格?)
: 3 異性戀靈魂不相契都可以離婚了 照筆者論點已結婚然後育有子女再離婚
: 更不應被允許?
我這是單就『靈魂相契』以及相關「人的自由」而說的,而且,我只是問到「
子女應作何因應」,並沒有提到「育有子女再離婚是否允許」.....
往往夫妻之間『靈魂』真正『相契』之時間坦白講其實很少,有也可能蠻短暫
(我相信像蘇非瑪索常掛嘴邊的那些話許多人會覺得太難以想像了),如果說
只要靈魂不相契一點就可完全分離,則可以想像,閩南語俗語所說的「換尪若
換衫」將是非常稀鬆平常的情況;而且,舉一假設情況來說好了:假設一個人
孤孤單單的想找個伴,剛好身在舞廳,又有優美的舞曲,有人自願性的與你共
舞,在音樂聲中,覺得非常愉悅,但又如何呢?音樂結束,仍然是孤單一個....
『結婚』,對於一個人自身、雙方的意義各是什麼?對於社會的意義又是什麼?
「一夜情」的數百倍、數千倍擴張而已嗎?
另外,此時子女呢?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嗎?
: 4 這只是我個人的一點淺見 我不大懂憲法的合憲性 法理學也修的不好
: 只是一點邏輯討論 希望不吝賜教
: 再者鄙人不懂如何將該文章轉錄回原班版 故在此討論 尚祈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