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TE (so, good~)
看板866011XX
标题Re: 关於颜厥安的课
时间Tue Apr 25 15:15:05 2000
※ 引述《chark (静止)》之铭言:
: ※ 引述《GUTE (so, good~)》之铭言:
: : 我不清楚同性恋合宪性问题,但只是想到相关几个问题....
: : 1.若以类似自由角度来看,是否应允许双性恋结婚?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显更应允许?
: : 或甚至是多妻多夫........
: : 2.同性恋合法婚姻当有下一代的渴望时,应该可以收养子女吧?!....
: : 许多专家都已经说明,一般情况下,单亲家庭对於子女有负面影响,则何况是
: : “我有两个爸爸“、“我有两个妈妈“的小孩....?
: : 3.“灵魂相契“时间有长有短,长者可至所谓“生生世世“,但短的呢?是否可以“
: : 灵魂不相契“为婚约解除条件?“咱们缘份已尽,来日方长,你我"前途"似锦....“!
: : 又此时子女作何因应?
: : 4.综合以上三点所衍生的问题??...............
: 1双性恋结婚自然要遵守现行一夫一妻的制度 只能同一人结婚 否则就是重婚罪(
: ( 此系假设同性恋可以结婚的前提)为什麽会肯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制度?
: 除非笔者赞成变更现行婚姻制度
呵呵....我可没有说我赞成变更现行制度....
我问这问题的前提假设是前面文中前面文章所提及思想自由的扩展到如此程度,
传统的窠臼制度可以因为宪法对『人』形式上的保障而产生各种不同面向的变化..
要说现行婚姻制度,综合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当然也不允许同性结婚,
所以讨论这些同性恋婚姻问题,难道也必须以赞成民法婚姻制度大修为前提?
: 2并没有人说同性恋可以收养子女啊? 只有笔者如此主张 更何况 单亲家庭对子
: 女的影响 和同性恋家庭对子女的负面影响 不可以混为一谈吧?如果笔者认为同
: 性恋双亲对子女不良影响 应举出阁下所担心的问题 两个父亲或两个母亲的小孩不
: 是没有(例如 同时有养父与生父)可是没有人说这样的小孩有不良影响
难道那些同性婚姻合同关系人跟一般人不一样、绝对都没有生儿育女的类似想法?
同性恋者不是正常人吗?为何只是性爱的不同就不应允许其养育下一代?
我相信这是同性恋开放社会迟早会面对的问题....
以“生父、养父“为例我觉得还是有点不同,生父、养父的地位不同,在这种家庭
通常就会灌输养子女相关观念,而一般这种养子女也能适应这种环境(养父母≠亲
生父母;且当被问及家庭状况时,养子女应不会只回答「我有两个爸爸」就这几个
字而已),而且还有母亲(不管是生母、养母,其他无庸赘述),这在社会风俗
以及民法中都蛮明确的;但在同性恋婚姻,仅是两个养父(或养母),没有异性做
对比。(难道要合同关系人中一人委屈变更性格?)
: 3 异性恋灵魂不相契都可以离婚了 照笔者论点已结婚然後育有子女再离婚
: 更不应被允许?
我这是单就『灵魂相契』以及相关「人的自由」而说的,而且,我只是问到「
子女应作何因应」,并没有提到「育有子女再离婚是否允许」.....
往往夫妻之间『灵魂』真正『相契』之时间坦白讲其实很少,有也可能蛮短暂
(我相信像苏非玛索常挂嘴边的那些话许多人会觉得太难以想像了),如果说
只要灵魂不相契一点就可完全分离,则可以想像,闽南语俗语所说的「换尪若
换衫」将是非常稀松平常的情况;而且,举一假设情况来说好了:假设一个人
孤孤单单的想找个伴,刚好身在舞厅,又有优美的舞曲,有人自愿性的与你共
舞,在音乐声中,觉得非常愉悦,但又如何呢?音乐结束,仍然是孤单一个....
『结婚』,对於一个人自身、双方的意义各是什麽?对於社会的意义又是什麽?
「一夜情」的数百倍、数千倍扩张而已吗?
另外,此时子女呢?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吗?
: 4 这只是我个人的一点浅见 我不大懂宪法的合宪性 法理学也修的不好
: 只是一点逻辑讨论 希望不吝赐教
: 再者鄙人不懂如何将该文章转录回原班版 故在此讨论 尚祈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