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CCUSA
標 題【論述】政大學生會倒了嗎?(2)
發信站貓空行館 (Sat Jun 23 18:35:14 2007)
轉信站ptt!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smallcatBBS
那政大學生會真的倒了嗎?之所以會打問號,其實反映的是,
我不認為它完全倒了,但只剩半條命了,就看有沒有人來救它。
那怎麼救呢?至少有兩個大方向。
一、修法,又分小修和大修。
立法,是學生會相關法規賦予學生議會最重要也是最大的權力。
第二屆學生會的時候,由於張晉騰學長的努力,寫了非常多的法案,
並且透過學生議會的審議通過,建立起整個學生會運作的架構。
但或許是當時審議的法案太多,也或許是當時對於立法有興趣且有能力的人太少,
所以體制雖然建立了,卻存在了不少漏洞,雖然穩穩當當的運作了七屆,
但在最近兩次的選舉,從各方不管是出於善意或惡意的鑽法律漏洞的行為,
看熱鬧的人也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學生會的相關法規存在著許多大大小小的問題。
不過,本篇不列舉各個法規的缺漏(這等我之後有時間再另起這個主題吧!)
這裡先談一些大方向。
1.在不改變學生會現行體制的前提下,採最小幅度的修法。
現在的學生會最大的問題是,由於「補選一次」的限制,使得會長難產。
再者,法規對於會長難產時,整個學生會該怎麼運作,也沒有相關規定。
上篇已簡略說過,當初立法的學長姐們之所以沒有寫進去,是因為沒想過
會有連15% 的門檻都過不了的問題,畢竟15% 這個數字正是他們從之前的
20% 下修後所出現的,或許這對他們來講已經是最低容忍的限度了。
只是,擺在眼前的事實是,現在的學生會正因為這些限制而在運作上出現
了大問題,怎麼辦呢?
我這裡也不去談該怎麼辦,因為這不該是只有由我來提出解答,(當然,
我不否認我心裡是有些答案的。)而應該是整個學生議會的成員,甚至是
整個政大校園都應該共同去思索的問題。
所以,我只點出應該去思考的幾個問題點提供大家參考。
(1)究竟學生會會長選舉,需不需要15% 這個門檻?
(2)如果需要門檻,那如何去面對過不了門檻導致會長難產的問題?
A:拿掉只能補選一次的限制,不斷的進行補選直到選出來為止?
B:設計會長難產時,相關的職務代理機制?那誰來代理?
憑什麼他可以代理?又,誰來監督他?
就舉個現在很多人想採用的「議長代理會長」的方案來檢視好了,
憑什麼議長可以代理呢?他要怎麼組成幹事會又同時兼具議會的
相關職權呢?誰可以監督他?
(3)如果不需要門檻,那如何去面對代表性低落的問題?
講白點,你可以接受一個只有100人投票選出的會長嗎?
而只有100 人投票認可的學生會,是學生所需要的嗎?
雖然只有三個方向,而且也是在盡可能在不影響學生會現行三權分立的
首長制設計,但牽涉到需要修改的法規仍然很多,甚至還要憑空建立新
法因應之,但這仍然也只是「小修」而已。
2.重新檢討學生會三權分立的首長制設計,大幅度修章。
這個方向不是只有現在因為學生會遇到危機所以才要討論而已,從前不管
是政大,或是其他學校,都討論過這個類似「學生政府」的三權分立首長
制的相關制度缺陷,以及這樣的設計本身使得學生會與學生之間所產生的
斷裂問題,這些比較廣泛的東西,我這裡就不多談了,有興趣的人,自己
去翻看貓空學生會版、議會版、議事規則研習社的,有很多從前的
學長姊寫的一些很精采的文章,可以多看看。
我這裡只談如果要做大幅度修章時,應該注意的相關事項。
(1)修改的方向是否經過夠多人的討論?
我很難說什麼叫做「夠多人」,但我很清楚的知道,如果只是議會內部人
自己關門討論出一個方向,自己直接修章,最後才公佈出來的話,那絕對
是不夠的,因為這麼做將導致學生會與學生之間更大的斷裂。
就拿十一年前學長姊們開始進行代聯會改制學生會時的行動來看好了,光
是討論組織章程,他們就耗費了三年的時間,且不是只有自己關門討論而
已,還會把相關看法甚至是整個草案,先公開給大眾參閱討論。而在最後
一年有了大致的共識後,他們還辦了一個類似「公民複決」的投票活動,
懹這個章程草案獲得二千多人的背書。
所以,如果打算大幅度修章,那就要好好想想怎樣讓很多人,不只是議員
而已,能夠參與這些討論,以建立一個有很多人能夠認同的學生會?
(2)修改的相關法規是否符合各上級法規?
與學生自治相關的法規如下:
A.學生會內規,包含組織章程等相關法規
http://sa.nccu.edu.tw/r1.php
在這類法規中,組織章程是最重要的法規,其他相關法規與之抵觸無效。
B.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http://osa.nccu.edu.tw/dean/dean_law.htm
C.國立政治大學組織規程
http://p00.nccu.edu.tw/po05_rules/01/0101.doc
D.大學法(尤指第33條)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1/1-01.html
上三類法規雖然都只是概括性的規範,但仍然是處理學生自治組織大原
則的重要法案,這是不能違反的,只要違反了,就要付出相當的代價。
例如,在大學法第33條就有明確指出,學生會必須是「選舉產生」的;
又例如,B 法規要求組織章程必須要在學務會議上提案核備之(講白點,
就是學生會內部修完組織章程後,必須獲得學務會議的背書。)
(3)修改的相關法案是否邏輯一致,而無互相牴觸?
簡單來說,立法過程雖然免不了是一個個法案的討論,但最後一定要有一
個全盤性的審查與討論,不要讓法案之間彼此互相牴觸。
--
╭ Fr
om: 59-117-200-103.dynamic.hinet.net ◎────────
──╮
└─
─◎ Origin: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bbs.cs.ncc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