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CCUSA
標 題【心得】關懷弱勢,應找對出口
發信站貓空行館 (Thu Jan 3 20:41:41 2008)
轉信站ptt!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smallcatBBS
最近發起有關
關懷清潔工的連署活動,本來我看了連署宣傳單以後,
也真的覺得「
真的有這麼扯的事喔」!?難道
校方的行徑真的如此「
濕滑」,如此鄉愿地雇用違法的廠商,擔任剝削弱勢的「幫助犯」?
但是在打聽過後兩造說法之後,發現這個連署,有很多值得探討的地
方。所謂「旁觀者清,當局者迷」,目前在校方還未做出正式公開的
回應以前,希望能以一個旁觀者的角度,為這個事件做一些闡釋。
首先,有兩點普世價值,相信是任何一位政大的人,都不會否認的:
一、希望政大的校園,是一個清新、乾淨,令人感到舒適的環境;
二、任何一個在政大工作的人,都可以受到平等的尊重與對待。
關懷清潔工的立意的確是良善的,身為國立學校的政大,學生們不必
擔任打掃的工作;維持校園每日的清潔,都是靠著勞苦功高的清潔工
們,為我們的生活環境的清潔做把關。只是,校方難道真的「違法」
和一個「X商」締結契約,然後「剝削」「那默默的一群」環境尖兵
?「放任」「違法廠商」「非人性的對待」著他們的員工呢?
原來整件事情,是有
內幕的。
一、廠商真的「浮報人數」,校方真的放任廠商「A學校的錢」嗎?
最重要的第一點聲明,就是關於「
廠商浮報人數、A校方錢」,發起
的同學和校方溝通多次之後,仍產生
短缺了「三十七」人「看起來非
常嚇人」的數據,旁觀者看了這個數據,或許就真的相信了這個數據
(我原本也快相信了);只是仔細想想,這樣子不就是「弊案」了嗎
?檢調單位應該來學校蒐證了吧?學校真的會這樣子嗎?這真的是「
國立政治大學」嗎?
契約中有「一0八」人,但實際人數真的只有「七十一」人嗎?
事實上,這些有打卡的實際人數
應該是「八十」人,還有其他「
二十
四」人,沒有被發起連署同學採進去數據之中,他們是固定的散佈在
各個院系所,所以要算人數,要把這「二十四」人也算進去,
應該是
「一0四」人,這尚不包括管理階層的人數。如果真的誠如連署的同
學所稱,真的只有「七十一」人,那麼校方會和這家廠商簽約嗎?所
以「看起來非常嚇人的數據」,事實上沒有短缺得如此離譜。
當然,校方說法也是要有人背書,任何言詞沒有幾分的根據,是無法
成為呈堂證供的。
好幾個月以前,連署同學已經向政風處、調查局、
勞工局舉發該等情事,行政單位最後也協助調查,結果最後的公函仍
顯示「查無違法之處」。連署的同學也在校務會議提起這個問題,引
起了許多討論,經過了冗長的幾個月之調查,最後證明了人數的問題
,並非只有「七十一」人,所以校方和廠商簽約的部分,於法有據,
在沒有充足證據認為校方違法之前,「廠商浮報人數、A校方錢」這
個論點,不會成立。
二、校方真的「放任」違反勞動法令的廠商,而未盡監督之責?
第二點聲明,就是「
嚴重違反勞動相關法令」部分,連署發起同學認
為校方「未盡(按:原文案是「竟」)監督改善之責,也不向廠商究
責」,等於
「放任」廠商「剝屑」清潔工。首先,前面的有關清潔工
人數的部分所產生的誤會已先予釐清;至於學校是不是沒有盡到「監
督」之責,由於學校和廠商簽了清潔的承攬契約,學校所能管轄者,
只有「廠商到底有沒有把政大的校園弄乾淨」,所以只要有人反應,
有人在宿舍版、G版等地方發出「不清潔」的訊息,校方除了例行性
的監督環境清潔之外,就會派員前去監督。至於
「嚴重違反勞動相關
法令」部分,這點到底是誰要負責?依法令,由於清潔公司才是雇主
,這是清潔公司要負責的,校方或許有「道德」上的責任,但若真違
反法令,則是在有關機關查明的確有違法事實後,校方才能以「清潔
公司違法」之由,和廠商解約,並依法向廠商要求損害賠償。
在此,我無法確定廠商是不是真的違反相關勞動法令。
只是在多個單
位查明之後,「仍無違法事實」,所以學校,並不是台北市政府勞工
局,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以下,實在是「無法什麼都管」,所以「金都
」若真的違法(假設連署同學所稱都為真實),在有關單位查明之後
若仍無法證明違法,發起連署同學應該向法院提起告訴,而不是告「
總務處的行政人員」。而且告訴的罪名倘若真的成立,可以讓學校的
行政官員成立七年的有期徒刑。由於這部分將進入司法程序,我不做
任何評斷,將由法官依據證據所在,加以審理判決。
也由於連署同學的強力監督之下,設址在台北市的「金都」公司,今
年就不敢再承攬本校的清潔業務,改由設址在桃園縣的「潔之方」公
司承攬。但也因為兩家公司似乎是家族企業,董事都有「陳允柱」先
生,就斷定兩家公司都是「違法的公司」話,光憑前面所列錯誤的資
訊,這兩家公司就可以向發起連署同學提起告訴。
三、結語
我想,發起連署的同學,都是長期關注弱勢團體的學生,不論是樂生
還是外籍人士等等,皆有出力捍衛他們的權利。只是在不斷的舉發過
程之中,有關機關都無法查明所稱屬實;所以若真有這些荒唐的事實
,的確可以透過學生和老師的壓力,督促得標廠商更加重視勞苦功高
的清潔工之權利,達到我們共同的訴求:有個清潔的政大環境、清潔
工們都得到合理的待遇。
只是,現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發起連署的同學已經寄了存證信函給
總務處,兩造爭議將由法官依據證據秉公處理;而前述不正確的「七
十一」人數據,聽說廠商也將對這兩位發起同學提起妨礙商譽的告訴
。結果,已無法在「必也無訟乎」的情形下來維護清潔工的權益,這
將導致:
(一):校方、包商、發起同學,經由訴訟的程序,將有勝有敗;小
則損害賠償,大則入監服刑;
(二):可能導致政大校園的清潔會有空窗期;若廠商沒有經營權,
辛苦的清潔工們將被迫資遣,在失業率不斷爬升的現在,失
去了唯一的飯碗。
所以,我還不能確定目前訴狀是不是已經送達了法院,但似乎可以推
定已經遞狀了。只是,現在又發起這個連署,用「七十一」人這個數
據讓無數的旁觀者真的以為學校如此「昏庸」,並導致上述兩點非常
難堪的情形,到底何苦來哉?
保障政大環境的清潔,捍衛清潔工們的權益,這是兩造和全體政大人
具有的共識,只是這樣子的動作,真的可以確切地維持我們的共識嗎
?不無商榷之處。我不知道參與蒐證的同學到底犧牲了自己多少的時
間,強力監督捍衛著清潔工等弱勢族群的權利,這樣的精神在學生日
益冷漠於社會公共議題的當下,令人感佩;但是我聽到負責這個業務
的行政人員,因為這個事情,老婆癌末了,無法抽出更多時間陪伴在
她身旁,甚至老婆上個月過世了,現在這件事情又再度找上他,這難
道要逼著他走向絕路嗎?而且既然走向了訴訟程序,先不論到底「被
告」欄寫對了沒有,為何還要政大人全部為「七十一」人這個數據背
書,這到底是為了什麼?
這真的可以確保政大環境的清潔,然後捍衛
弱勢清潔工的權利呢?
所以這個連署的訴求,有幾點我認為值得再度商榷:
訴求一稱:校方應對過去失職未確實監督包商,公開向社會大眾及全
校師生道歉。
這點是肇因於數據的問題,所以這點必須在有關單位都查明了清潔公
司的確違法,政大和清潔公司解約後,才有公開道歉的必要性;如果
清潔公司並無違法,校方不必道歉才是。
訴求二稱:確實清查金都公司違約違法事宜,並追討5年來,自學校獲
得的不當利益。
這點也是肇因於數據的問題,若發起連署同學可以接受「一0四」人
(尚不包括管理階層)的數據,就沒有所謂「違約」、「違法」、「
不當得利」的問題。
訴求三稱:無條件代清潔工向金都公司追討5年短發之薪資、加班費、
退休金及職災補償。
這點是同訴求二所說的「不當得利」問題,若金都在檢調有關機關都
認為違法後,政大可以主動提供人力,協助清潔工們索賠;若是個別
清潔工有問題,他們可以向法服社等機構尋求法律協助。
訴求四稱:健全現有的專案監督小組,落實合約,照顧外包清潔人員
勞動權益。
這點足資贊同。
訴求五稱:招標程序透明化,未來此類招標皆須有學生代表參與,且
有權調閱相關資料。
這點基於政府資訊公開化,足以贊同。
訴求六稱:重新檢討外包合約,研擬直接聘僱清潔工之可能性。
這點也可以採納。
所以,既然大家的共識都是一樣的,就是確保政大環境清潔、捍衛清
潔工們的權益,那為何要先用訴訟的模式,再加上連署希求不知情的
群眾施加輿論,這樣子真的可以達到大家擁有的共識嗎?不無疑問。
一個聽了兩造說法的旁觀者 留
(資訊若有錯誤,尚請諸位海涵,祝大家期末考順利。)
--
╭ Fr
om: pc37d.cc.nccu.edu.tw ◎────────
──╮
└─
─◎ Origin: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bbs.cs.ncc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