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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lven ( ) 看板 NCCUSA 標題 Re: 消失的會費--不願面對的真相? 時間 2009/02/03 Tue 23:00:04 陳校代所詢問的事情,並非我一人可以完整陳述,這幾天的時間必須湊齊相 關人員的認知,才能對事件發生的細節做完整呈現,如果三天時間超過陳校 代的耐心,我很抱歉,但片段的說明只會造成更多的誤會。 : 既然會長都把這篇轉過來了 : 那就正式向你請教關於學生會辦公室所謂"遺失"金錢一案的幾個問題。 : 第一、學生會損失金額多少? 發生日期為何?  依據總務部長之陳述: 「2008/10/18(六)是我最後一次看到社團聯展保證金退費後剩餘的款項,包 含$1,500的餘款以及$400福利部部長代墊的錢。」 「2008/10/23(四)因為要將福利部部長代墊的$400還給福利部部長,所以打 開抽屜,(我記得抽屜好像沒上鎖,但我自己事後沒有任何紀錄),發現社 團聯展保證金退費餘款$1,500包含福利部部長代墊的$400連同信封都不見 了。」 「2008/10/24(五)下午在線上遇到會長,報告給他知道,會長才告知:抽屜 內應該還有$6,000,此原為社團聯展(or會費),後來因為校友返鄉演講需 要一筆演講費,因此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擅自取用這筆錢,事後僅放 回抽屜內,仍然未告知"我"。」 會長於10/19~10/26出國參加會議,曾於10/17日下午離開學校前,在學生會 櫃子中確認此6000元的存在,雖然總務部長在場,但並未告知。 10/24在大陸於線上得知失竊一事,並確認在10/17日會長離開學校後,總務 部長曾打開櫃子確認她所知道的1900元。 學生會櫃子鑰匙僅由會長、總務部長、會計長保管,由以上會長與總務部長 之陳述,學生會損失金額應為7500元,另有400元為福利部長代墊之社團聯展 退費。 : 第二、學生會的錢為什麼會在會長身上? 學生會在社團聯展活動期間,龐大的保證金與部分社團繳交之用電費用都是 收在學生會辦櫃子中,並且在社團聯展退費期間(退費期限為10/1~10/17) 均由會長或總務部長於學生會辦有人值班時間取出並於離開時鎖入櫃子。 其中有疑慮部分是指社團聯展與社團收取之款項中,包含部分社團繳交的用 電費約六千元(實際數字應由總務部保管之收據確認),曾在9/25 (四)中午 ,因為準備貴賓之演講費不及,又因總務部長上課中無法連繫上,會長逕自 拿取6000元分裝在兩個信封袋中,並且在座談會後因兩位校友並未簽領,將 兩信封連同領據鎖回櫃子中,但並未於事後告知該六千元放置另外的信封中。 此一部分經詢問並沒有任何幹事會成員知道這兩個信封與六千元在總務部長 發現失竊前存放在櫃子中,也沒辦法提出證據證明該款項不在會長身上,但 也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錢在會長身上。 : 第三、會長何時將錢放入學生會辦? 誰擁有進入會辦鑰鎖與櫃子鑰鎖? 社團聯展保證金未退還之1500元與福利部長的400元由總務部長之陳述一直都 在會辦櫃子中。 會長提及的用電費六千元在校友回娘家座談會結束後便放回會辦櫃子中。 當時會辦鑰匙擁有者為:幹事會成員會長、副會長(我不確定政和有沒有)、各 部部長次長共十人,會計長,學生議會議長,共計十四人。其中會辦櫃子的鑰 匙分別由會長、總務部長、會計長保管。 另外,議長於案發之前約十月初曾遺失會辦鑰匙,向總務部再請領一把。 : 第四、調閱會辦監視畫面是否有"非學生會成員"入侵? 依照總務部陳顥仁次長之陳述: 「10/24當天前往校警隊察看監視器畫面,並請同仁於週末幫忙察看凌晨時段 有無可疑人士進出。 10/24當天,鴨子(總務部長)、獅子(秘書部長)、我(總務部次長)三 人在校警隊看監視器畫面,並請校警隊代為報警,於員警趕來前仍在觀看並 進行討論,加上校警隊同仁所給予的意見,初步認定為內賊。 員警前來後僅告知此事,並且決定清查可疑時段的可疑人士進出,由於認定 為內賊加上指紋蒐集困難,經校警隊建議希望會長出面感化犯錯的人,因此 最後並未進入報案程序。 最後與員警斡旋的人只剩我,由於本人危機處理能力尚且不足,並相信人性 本善,因此也不希望夥伴間信任關係有影響,固當下決定先不報案請會長處 理,待不見效用後再行報案,並且也在會長回來後將此事及校警隊建議告知 會長。」 依總務部陳顥仁次長與校警隊觀看監視錄影的結果,清查18至24日所有凌晨時 段,均無非學生會幹部進入會辦。但據學生會幹部說,該週白天均有許多非學 生會人士因不同理由進入會辦。 : 第五、如何證明金錢是被竊? : 第六、如何證明金錢不是被私人侵占? : 第七、如何證明金錢不是被私人弄丟? 會長於回國後在10/27於會辦確認櫃子中如總務部長所言已經沒有任何現金,並 且隨即將櫃子鑰匙交給總務部長保管。 10/17~10/27期間,金錢是被竊、被侵占或弄丟均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 總務部長的陳述若為真僅能證明會長與1900元款項之遺失沒有關係。 : 第八、將公款遺失者是否有意願負賠償責任? 總務部於此事件發生後在部內會議討論,表示部長與兩位次長願負責賠償1500 元學生會公款遺失,與福利部部長的400元損失。並且希望會長負責賠償6000元 的公款損失。 會長於學生議會常會中報告此案,並表示幹事會願負責此損失。並且與學生議 會議長討論此案處理程序,經議長建議決定先確定學生會公庫與帳冊之差額, 以釐清應賠償之金額與負責賠償者。 於幹事會立場,本人認同總務部長所保管之1900元依總務部意願賠償。另外有 疑義待離清的6000元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 第九、此次損失是否由全體學生買單? 依法規應做何處置? 依據組織章程、幹事會組織法、預算法、決算法,均無訂定學生會公款遭外力 遺失的相關條文,但若依照法規之規定執行出納工作,因該是不會使這起事件 發生。保管公庫本來便是幹事會之責任,如果沒有特殊且具有正當理由之原因, 幹事會應提供帳冊、財產證明等資料供審計委員會與學生議會審查。 依據學生會會計單位組織法: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因交代不清而致使學生會損失者,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 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之。 但因本案之發生除前述背景說明外,另有會計單位、總務部與會長相關失職事 項,我認為賠償應依照上述條文,由總務部與本人負責賠償,但處置部分在整 個行政流程中有多處失職、未符合法規之處,學生議會亦有監督失職之虞,對 於這些部分應另外討論。 以上回答陳校代之疑問,但因本案發生後多次於學生議會上報告並備詢,陳校 代均不在場,建議陳校代可詢問其他有出席會議之學生議員,關於學生議會討 論此案之意見。 第九屆學生會會長 羅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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