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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Re: 消失的会费--不愿面对的真相?
时间Wed Feb 4 16:48:05 2009
作者 celven ( ) 看板 NCCUSA
标题 Re: 消失的会费--不愿面对的真相?
时间 2009/02/03 Tue 23:00:04
陈校代所询问的事情,并非我一人可以完整陈述,这几天的时间必须凑齐相
关人员的认知,才能对事件发生的细节做完整呈现,如果三天时间超过陈校
代的耐心,我很抱歉,但片段的说明只会造成更多的误会。
: 既然会长都把这篇转过来了
: 那就正式向你请教关於学生会办公室所谓"遗失"金钱一案的几个问题。
: 第一、学生会损失金额多少? 发生日期为何?
依据总务部长之陈述:
「2008/10/18(六)是我最後一次看到社团联展保证金退费後剩余的款项,包
含$1,500的余款以及$400福利部部长代垫的钱。」
「2008/10/23(四)因为要将福利部部长代垫的$400还给福利部部长,所以打
开抽屉,(我记得抽屉好像没上锁,但我自己事後没有任何纪录),发现社
团联展保证金退费余款$1,500包含福利部部长代垫的$400连同信封都不见
了。」
「2008/10/24(五)下午在线上遇到会长,报告给他知道,会长才告知:抽屉
内应该还有$6,000,此原为社团联展(or会费),後来因为校友返乡演讲需
要一笔演讲费,因此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擅自取用这笔钱,事後仅放
回抽屉内,仍然未告知"我"。」
会长於10/19~10/26出国参加会议,曾於10/17日下午离开学校前,在学生会
柜子中确认此6000元的存在,虽然总务部长在场,但并未告知。
10/24在大陆於线上得知失窃一事,并确认在10/17日会长离开学校後,总务
部长曾打开柜子确认她所知道的1900元。
学生会柜子钥匙仅由会长、总务部长、会计长保管,由以上会长与总务部长
之陈述,学生会损失金额应为7500元,另有400元为福利部长代垫之社团联展
退费。
: 第二、学生会的钱为什麽会在会长身上?
学生会在社团联展活动期间,庞大的保证金与部分社团缴交之用电费用都是
收在学生会办柜子中,并且在社团联展退费期间(退费期限为10/1~10/17)
均由会长或总务部长於学生会办有人值班时间取出并於离开时锁入柜子。
其中有疑虑部分是指社团联展与社团收取之款项中,包含部分社团缴交的用
电费约六千元(实际数字应由总务部保管之收据确认),曾在9/25 (四)中午
,因为准备贵宾之演讲费不及,又因总务部长上课中无法连系上,会长迳自
拿取6000元分装在两个信封袋中,并且在座谈会後因两位校友并未签领,将
两信封连同领据锁回柜子中,但并未於事後告知该六千元放置另外的信封中。
此一部分经询问并没有任何干事会成员知道这两个信封与六千元在总务部长
发现失窃前存放在柜子中,也没办法提出证据证明该款项不在会长身上,但
也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钱在会长身上。
: 第三、会长何时将钱放入学生会办? 谁拥有进入会办钥锁与柜子钥锁?
社团联展保证金未退还之1500元与福利部长的400元由总务部长之陈述一直都
在会办柜子中。
会长提及的用电费六千元在校友回娘家座谈会结束後便放回会办柜子中。
当时会办钥匙拥有者为:干事会成员会长、副会长(我不确定政和有没有)、各
部部长次长共十人,会计长,学生议会议长,共计十四人。其中会办柜子的钥
匙分别由会长、总务部长、会计长保管。
另外,议长於案发之前约十月初曾遗失会办钥匙,向总务部再请领一把。
: 第四、调阅会办监视画面是否有"非学生会成员"入侵?
依照总务部陈颢仁次长之陈述:
「10/24当天前往校警队察看监视器画面,并请同仁於周末帮忙察看凌晨时段
有无可疑人士进出。
10/24当天,鸭子(总务部长)、狮子(秘书部长)、我(总务部次长)三
人在校警队看监视器画面,并请校警队代为报警,於员警赶来前仍在观看并
进行讨论,加上校警队同仁所给予的意见,初步认定为内贼。
员警前来後仅告知此事,并且决定清查可疑时段的可疑人士进出,由於认定
为内贼加上指纹蒐集困难,经校警队建议希望会长出面感化犯错的人,因此
最後并未进入报案程序。
最後与员警斡旋的人只剩我,由於本人危机处理能力尚且不足,并相信人性
本善,因此也不希望夥伴间信任关系有影响,固当下决定先不报案请会长处
理,待不见效用後再行报案,并且也在会长回来後将此事及校警队建议告知
会长。」
依总务部陈颢仁次长与校警队观看监视录影的结果,清查18至24日所有凌晨时
段,均无非学生会干部进入会办。但据学生会干部说,该周白天均有许多非学
生会人士因不同理由进入会办。
: 第五、如何证明金钱是被窃?
: 第六、如何证明金钱不是被私人侵占?
: 第七、如何证明金钱不是被私人弄丢?
会长於回国後在10/27於会办确认柜子中如总务部长所言已经没有任何现金,并
且随即将柜子钥匙交给总务部长保管。
10/17~10/27期间,金钱是被窃、被侵占或弄丢均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
总务部长的陈述若为真仅能证明会长与1900元款项之遗失没有关系。
: 第八、将公款遗失者是否有意愿负赔偿责任?
总务部於此事件发生後在部内会议讨论,表示部长与两位次长愿负责赔偿1500
元学生会公款遗失,与福利部部长的400元损失。并且希望会长负责赔偿6000元
的公款损失。
会长於学生议会常会中报告此案,并表示干事会愿负责此损失。并且与学生议
会议长讨论此案处理程序,经议长建议决定先确定学生会公库与帐册之差额,
以厘清应赔偿之金额与负责赔偿者。
於干事会立场,本人认同总务部长所保管之1900元依总务部意愿赔偿。另外有
疑义待离清的6000元本人愿负赔偿责任。
: 第九、此次损失是否由全体学生买单? 依法规应做何处置?
依据组织章程、干事会组织法、预算法、决算法,均无订定学生会公款遭外力
遗失的相关条文,但若依照法规之规定执行出纳工作,因该是不会使这起事件
发生。保管公库本来便是干事会之责任,如果没有特殊且具有正当理由之原因,
干事会应提供帐册、财产证明等资料供审计委员会与学生议会审查。
依据学生会会计单位组织法: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因交代不清而致使学生会损失者,负赔偿责任;与交代不
清有关系之人员,应连带负责之。
但因本案之发生除前述背景说明外,另有会计单位、总务部与会长相关失职事
项,我认为赔偿应依照上述条文,由总务部与本人负责赔偿,但处置部分在整
个行政流程中有多处失职、未符合法规之处,学生议会亦有监督失职之虞,对
於这些部分应另外讨论。
以上回答陈校代之疑问,但因本案发生後多次於学生议会上报告并备询,陈校
代均不在场,建议陈校代可询问其他有出席会议之学生议员,关於学生议会讨
论此案之意见。
第九届学生会会长 罗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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