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ie403 (閃亮)
看板NCCU_Exam
標題[試題] 982 詹鎮榮 行政法 期末考
時間Wed Jun 23 17:56:17 2010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行政契約的履行-行政執行法
開課教師:詹鎮榮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9年6月23日
考試時限(Mins):100分鐘(老師說的)
試題本文:
一、甲為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因未有診治事實卻自創就醫記錄,虛報醫療費用,
遂遭中央健保局以其違反全民健保法第55條第2項(前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
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所授權制定之全民健康保險依是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66條第7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應予停止
特約一至三個月,或就其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
7.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記錄,虛報醫療費用。」處以「停止特約」一個月。
試問:
1.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法律性質為何?
其可否創設全民健保法所無之影響特約醫事服務機關權益之規定?(15%)
2.中央健保局對甲處以停止特約一個月之處置,性質是否為行政罰?(10%)
又行政罰與非行政罰之區分實益何在?(15%)
二、政大法律系學生某甲為慶祝期末考結束,某日竟由淡水騎乘水上摩托車出發,
往澎湖方向航駕。途中順利,直到離澎湖本島海岸線500公尺處始經海巡人員發現,
將其戒護靠岸,並向主管機關A縣政府舉發。A縣政府以甲在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從事水域
遊憩活動,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
依同條例第60條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科處25,000元罰鍰。
甲之此等妄舉受媒體大肆報導,並揭露所就讀之學校。
試問:
1.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之法律性質為何?(10%)
2.甲主張,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違反水域管理機關禁止活動區域之公
告事項。不具營利性質之活動者:處新台幣15,000元,並禁止其活動。」
A縣政府卻對其裁罰25,000元罰鍰,以屬違法。甲擬提起訴願,請問其應為如何之說理,
以主張該罰鍰處分違法?(20%)
3.某甲受裁罰之消息傳回政大,學校擬以行為有損校譽為由對甲予以記過處分。
甲要求陳述意見,試問學校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是否負有給予甲陳述意見機會之義務?
(10%)
4.某甲嗣後因車禍不幸身亡,死亡時罰鍰尚未繳納。台北縣政府因該筆罰鍰逾期未由義
務人自動繳納,遂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試問行政執行處得否向甲之繼承人乙強制執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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