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ie403 (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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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82 詹镇荣 行政法 期末考
时间Wed Jun 23 17:56:17 2010
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性质:
课程范围:行政契约的履行-行政执行法
开课教师:詹镇荣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9年6月23日
考试时限(Mins):100分钟(老师说的)
试题本文:
一、甲为全民健保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因未有诊治事实却自创就医记录,虚报医疗费用,
遂遭中央健保局以其违反全民健保法第55条第2项(前项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之特约及
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所授权制定之全民健康保险依是服务机构特约及管理办法
第66条第7款规定:「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於特约期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人应予停止
特约一至三个月,或就其违反规定部分之诊疗科别或服务项目停止特约一至三个月:
7.未诊治保险对象,却自创就医记录,虚报医疗费用。」处以「停止特约」一个月。
试问:
1.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特约及管理办法之法律性质为何?
其可否创设全民健保法所无之影响特约医事服务机关权益之规定?(15%)
2.中央健保局对甲处以停止特约一个月之处置,性质是否为行政罚?(10%)
又行政罚与非行政罚之区分实益何在?(15%)
二、政大法律系学生某甲为庆祝期末考结束,某日竟由淡水骑乘水上摩托车出发,
往澎湖方向航驾。途中顺利,直到离澎湖本岛海岸线500公尺处始经海巡人员发现,
将其戒护靠岸,并向主管机关A县政府举发。A县政府以甲在公告禁止活动区域从事水域
游憩活动,违反发展观光条例第36条及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第8条第一项规定,
依同条例第60条及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第12条规定,科处25,000元罚锾。
甲之此等妄举受媒体大肆报导,并揭露所就读之学校。
试问:
1.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之法律性质为何?(10%)
2.甲主张,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第12条规定:「违反水域管理机关禁止活动区域之公
告事项。不具营利性质之活动者:处新台币15,000元,并禁止其活动。」
A县政府却对其裁罚25,000元罚锾,以属违法。甲拟提起诉愿,请问其应为如何之说理,
以主张该罚锾处分违法?(20%)
3.某甲受裁罚之消息传回政大,学校拟以行为有损校誉为由对甲予以记过处分。
甲要求陈述意见,试问学校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是否负有给予甲陈述意见机会之义务?
(10%)
4.某甲嗣後因车祸不幸身亡,死亡时罚锾尚未缴纳。台北县政府因该笔罚锾逾期未由义
务人自动缴纳,遂移送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
试问行政执行处得否向甲之继承人乙强制执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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