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就是個死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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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試題] 971 楊淑文老師 民事訴訟法第二次期中考
時間Tue Jul 27 16:06:56 2010
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楊淑文老師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08/12/16
考試時限(Mins): 120mins
試題本文:
壹、甲主張甲乙丙共有系爭土地,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
土地。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如分割圖A。試問:
(一)以不服該分割法案,乃以甲為被上訴人,而單獨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15%)
(二)如甲乙丙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丁主張其亦為土地共有人,而
以甲乙丙為被告,另行向第一審法院提起系爭土地分割訴訟。如
法院認丁之主張有理由,應如何處理?前甲乙丙確定判決之效力
為何?(15%)
(三)如戊主張其與甲就系爭土地已訂立租賃契約,而以甲為被告,請求
確認甲戊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存在,法院應如何處理?(10%)
貳、甲乙主張計程車司機丙於駕車行經指南路新光路之斑馬線口時,未
注意禮讓而撞傷騎乘機車之駕駛甲及乘客乙,而以丙及計程車行丁
為被告,起訴請求丙丁應連帶賠償甲新台幣五十萬元,乙新台幣二
十萬元。
(一)甲之證人A證稱計程車司機丙紅燈時右轉,丙之證人(計程車乘客
B)則證稱丙右轉時仍為綠燈,試問法院可否採用A之證詞,判決
丙丁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甲勝訴;採用丙之證詞,判決丙丁
對乙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敗訴(10%)
(二)如法院判決甲乙全部勝訴
1.如甲起訴後,甲未經言詞辯論即單獨撤回對丙之起訴,其效力為
何?(10%)
2.乙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丁?(10%)
參、最高法院八十二年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37m(一)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一九九號判例就「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所為之闡*[m
*[1;37m釋「數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m
*[1;37m受之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為*[m
*[1;37m類似必要共同訴訟」,*[m因時代之進步及實務上之需要,並參照上訴立法理由,已
不能再固守此一窠臼,而應再為適當之解釋。此觀學者就「合一確定」之概念,
亦均主張應予擴張益明。...由此可知上述第二一九九號判例所闡釋之類似必要共
同訴訟之涵義,未免狹隘。揆諸首揭「合一確定」之立法理由,及本院三十三年
上字第四八一0號判例,並六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民庭總會決議(四)之精神,
似應從寬解釋為:*[1;37m(二)祇要當事人主張之法律關係,就共同訴訟人間在實體法*[m
*[1;37m上必須合一確定,而不能為歧異之判決者,即應歸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範疇。*[m
查本案法律問題,甲請求確認乙(債權人)、丙(債務人)間之抵押債權不存
在,因此項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在實體法上實具有不可分性,故有合一確
定之必要,而應為一致之判決。自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有民事訴訟法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至甲起訴之際,*[1;37m(三)若僅乙否認甲之主張,而丙不為*[m
*[1;37m爭執時,則甲僅列乙為被告,請求確認乙之抵押債權不存在,而無併列丙為共同*[m
*[1;37m被告之必要」*[m...」
請就上述(一)、(二)、(三)點之理由評析之。(30%)
注意事項:
※得參閱未註記之小六法
※答案卷請橫寫,並附理由及法條
※交卷時請依序簽到、繳回題目卷及答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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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18.37
※ 編輯: clark24135 來自: 59.115.118.37 (07/27 16:33)
※ 編輯: clark24135 來自: 59.115.118.37 (07/27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