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就是个死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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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71 杨淑文老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期中考
时间Tue Jul 27 16:06:56 2010
课程名称: 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 杨淑文老师
开课学院: 法学院
开课系级: 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2008/12/16
考试时限(Mins): 120mins
试题本文:
壹、甲主张甲乙丙共有系争土地,甲以乙丙为被告,起诉请求分割系争
土地。经第一审法院判决如分割图A。试问:
(一)以不服该分割法案,乃以甲为被上诉人,而单独提起第二审上诉,
其上诉效力是否及於丙(15%)
(二)如甲乙丙之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後,丁主张其亦为土地共有人,而
以甲乙丙为被告,另行向第一审法院提起系争土地分割诉讼。如
法院认丁之主张有理由,应如何处理?前甲乙丙确定判决之效力
为何?(15%)
(三)如戊主张其与甲就系争土地已订立租赁契约,而以甲为被告,请求
确认甲戊间就系争土地之租赁关系存在,法院应如何处理?(10%)
贰、甲乙主张计程车司机丙於驾车行经指南路新光路之斑马线口时,未
注意礼让而撞伤骑乘机车之驾驶甲及乘客乙,而以丙及计程车行丁
为被告,起诉请求丙丁应连带赔偿甲新台币五十万元,乙新台币二
十万元。
(一)甲之证人A证称计程车司机丙红灯时右转,丙之证人(计程车乘客
B)则证称丙右转时仍为绿灯,试问法院可否采用A之证词,判决
丙丁对甲负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甲胜诉;采用丙之证词,判决丙丁
对乙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乙败诉(10%)
(二)如法院判决甲乙全部胜诉
1.如甲起诉後,甲未经言词辩论即单独撤回对丙之起诉,其效力为
何?(10%)
2.乙丙提起第二审上诉,其效力是否及於丁?(10%)
参、最高法院八十二年第二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1;37m(一)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一九九号判例就「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所为之阐*[m
*[1;37m释「数人在法律上各有独立实施诉讼之权能,而其中一人起诉或一人被诉时,所*[m
*[1;37m受之本案判决依法律之规定对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该他人为共同诉讼人,即为*[m
*[1;37m类似必要共同诉讼」,*[m因时代之进步及实务上之需要,并参照上诉立法理由,已
不能再固守此一窠臼,而应再为适当之解释。此观学者就「合一确定」之概念,
亦均主张应予扩张益明。...由此可知上述第二一九九号判例所阐释之类似必要共
同诉讼之涵义,未免狭隘。揆诸首揭「合一确定」之立法理由,及本院三十三年
上字第四八一0号判例,并六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民庭总会决议(四)之精神,
似应从宽解释为:*[1;37m(二)只要当事人主张之法律关系,就共同诉讼人间在实体法*[m
*[1;37m上必须合一确定,而不能为歧异之判决者,即应归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范畴。*[m
查本案法律问题,甲请求确认乙(债权人)、丙(债务人)间之抵押债权不存
在,因此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在实体法上实具有不可分性,故有合一确
定之必要,而应为一致之判决。自属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而有民事诉讼法第五
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至甲起诉之际,*[1;37m(三)若仅乙否认甲之主张,而丙不为*[m
*[1;37m争执时,则甲仅列乙为被告,请求确认乙之抵押债权不存在,而无并列丙为共同*[m
*[1;37m被告之必要」*[m...」
请就上述(一)、(二)、(三)点之理由评析之。(30%)
注意事项:
※得参阅未注记之小六法
※答案卷请横写,并附理由及法条
※交卷时请依序签到、缴回题目卷及答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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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18.37
※ 编辑: clark24135 来自: 59.115.118.37 (07/2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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