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就是個死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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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試題] 971 楊淑文老師 民事訴訟法期末考
時間Thu Sep 16 11:17:25 2010
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楊淑文 老師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09.01.09
考試時限(Mins): 120 Mins
試題本文:
一、甲主張其行經指南路二段路口時,因乙超速駕車闖紅燈至撞擊甲,甲因而受
傷,甲乃以乙之僱用人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應賠償甲所受之損害合計新台幣五
十萬元。
(一)甲起訴後,乙即提出書狀表明為輔助丙而為訴訟參加,並於審理程序中自
認其有闖紅燈之事實,試問就乙自認之事實,對甲之效力為何?(15%)
(二)如法院判決丙應賠償甲新台幣四十萬元,丙向法院具狀捨棄上訴權,參加
人乙可否以丙之名義提起第二審上訴?(15%)
二、甲主張其向乙貿易公司購買貨品一批,惟該貨品因未經定色處裡,致有褪色
之瑕疵,向乙主張解除契約,起訴請求乙應負返還已付之償金新台幣五百萬元。
訴訟中提起製造貨品之丙具狀參加訴訟,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批貨品已經定色
處理。法院審理後以該批貨品有褪色之瑕疵,判決乙應返還甲償金五百萬元確
定。試問:如以嗣後向丙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原甲乙間確定判決對乙丙
間訴訟之效力為何?(25%)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丁主張丙為乙丁之婚外
情而生,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丙丁間父子法律關係存在,試問:
(一)丁之起訴是否具有民訴247條第一項之確認利益?(15%)
(二)確認利益應如何認定?如不具確認利益,依實務見解及學說應如何判決?
(15%)
(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判例:「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
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
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
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種情形,
即屬所謂無即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試評論本件判決之見解(15%)
注意事項:
※得參閱未註記之小六法
※答案卷請橫寫,並附理由及法條
※交卷時請依序簽到、繳回題目卷及答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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