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就是个死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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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71 杨淑文老师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
时间Thu Sep 16 11:17:25 2010
课程名称: 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 杨淑文 老师
开课学院: 法学院
开课系级: 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2009.01.09
考试时限(Mins): 120 Mins
试题本文:
一、甲主张其行经指南路二段路口时,因乙超速驾车闯红灯至撞击甲,甲因而受
伤,甲乃以乙之雇用人丙为被告,起诉请求丙应赔偿甲所受之损害合计新台币五
十万元。
(一)甲起诉後,乙即提出书状表明为辅助丙而为诉讼参加,并於审理程序中自
认其有闯红灯之事实,试问就乙自认之事实,对甲之效力为何?(15%)
(二)如法院判决丙应赔偿甲新台币四十万元,丙向法院具状舍弃上诉权,参加
人乙可否以丙之名义提起第二审上诉?(15%)
二、甲主张其向乙贸易公司购买货品一批,惟该货品因未经定色处里,致有褪色
之瑕疵,向乙主张解除契约,起诉请求乙应负返还已付之偿金新台币五百万元。
诉讼中提起制造货品之丙具状参加诉讼,并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批货品已经定色
处理。法院审理後以该批货品有褪色之瑕疵,判决乙应返还甲偿金五百万元确
定。试问:如以嗣後向丙依不完全给付请求损害赔偿,原甲乙间确定判决对乙丙
间诉讼之效力为何?(25%)
三、甲男乙女为夫妻,乙於婚姻关系存续中生有一子丙,丁主张丙为乙丁之婚外
情而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丙丁间父子法律关系存在,试问:
(一)丁之起诉是否具有民诉247条第一项之确认利益?(15%)
(二)确认利益应如何认定?如不具确认利益,依实务见解及学说应如何判决?
(15%)
(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号判例:「违章建筑物虽为地政机关所不许
登记,但非不得以之为交易之标的,原建筑人出卖该建筑物时,依一般法则,既
仍负有交付其物於买受人之义务,则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记之弱点可乘,又随时随
意主张所有权为其原始取得,诉请确认,势将无以确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种情形,
即属所谓无即受确定判决之法律上利益,应予驳回。」试评论本件判决之见解(15%)
注意事项:
※得参阅未注记之小六法
※答案卷请横写,并附理由及法条
※交卷时请依序签到、缴回题目卷及答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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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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