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annaok (眼鏡Dai)
看板NCCU_Exam
標題[試題] 992 詹鎮榮 行政法 第一次期中考
時間Wed Apr 20 17:34:52 2011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群修
課程範圍:課綱第十二章至第十七章(行政處分)
開課教師:詹鎮榮教授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二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04/19
考試時限(Mins):60Mins(09:10-10:10)
試題本文:
一、甲為A市市民,經營咖啡店已有數年,因口味獨具,常有報章媒體雜誌報導,聲名遠
播,店內時常座無虛席。但因店內空間狹小,不足客人使用,甲為擴大經營,乃向A市主
管機關申請於店外人行道上擺設桌椅陽傘,擴大營業。A市主管機關回函同意此項申請,
但於回函上記載下列文字:1. 此項特別使用所造成之汙染,甲必須負責清除;2. 若人行
道有整修必要,或因道路使用規畫變更或調整,則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項同意。試問:
(一)該回函中記載1.及記載2.之性質為何?(10%)
(二)若甲於主管機關同意後擴大營業,但針對因此所產生之菸蒂與垃圾仍然置之不理,引
起周圍住戶不滿抗議,則主管機關可為如何之處置?(20%)
(三)嗣後主管機關可否非因道路使用規畫變更或調整而廢止該同意,而係衡諸甲使用人行
道對於交通秩序影響過大,決定廢止該項同意,則該項廢止決定是否合法?(20%)
二、依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各持有四分之一應有
部分。乙丙丁擬將其共有之土地與建商戊合作建屋出售,未獲甲應允,因此無法提出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因而戊亦無法順利申請建築執照。乙遂於丙丁不知情之情況下,私自委託
不知情之人偽刻甲之印章,並加蓋於甲名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完成所有共有人均出
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要件後,乙自稱甲之代理人,由乙丙丁與不知情之建商戊簽訂合建
契約,由戊為起造人,持向台北市政府所屬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台北市政府因而據以核
發於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之土地上建屋之建造執照(A建照)領取通知函(C通知))給戊
。
1. 針對台北市政府所核發之A建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
(A) A建照為一侵益處分,因為A建照侵害甲之權利。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4款,因該建照之核發構成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故應屬一無
效之行政處分。
(C) 依實務之見解,針對A建照之瑕疵,戊建商得主張因其並不知情,因此得向台北市政
府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D) 若台北市政府嗣後發現A建照之瑕疵,則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撤銷。
2. 假設甲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案經最高法院判決乙偽造文書罪確定,判決理由中並認為
乙偽造甲名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此時系爭土地上的房屋早已建好,並取得建築物使用
執照。則甲應如何主張權利,對其較為有利?(10%)
(A)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請求主管機關撤銷A建照。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主張因情事變更應廢止原處分。
(C)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程序重新進行。
(D) 重新申請A建照。
3. 若戊所建築之建屋,與建照上所載之規格不符,五樓以下之建築基地甚至外推占據原
有巷道,壓縮防火牆之寬度。鄰人己乃主張其權利受到侵害,向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10%)
(A) 己之權利有無受到侵害,應依「保護規範理論」加以判斷。
(B) 主管機關所為之建照核發,即屬一「第三人效力處分」。
(C) 若消防機關函附己「經查並無違法」,則己得主張其權利受侵害,提起行政救濟。
(D) 主管機關所為之建照核發,對於行政法院具有「構成要件效力」,行政法院原則上應
尊重主管機關所為之核發決定。
4. 依建築法第41條規定: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
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假設戊接獲A領照通知後,因故未於三個
月內前去領照,亦未知會發照機關。台北市政府遂發B函通知戊,以其未於三個月內領照
為由,廢止原建造執照。戊不服,認為通知領取建造執照之C通知函中並未獲告知若未於
三個月內領取將遭廢照,因此北市府的廢照通知違法。針對以上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
(A) 針對建築法第41條之規定,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之「法規允許廢止者。」
(B) C通知中未載明三個月的領照期限,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8條之救濟期間教示錯誤。
(C) 針對C函,戊得主張信賴保護。
(D) C通知應為一行政處分。
5. 針對多階段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
(A) 多階段行政處分係指經多個行政機關協力做成之行政處分,因此通常需經過多個行政
機關之同意始能作成。故若多階段行政處分中,有未經其他應參與機關同意之情形,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5款加以補正。
(B) 多階段行政處分係由多個行政程序所共同構成。
(C) 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撤銷,僅限於原處分機關始得為之。
(D) 依照實務見解,多階段行政處分應以後階段機關為作成機關。
*可參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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