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annaok (眼镜Dai)
看板NCCU_Exam
标题[试题] 992 詹镇荣 行政法 第一次期中考
时间Wed Apr 20 17:34:52 2011
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性质:群修
课程范围:课纲第十二章至第十七章(行政处分)
开课教师:詹镇荣教授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二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1/04/19
考试时限(Mins):60Mins(09:10-10:10)
试题本文:
一、甲为A市市民,经营咖啡店已有数年,因口味独具,常有报章媒体杂志报导,声名远
播,店内时常座无虚席。但因店内空间狭小,不足客人使用,甲为扩大经营,乃向A市主
管机关申请於店外人行道上摆设桌椅阳伞,扩大营业。A市主管机关回函同意此项申请,
但於回函上记载下列文字:1. 此项特别使用所造成之污染,甲必须负责清除;2. 若人行
道有整修必要,或因道路使用规画变更或调整,则主管机关有权废止该项同意。试问:
(一)该回函中记载1.及记载2.之性质为何?(10%)
(二)若甲於主管机关同意後扩大营业,但针对因此所产生之菸蒂与垃圾仍然置之不理,引
起周围住户不满抗议,则主管机关可为如何之处置?(20%)
(三)嗣後主管机关可否非因道路使用规画变更或调整而废止该同意,而系衡诸甲使用人行
道对於交通秩序影响过大,决定废止该项同意,则该项废止决定是否合法?(20%)
二、依建筑法第30条之规定,「起造人申请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时,应备具申请书、土地
权利证明文件、工程图样及说明书。」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笔土地,各持有四分之一应有
部分。乙丙丁拟将其共有之土地与建商戊合作建屋出售,未获甲应允,因此无法提出土地
权利证明文件,因而戊亦无法顺利申请建筑执照。乙遂於丙丁不知情之情况下,私自委托
不知情之人伪刻甲之印章,并加盖於甲名义之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上,完成所有共有人均出
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之要件後,乙自称甲之代理人,由乙丙丁与不知情之建商戊签订合建
契约,由戊为起造人,持向台北市政府所属工务局申请建造执照,台北市政府因而据以核
发於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之土地上建屋之建造执照(A建照)领取通知函(C通知))给戊
。
1. 针对台北市政府所核发之A建照,下列叙述何者正确?(10%)
(A) A建照为一侵益处分,因为A建照侵害甲之权利。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4款,因该建照之核发构成刑法上的伪造文书罪,故应属一无
效之行政处分。
(C) 依实务之见解,针对A建照之瑕疵,戊建商得主张因其并不知情,因此得向台北市政
府主张信赖保护原则。
(D) 若台北市政府嗣後发现A建照之瑕疵,则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予以撤销。
2. 假设甲向检察官提起告诉,案经最高法院判决乙伪造文书罪确定,判决理由中并认为
乙伪造甲名义之土地使用权同意书。此时系争土地上的房屋早已建好,并取得建筑物使用
执照。则甲应如何主张权利,对其较为有利?(10%)
(A)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请求主管机关撤销A建照。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4款主张因情事变更应废止原处分。
(C)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条第1项第2款向原处分机关申请程序重新进行。
(D) 重新申请A建照。
3. 若戊所建筑之建屋,与建照上所载之规格不符,五楼以下之建筑基地甚至外推占据原
有巷道,压缩防火墙之宽度。邻人己乃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向主管机关检举。下列叙述
何者错误?(10%)
(A) 己之权利有无受到侵害,应依「保护规范理论」加以判断。
(B) 主管机关所为之建照核发,即属一「第三人效力处分」。
(C) 若消防机关函附己「经查并无违法」,则己得主张其权利受侵害,提起行政救济。
(D) 主管机关所为之建照核发,对於行政法院具有「构成要件效力」,行政法院原则上应
尊重主管机关所为之核发决定。
4. 依建筑法第41条规定:起造人自接获通知领取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之日起,逾三个月
未领取者,主管建筑机关得将该执照予以废止。假设戊接获A领照通知後,因故未於三个
月内前去领照,亦未知会发照机关。台北市政府遂发B函通知戊,以其未於三个月内领照
为由,废止原建造执照。戊不服,认为通知领取建造执照之C通知函中并未获告知若未於
三个月内领取将遭废照,因此北市府的废照通知违法。针对以上事实,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10%)
(A) 针对建筑法第41条之规定,应属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1款之「法规允许废止者。」
(B) C通知中未载明三个月的领照期限,应属行政程序法第98条之救济期间教示错误。
(C) 针对C函,戊得主张信赖保护。
(D) C通知应为一行政处分。
5. 针对多阶段行政处分,下列叙述何者正确?(10%)
(A) 多阶段行政处分系指经多个行政机关协力做成之行政处分,因此通常需经过多个行政
机关之同意始能作成。故若多阶段行政处分中,有未经其他应参与机关同意之情形,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114条第1项第5款加以补正。
(B) 多阶段行政处分系由多个行政程序所共同构成。
(C) 多阶段行政处分之撤销,仅限於原处分机关始得为之。
(D) 依照实务见解,多阶段行政处分应以後阶段机关为作成机关。
*可参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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