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v1021 (Calvin)
看板NCCU_Exam
標題[試題] 992 孫迺翊老師 行政法期中考
時間Thu Apr 21 01:14:08 2011
不得攜帶法條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群修
課程範圍:行政處份、行政契約、行政命令、事實行為
開課教師:孫迺翊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二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04/19
考試時限(Mins):120min
試題本文:
一、
為紀念日治時期受日本政府徵召赴南洋作戰的原住民,民間社團法人高砂義勇隊
紀念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有意在烏來風景區內設立紀念碑,於94年1月依照發展觀光
條例17條規定,向台北縣政府所屬經營管理機構台北縣特定風景區管理所(以下所稱風管
所)提出申請,風管所回函:「原則同意....,請貴會提送相關細部設計書圖、施工計畫
(水保計畫) 及施工交通維持計畫等至本所審查,審核通過後始准許動工」(函一)。該協
會立即向風管所提出相關資料,並多次到風管所拜訪,討論設置地點,如何美化環境
、如何做好水土保持及施工期間如何維持適當交通等事項,雙方達成共識後,風管所即於
94年6月予以核准(函二),該協會開始施工。紀念碑完工後過了一年因某位立委對碑文
內容提出質詢,台北縣政府受到壓力,遂於96年1月去函協會,要求協會將紀念碑拆除(函
三)
(一)協會曾針對函三提起訴願,台北縣政府訴願委員會曉諭:協會與風管所兼就土地使用
成立工法上無償借貸契約,故以訴願不合法為由駁回。請問你認為訴願委員會之見解是否
妥適? (25%)
(二)除題(一)所述事實外,本案尚有哪些類型的行政行為存在(可能包含事實行為、法律
行為) ? (25%)
(三) 台北縣政府於要求拆除公文(函三)中指出,原先准許設立(函二)有兩個錯誤:一、
依照相關法規規定,風管所收到申請案後,沒有自行審查核准的權限,而必須將所有申請
資料轉陳台北縣政府作決定,風管所竟然自行核准,顯然違法; 二、協會當初承諾
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書卻未提出,也沒有做水土保持,紀念碑之設立顯然不合法,其第一個
錯誤是否影響函二之效力(10%)?
(四) 針對上述第二個錯誤,協會反駁,風管所核准後(函二)已逾法定就記期間,事情
已告確定,台北縣政府應不得事後突然要求拆除,如果真的要拆除,也應該補償協會損失
試問協會之主張是否有無理由? (20%)
二、台中阿拉夜店發生大火,造成九死悲劇。事後發現,阿拉夜店位於住宅區,似乎違反
了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亦即住宅區禁止設置舞廳(
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販賣酒精
飲料之夜店是不是屬於上述這些場所?內政部營建署曾經作了一項釋示:有陪酒員之酒吧
屬於特殊娛樂業,不得設置在住宅區」阿拉夜店雖然販賣酒類,但沒有陪酒員,因此台
中市政府認為,准其設立在住宅區並無違法之處。請問營建署之函釋,對於想要在住宅區
設立夜店的業者,執法公務員,以及行政法院有無拘束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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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100
1F:推 r80108:不能參考法典! 04/21 09:51
2F:推 yuliwang:附發展觀光條例第3&17條..... orz 04/21 13:40
※ 編輯: mv1021 來自: 140.119.135.100 (05/05 01:51)
※ 編輯: mv1021 來自: 140.119.135.100 (05/05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