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v1021 (Calvin)
看板NCCU_Exam
标题[试题] 992 孙乃翊老师 行政法期中考
时间Thu Apr 21 01:14:08 2011
不得携带法条
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性质:群修
课程范围:行政处份、行政契约、行政命令、事实行为
开课教师:孙乃翊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二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1/04/19
考试时限(Mins):120min
试题本文:
一、
为纪念日治时期受日本政府徵召赴南洋作战的原住民,民间社团法人高砂义勇队
纪念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意在乌来风景区内设立纪念碑,於94年1月依照发展观光
条例17条规定,向台北县政府所属经营管理机构台北县特定风景区管理所(以下所称风管
所)提出申请,风管所回函:「原则同意....,请贵会提送相关细部设计书图、施工计画
(水保计画) 及施工交通维持计画等至本所审查,审核通过後始准许动工」(函一)。该协
会立即向风管所提出相关资料,并多次到风管所拜访,讨论设置地点,如何美化环境
、如何做好水土保持及施工期间如何维持适当交通等事项,双方达成共识後,风管所即於
94年6月予以核准(函二),该协会开始施工。纪念碑完工後过了一年因某位立委对碑文
内容提出质询,台北县政府受到压力,遂於96年1月去函协会,要求协会将纪念碑拆除(函
三)
(一)协会曾针对函三提起诉愿,台北县政府诉愿委员会晓谕:协会与风管所兼就土地使用
成立工法上无偿借贷契约,故以诉愿不合法为由驳回。请问你认为诉愿委员会之见解是否
妥适? (25%)
(二)除题(一)所述事实外,本案尚有哪些类型的行政行为存在(可能包含事实行为、法律
行为) ? (25%)
(三) 台北县政府於要求拆除公文(函三)中指出,原先准许设立(函二)有两个错误:一、
依照相关法规规定,风管所收到申请案後,没有自行审查核准的权限,而必须将所有申请
资料转陈台北县政府作决定,风管所竟然自行核准,显然违法; 二、协会当初承诺
提出水土保持计画书却未提出,也没有做水土保持,纪念碑之设立显然不合法,其第一个
错误是否影响函二之效力(10%)?
(四) 针对上述第二个错误,协会反驳,风管所核准後(函二)已逾法定就记期间,事情
已告确定,台北县政府应不得事後突然要求拆除,如果真的要拆除,也应该补偿协会损失
试问协会之主张是否有无理由? (20%)
二、台中阿拉夜店发生大火,造成九死悲剧。事後发现,阿拉夜店位於住宅区,似乎违反
了依据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15条第1项第11款之规定,亦即住宅区禁止设置舞厅(
场)、酒家、酒吧(廊)、特种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户或其他类似之营业场所。贩卖酒精
饮料之夜店是不是属於上述这些场所?内政部营建署曾经作了一项释示:有陪酒员之酒吧
属於特殊娱乐业,不得设置在住宅区」阿拉夜店虽然贩卖酒类,但没有陪酒员,因此台
中市政府认为,准其设立在住宅区并无违法之处。请问营建署之函释,对於想要在住宅区
设立夜店的业者,执法公务员,以及行政法院有无拘束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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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35.100
1F:推 r80108:不能参考法典! 04/21 09:51
2F:推 yuliwang:附发展观光条例第3&17条..... orz 04/21 13:40
※ 编辑: mv1021 来自: 140.119.135.100 (05/05 01:51)
※ 编辑: mv1021 来自: 140.119.135.100 (05/05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