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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公司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方嘉麟 老師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09年1月9日 考試時限(Mins): 兩小時 試題本文: 嫌犯X的復仇   X某日返家,發現鄰室女自殺身亡,留有遺書控訴甲始亂終棄。X決議代女 復仇。   甲為A藥品公司董事長,媒體報導新藥「奔」極為成功,可惜無法打入各大 醫院,致A虧損高達五億(A章程訂定股份總數一百億股,每股金額十元,已發 行一億股,其中99.9%為甲家族所持有)。X於各大醫院均有人脈關係,X 向甲表示願協助「奔」行銷,條件是此種人脈與行銷技術作價五億元,計五仟萬 股,且X任A董事長暨行銷總監,甲允諾。當年A增資五億(全數由X依前述技 術作價),並由會計師Y簽證。   A董事三人原為甲乙丙,監察人為甲妻,四人均為甲家族企業,B公司之代 表人,其後甲辭職。甲改派X,甲妻亦辭職,改派甲。新的董事會(X乙丙)復 選出X出任董事長。未料第一年A大賠五億,現金周轉不靈。X向甲稱其已覓得 金主願以每股兩毛認購A發行之十億股,解決公司嚴重現金短缺問題,X並向甲 保證若無法完成前述引資計畫,且使A於第二年轉虧為盈,將引咎辭職並賠償A 五億元。後A果獲得股款二億元挹注,甲遂信任X,次年(第二年)股東常會承 認會計表冊,並免除X與A間交易之一切責任。   第二年A獲利高達二十億元,某日X忽向甲表明其已直接、間接持A股逾9 1%,其後(第三年年中)之股東常會決議配發股東八億元盈餘,並將A併入C 公司。甲大驚,雇徵信所調查獲得如下資訊:  1. 第一年A大賠,係X私自設立C,C亦為藥品公司,與A搶單,董事長為     X兄。  2. 所謂的金主,挹注A二億元現金,為D公司,D資本額二億,九仟萬係A     投資,一億一仟萬係X投資,惟此資金係X向A借貸而來,D董事長為X     弟。前述設立X的龐大資金需求,以及X的高額薪資正引發了A的現金周     轉不靈。而D因每股兩毛認購A十億股,遂持A近87%。  3. A獲利高達二十億元,係X與某些醫院勾串,大幅虛增盈餘。X並已獲派     之盈餘挹注C,使C有能力併購A。     甲悲憤服毒,臨死前致電北大某刑法教授,望其將X繩之以法。 1. X人脈與行銷技術係屬公司法下廣義之技術 2. 設前提答案為是,X即得以技術作價,且此技術應作價若干,僅需董事會普   通決議。 3. 設第一題答案為是,復設該技術價值一億元,則就差額四億元部分,A董事   會贊成該增資案的董事應連帶認繳。 4. X設立C,不得於設立時技術出資。 5. 增資五億元由會計師Y簽證,公司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公司,其資本額   始須經會計師簽證。 6. 設X技術作價為灌水,真實價值遠低於五億元,附設該增資業經登記,則信   賴該登記之與A交易之人即可請求Y賠償。 7. 設A增資五億係甲(增資時A董事長)代表A向主管機關為增資登記,甲   即有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適用。 8. 主管機關就A增資五億元之申請,係就形式審查,故縱X作價係灌水,主管   機關亦極可能無由發現。 9. 設前題答案為是,主管機關於發現A增資申請不實時,即可撤銷或廢止A增   資登記。 10. 設X人脈與行銷技術不得以之作價,則X認購A股份行為即屬無效,此既無   效即非A股東,自亦不能出任A董事長。 11. 設前題答案為是,依經濟部解釋,倘X業經登記為A之董事長,A即不得以   X實非董事長為由,對抗第三人,且第三人無善、惡意之別,均不得對抗。 12. 甲於A增資五億後辭去A董事職務,B改派X,設A因某種理由未申請變更   董事長登記,甲無法以辭職函申請主管機關登記其辭任。 13. 設A章程於設立時訂定股份總數一百億股,當時可僅發行一億股。 14. 設A章程於設立時訂定股份總數二億股,僅發行一億股,嗣後A可變更章程,   將股份總數提高至一百億股。 15. A董監均係B代表人,自得隨時改派,故B可隨時、不具理由撤換X,改派   他人出任A董事。 16. A董監均係B代表人,則董監均為B,此係我國公司法獨特規定。 17. A董監均係B代表人,現B持A股比例急遽下降(第二年X已直、間接持A   股逾91%),倘A為公開發行公司,則作為B代表人之董監均當然解任。 18. 縱作為B代表人之董監並無當然解任情事,然X既已直、間接持A股逾91   %,即可於股東常會中決議解任甲乙丙。 19. X除任A董事長以外,並出任行銷總監一職,倘後者未經董事會決議,又未   於主管機關登記,縱X係A當時董事長甲所聘任,且實際行使行銷總監職權,   依教科書,亦非屬公司法下之經理人。 20. 第二年股東常會承認會計表冊,雖生解除董監責任效力,但並不表示X一切   責任均在解除之列。 21. 第二年股東常會免除X與A間交易之一切責任,雖民法規定故意及重大過失   不得預先免除責任,但此為事後免除,祇要決議方法及召集程序無瑕疵,自   生免除效力。 22. 第三年股東常會決議配發股東A八億元盈餘,雖A於第二年獲利高達二十億   元,但公司法所稱無盈餘不得分派股利,非指此二十億元。 23. 第一年X向甲稱已覓得金主願以每股兩毛認購A發行之十億股,其後A並   獲得二億元股款,此折價發行係屬違法。 24. 設前題答案為是,A為籌資得先減資後增資,惟A減資無論有否返還股東股   款(A已大賠,減資祇是由資本吸收虧損,並未實際配發股東任何款項),   均需踐行債權人保障程序。 25. 減資但未踐行債權人保障程序係屬無效。 26. 私自設立C即違反競業禁止相關規定。 27. 董事競業須得股東會許可,惟此許可不得概括。 28. 設前題答案為是,現實務上均已趨向採取教科書呼籲,對股東會說明競業之   主要內容,不再請求股東會為概括許可。 29. 設X違反競業禁止規定,A即得請求X得一年內因競業之所得歸入A。 30. 假設C為A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則教科書傾向解除競業禁止限制。 31. 假設X指派A總經理擔任C總經理,且未獲A董事會同意,該總經理違反   競業禁止規定。 32. 設前題答案為是,A總經理雖係服從上級X之命令,但亦不能就此免除對A   之責任,或已X係A董事長代表A為由,向A請求因執行職務所受損害之   賠償。 33. D資金係數由A支應,依公司法D不得買入A股份。 34. 設前題答案為是,D買入A股份,若D被認係屬善意,則D買入行為仍非   無效。 35. 設D買入A股有效,DA即相互持股,表決權應受規範。A所持D之股份無   表決權。 36. D買入A股,雖X持D股逾半,但倘此買入須經A董事會決議,A董事長   X依大理院解釋並無庸利益迴避。 37. D買入A股,A應由監察人甲代表A。 38. 設前題答案為是,倘A非由甲代表,該買賣股份行為即屬無效。 39. 設D買入A股應經A董事會決議,此時A董事依教科書,即有經營判斷法   則之適用。 40. 設D買入A股應經A董事會決議,A董事會(X乙丙)亦無異議通過。倘   買入價格(兩毛一股)過低及A董事就此違反注意與忠實義務,A監察人甲   並可代A對X乙丙提起訴訟追究責任。 41. 設D買入A股應經A董事會決議,A董事會(X乙丙)亦無異議通過。倘   買入價格(兩毛一股)過低及A董事就此違反注意與忠實義務,甲得以A小   股東身分依公司法第214條向X乙丙提起代表訴訟,縱甲本身即係A監察   人亦不例外。 42. X向A借貸一億一千萬,除非認係員工借支,否則絕對違法。 43. 設前題答案為是,惟借貸行為非當然無效,僅X須對A為損害賠償。 44. 設X向A借貸違反X對A之忠實義務,曾宛如教授認X尚應返還A因此貸得   款項所得之利益。 45.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定明應由股東會議定,惟X高額薪資係屬薪資部分,與   此所稱報酬係屬二事,無庸股東會議定,至於是否金額過高僅生X是否需賠   償A損失問題。 46. 依經濟部解釋,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訂明全體董監之報酬,授權董事會   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係屬合法。 47. 最高法院與經濟部就公司章程定明董監報酬,授權董事會依一定標準支給,   應經何種程序之立場係屬相同。 48. 設X高額薪資有相當大比例係「車馬費」與「交際費」,最高法院就是否報   酬採形式認定,而「車馬費」與「交際費」一般認非屬報酬科目。 49. 設X高額薪資應經股東會決議,但股東會迄未為任何決議,最高法院認X仍   可援引民法第547條向A主張董事報酬請求權。 50. 設A獲利二十億元係X與醫院勾串,大幅虛增盈餘,則有關A溢發股利部   分,倘因此致A債權人受損,債權人得請求受領溢發股利之股東返還A。 加分題(每答對一題加一分) 1. 為便利股東積極參與公司之經營,94年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1賦予股   東提案權,因此祇要公司開股東會,股東均可提案。 2. 董事之選任原則上採累積投票制,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時,即可不適用累積   投票制。 3. 依公司法第193條,執行董事依照董事會之決議具體執行業務,而董事會   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該執行董事即應對公司所受之損害   負賠償之責。 4. 公司法第214條賦予股東可代位公司提起訴訟之權,因此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可逕行對董事逕行訴訟,無庸經過   其他程序。 5. 盈餘分派屬於公司經營決策範圍,故係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之。 6. 依公司法,董事在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   一時,董事當然解任。 7. 我國公司法第369條之4係引進美國法上之否定公司法人格理論之明文規範 8. 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董事得隨時向公司   辭職,終止委任關係,不以公司同意為生效要件。 9. 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0. 公司法第12條採登記生效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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