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不要再是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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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試題] 972 楊淑文老師 民事訴訟法第一次期中考
時間Sat May 21 23:20:50 2011
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楊淑文老師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09/04/17
考試時限(Mins): 兩小時
試題本文:
壹、甲以乙出售A筆土地予甲,以屆約定給付期限,仍不辦理移轉登記予
甲,因此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訴訟
繫屬中,乙竟將A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丙並主張乙丙亦訂有
土地買賣契約,因此丙取得土地所有權完全合法。試問:甲可否以其
乙之起訴,對丙有所主張?(20%)
貳、甲主張其出售其所有之Honda CR-V中古車予乙,約定價金為30萬元,
經乙開立支票為付款,甲提示支票不獲兌現,甲乃乙以為被告
(一)於 A 法院起訴請求乙支付價金30萬元,於 B 法院起訴請求乙應
支付票款30萬元。依不同訴訟標的理論,B 法院應如何處理?(20%)
(二)於 A 法院起訴請求乙應給付30萬元,原因事實則主張本於價金請求
權與票款請求權,本於重疊合併請求法院合併審判,或選擇合併請求
法院擇一審判,法院應如何審判?依實務見解將發生何種適用之困
境?(20%)
參、民訴法第25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礎事實」是否與「請求權根據之
構成要件事實」為相同之解釋?請評析下列案例之「基礎事實」是否
同一?(20%)
最高法院九一年台抗字第七0八號民事裁定意旨略謂:「...查抗告人原起訴
關於損害賠償價金部分之請求,係以其已支出前述土地開發費用,因相對人
等違約致受有損害,為其原因事實。而追加新訴之原因事實,則為相對人等
因抗告人支出各該費用,致相對人所有系爭土地之價格上揚而受有利益,並
使其受有損害,兩者雖有些許共通性及關聯性,但原訴就該損害賠償請求部
分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僅止於相對人有無違約、抗告人有無支出該土
地開發費用、及抗告人之支出與相對人之違約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丙追加之
新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乃涉相對人等之土地有無增值、抗告人有無
支出該土地之開發費用;如有增值,相對人等是否係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與
抗告人是否受有損害。顯見兩者間尚有諸多不相關干涉之處,於另為主張及
舉證前,殊難於新訴中加以利用,即難認抗告人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
同一...」
肆、預備合併是否須以先位聲明或備位聲明不可並存之兩聲明為合法要件?下列
案例中原告所提之「預備合併」是否合法?(20%)
76年9月十七四廳民(一)字2824號函之案例節錄如下:「乙以甲丙為被
告,主張甲為互助會會首,將其名下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丙,乙因此主張
甲丙間的移轉為通謀虛偽而無效,或移轉雖為有效,惟係詐害債權而主張撤
銷」
注意事項:
※得參閱未註記之小六法
※答案卷請橫寫,並附理由及法條
※交卷時請依序簽到、繳回題目卷及答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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