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不要再是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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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72 杨淑文老师 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期中考
时间Sat May 21 23:20:50 2011
课程名称: 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 杨淑文老师
开课学院: 法学院
开课系级: 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2009/04/17
考试时限(Mins): 两小时
试题本文:
壹、甲以乙出售A笔土地予甲,以届约定给付期限,仍不办理移转登记予
甲,因此以乙为被告,起诉请求乙应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予甲。诉讼
系属中,乙竟将A笔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丙,丙并主张乙丙亦订有
土地买卖契约,因此丙取得土地所有权完全合法。试问:甲可否以其
乙之起诉,对丙有所主张?(20%)
贰、甲主张其出售其所有之Honda CR-V中古车予乙,约定价金为30万元,
经乙开立支票为付款,甲提示支票不获兑现,甲乃乙以为被告
(一)於 A 法院起诉请求乙支付价金30万元,於 B 法院起诉请求乙应
支付票款30万元。依不同诉讼标的理论,B 法院应如何处理?(20%)
(二)於 A 法院起诉请求乙应给付30万元,原因事实则主张本於价金请求
权与票款请求权,本於重叠合并请求法院合并审判,或选择合并请求
法院择一审判,法院应如何审判?依实务见解将发生何种适用之困
境?(20%)
参、民诉法第253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基础事实」是否与「请求权根据之
构成要件事实」为相同之解释?请评析下列案例之「基础事实」是否
同一?(20%)
最高法院九一年台抗字第七0八号民事裁定意旨略谓:「...查抗告人原起诉
关於损害赔偿价金部分之请求,系以其已支出前述土地开发费用,因相对人
等违约致受有损害,为其原因事实。而追加新诉之原因事实,则为相对人等
因抗告人支出各该费用,致相对人所有系争土地之价格上扬而受有利益,并
使其受有损害,两者虽有些许共通性及关联性,但原诉就该损害赔偿请求部
分所主张之事实及证据资料,仅止於相对人有无违约、抗告人有无支出该土
地开发费用、及抗告人之支出与相对人之违约有无相当因果关系;丙追加之
新诉所主张之事实及证据资料,乃涉相对人等之土地有无增值、抗告人有无
支出该土地之开发费用;如有增值,相对人等是否系无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与
抗告人是否受有损害。显见两者间尚有诸多不相关干涉之处,於另为主张及
举证前,殊难於新诉中加以利用,即难认抗告人追加之诉与原诉之基础事实
同一...」
肆、预备合并是否须以先位声明或备位声明不可并存之两声明为合法要件?下列
案例中原告所提之「预备合并」是否合法?(20%)
76年9月十七四厅民(一)字2824号函之案例节录如下:「乙以甲丙为被
告,主张甲为互助会会首,将其名下之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丙,乙因此主张
甲丙间的移转为通谋虚伪而无效,或移转虽为有效,惟系诈害债权而主张撤
销」
注意事项:
※得参阅未注记之小六法
※答案卷请横写,并附理由及法条
※交卷时请依序签到、缴回题目卷及答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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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