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idot (JB)
看板NCCU_Exam
標題[試題] 1001 楊芳賢 民法總則期末考
時間Fri Jan 13 01:58:26 2012
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楊芳賢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一年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1/3
考試時限(Mins):120分鐘
試題本文:
一、航空公司職員甲遭女友乙指控始亂終棄,並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致該公司人評會
召開會議,並由人事主管丙對甲表示,若甲不自動離職,人評會已作成決議將予以解雇。
其後,甲決定自動離職。但不久以後,甲以其離職意思表示係遭脅迫為由主張撤銷,且
雇傭關係存在。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並不構成脅迫,雇傭關係已因甲辭職而消滅。
請分析評論最高法院本判決此一見解。20%
二、(一)甲有山水畫一幅,甲委請友人乙代為出售。不料乙竟吹噓該畫為某一名家的畫作
,致丙誤信該畫價值不菲而以十萬元買受。若丙不久知悉該畫實際價值主張撤銷權時,
甲可否抗辯友人乙乃第三人,甲不知情,故適用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丙不得撤銷
?10%
(二)若甲委請丁鑑定,經丁出具鑑定書表示價值二萬元。不久,丁與戊串通,由戊向甲出
價三萬元買得該畫,並由戊將該畫交付與丁。其後,丁即以十二萬元將該畫轉賣第三人己
,丁並交付三萬元予物作為報酬。若甲不久知悉該畫實際價值等情事,試問甲有何權力
可得主張?10%
三、若甲係丁之受雇人,且丁亦將支票、印鑑章等交由甲保管,並曾由甲對戊簽發支票
交付之情事。其後不久,甲以丁之名義對戊借得款項,試問丁應否負責?20%
四、甲十八歲,且受雇於乙,並以乙之名義將乙之商品出售並移轉交付予丙,但不久甲
之法定代理人不承認甲予以之雇傭契約,試問:此一情形對甲所為與第三人丙之交易行為
有無影響?
五、最高法院39台上105稱,系爭房屋就令如上訴人所稱,係因上訴人出國往加拿大經商
,故僅交其母某氏保管自行收益以資養贍,並未受予處分權,但某氏既在上訴人提起本件
訴訟之前死亡,上訴人又為某氏之概括繼承人,對於某氏之債務原負無限責任,以民法第
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類推解釋,應認某氏就該房屋與被上訴人訂立之買賣契約為有效,
上訴人仍負使被上訴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之義務,自不待言。
請分析評論最高法院本判決之說明有何疑問?2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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