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idot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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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1 杨芳贤 民法总则期末考
时间Fri Jan 13 01:58:26 2012
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杨芳贤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一年级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1/3
考试时限(Mins):120分钟
试题本文:
一、航空公司职员甲遭女友乙指控始乱终弃,并经新闻媒体大幅报导,致该公司人评会
召开会议,并由人事主管丙对甲表示,若甲不自动离职,人评会已作成决议将予以解雇。
其後,甲决定自动离职。但不久以後,甲以其离职意思表示系遭胁迫为由主张撤销,且
雇佣关系存在。但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并不构成胁迫,雇佣关系已因甲辞职而消灭。
请分析评论最高法院本判决此一见解。20%
二、(一)甲有山水画一幅,甲委请友人乙代为出售。不料乙竟吹嘘该画为某一名家的画作
,致丙误信该画价值不菲而以十万元买受。若丙不久知悉该画实际价值主张撤销权时,
甲可否抗辩友人乙乃第三人,甲不知情,故适用民法第92条第1项但书规定,丙不得撤销
?10%
(二)若甲委请丁监定,经丁出具监定书表示价值二万元。不久,丁与戊串通,由戊向甲出
价三万元买得该画,并由戊将该画交付与丁。其後,丁即以十二万元将该画转卖第三人己
,丁并交付三万元予物作为报酬。若甲不久知悉该画实际价值等情事,试问甲有何权力
可得主张?10%
三、若甲系丁之受雇人,且丁亦将支票、印监章等交由甲保管,并曾由甲对戊签发支票
交付之情事。其後不久,甲以丁之名义对戊借得款项,试问丁应否负责?20%
四、甲十八岁,且受雇於乙,并以乙之名义将乙之商品出售并移转交付予丙,但不久甲
之法定代理人不承认甲予以之雇佣契约,试问:此一情形对甲所为与第三人丙之交易行为
有无影响?
五、最高法院39台上105称,系争房屋就令如上诉人所称,系因上诉人出国往加拿大经商
,故仅交其母某氏保管自行收益以资养赡,并未受予处分权,但某氏既在上诉人提起本件
诉讼之前死亡,上诉人又为某氏之概括继承人,对於某氏之债务原负无限责任,以民法第
一百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类推解释,应认某氏就该房屋与被上诉人订立之买卖契约为有效,
上诉人仍负使被上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义务,自不待言。
请分析评论最高法院本判决之说明有何疑问?2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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