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xtk (曬黑的向日葵)
看板NTUEngSA
標題工學院94學年度學生會會長暨工學院學生會章程創制案選舉公告二
時間Tue May 10 21:21:5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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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院學生會長選舉暨工學院學生會章程創制案
投票日期:94年5月20日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三十分
投票地點:工學院綜合大樓一樓外(面向學生活動中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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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院學生會會長選舉 http://homepage.ntu.edu.tw/~b91501017/2.doc
投 票 時 間: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三十分
投 票 地 點:工學院綜合大樓一樓外(面向學生活動中心處)
開票時間地點: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晚上七點於工學院辦公室進行日間部學生代表開票
投票注意事項:
一、候選人資格
凡台大工學院在學學生,均有投票權。
二、攜帶證件
學生證(其他證件無效),學生證遺失而未辦完補發手續者,不得投票。
三、投票方法
(一)投票地點:見前
(一) 繳驗學生證(其他證件無效,學生證後需蓋本學期之註冊章),經選務員於
學生證背面蓋章後,方得領取選票。
(二)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
到場而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三) 選舉人領得選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
選票投入票櫃,不得逗留或將選票攜出投票所,如有違法事宜,報警並送校
方獎懲委員會。
四、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非選舉執行委員會製發之選票者
(二)於單記投票時圈二人以上者,或連記投票時超過應圈選名額者
(三)未圈選於圈選處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四)於選票上加入任何文字、符號、印記者
(五) 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者
(六)選舉票遭撕破不完整者
(七)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八)非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九)選票未加蓋監票章者、投票站章或任何選委會規定應具備之證明印記者
第一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選務員會同在場選委認定:前項之十款之監票者由選委
會決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在場選委表決之,並應做成紀錄備查,表決結果正反
意見同數時,該選票視為有效。
候 選 人 注 意 事 項:
一、所有競選文宣,必須經由候選人親自簽名。
二、競選傳單底稿,須經由選委會蓋章、核查、留底,使得印發。
三、競選海報得於印製完成後,送選委會蓋章、核查、留底,使得張貼;或比照第二
項注意事項辦理。
四、其他競選文宣(二、三項規定以外,需送交選委會核查)
五、違反前四項規定者,依學生會會長選舉罷免法及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辦法妨害選舉
罷免之處分辦理。
六、選委會辦公時間自五月七日至五月十九日為每日12:30 ~ 13:30及17:30 ~18:30。
七、候選人擬辦自辦政見會者,應於前三日向選委會申請登記。
八、違規懲戒辦法 (選舉罷免法五十條)
(一)候選人向其他候選人,期約或施予賄款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約期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二)候選人向其他候選人要求或接受賄款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放棄或為一定
之競選者。
(三)對於候選人交付賄款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四)以暴力、恐嚇等方式妨害他人選舉、助選或行使投票權者。
(五)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圖片、或演說等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
於他人者。
(六)以暴力、恐嚇等方式妨害選委會執行職務或使其為一定之行使者。
(七)故意破壞選委會之選舉公報、公告等工具,拘留、毀壞、調換、或奪取票箱、
選票、圈選工具等選務工具者
(八)以妨害候選人之競選為目的,破壞候選人隻選舉海報、傳單等選舉工具者。
(九)投票時,刺探他人票載內容,或將票載內容示於他人者。
(十)妨害或擾亂投、開票者。
(十一)以暴力、恐嚇、施予賄款等方式,妨害罷免或連署人之行使罷免提案,或使
其為一定之行使者。
(十二)意圖影響罷免案之進行,以文字、圖片或演講散佈虛構事實者。
工學院學生會章程創制案 http://homepage.ntu.edu.tw/~b91501017/1.doc
壹、凡簽署本連署書之會員不用真確姓名,重複簽署或為不實陳述或記載者應受相關之處
分。
提案人:土木三 涂瑞欣 B91501003
聯絡方式: 0918775772
貳、創制案全文: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學生代表會組織章程
一、 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名為「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學生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綜合性學生社團,以「增進同學情感,提倡學術風氣,充實課外
活動,樹立優良院風」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工學院。
二、 會員
第四條:凡屬工學院大學日間部各系之學生,皆為本會當然之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得當然享有參與本會所辦一切活動,暨其他依會員身份而生之
ㄧ切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 實行本會之宗旨。
(二) 遵守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案。
(三) 繳納會費。
惟所需繳納之會費金額由該屆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於常會時決定。
三、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亦為決策執行及諮議機
構。
第八條: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由工學院各系學會會長組成。
第九條: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之召開
(一) 工學院學生會會長為當然之召集人。
(二) 每學期應召開一次以上,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
(三) 非達總額二分之ㄧ以上之常務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ㄧ
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但本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再此限。
第十條:本會設立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常設財務部、公關部、活動部、學術部、
體育部等五部,分別設立該部部長一人,得為該部最高負責人。
四、主席及幹部
第十一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向會員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執行
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之決議,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二條:主席之產生,由每學年末工學院二或三年級學生,經全體工學院學生
採不記名投票選出。
主席候選人之條件如下:
(一) 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
(二) 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之負責人。
(三) 未曾受記過之處分。
第十三條:主席因故不克繼續行使其職權時,須向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提出辭
呈,由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選出新任主席繼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本會委員之義務:
(一) 工學院各系學會幹部為本會當然之委員
(二) 對本會活動,工作計畫,提供諮議。
(三) 協助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 提供有助會務發展之意見。
五、經費
第十五條:一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會員應於開學時繳納會費,該會費之數額
經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通過,於下次開會時由常務委員繳納。
第十六條:本會活動之經費除了由會費負擔及自籌外,得向學校申請補助。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運用,應於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中提出報告,接受常務
委員之監察。
六、附則
第十八條:由常務委員總額三分之ㄧ以上連署,召開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開
會時非有二分之ㄧ以上之常務委員出席,不得開會,經出席常務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解釋發生疑義時,交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議
決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工學院學生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呈請學校核准施行。修訂時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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