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xtk (晒黑的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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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学院94学年度学生会会长暨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创制案选举公告二
时间Tue May 10 21:21:5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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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学生会长选举暨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创制案
投票日期:94年5月20日上午八点至下午五点三十分
投票地点:工学院综合大楼一楼外(面向学生活动中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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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学生会会长选举 http://homepage.ntu.edu.tw/~b91501017/2.doc
投 票 时 间: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上午八点至下午五点三十分
投 票 地 点:工学院综合大楼一楼外(面向学生活动中心处)
开票时间地点: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晚上七点於工学院办公室进行日间部学生代表开票
投票注意事项:
一、候选人资格
凡台大工学院在学学生,均有投票权。
二、携带证件
学生证(其他证件无效),学生证遗失而未办完补发手续者,不得投票。
三、投票方法
(一)投票地点:见前
(一) 缴验学生证(其他证件无效,学生证後需盖本学期之注册章),经选务员於
学生证背面盖章後,方得领取选票。
(二) 选举人应於规定之投票时间内到场投票,逾时不许入场,但已於规定时间内
到场而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三) 选举人领得选票後,应立即使用选举机关制备之圈选工具,自行圈选,并将
选票投入票柜,不得逗留或将选票携出投票所,如有违法事宜,报警并送校
方奖惩委员会。
四、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非选举执行委员会制发之选票者
(二)於单记投票时圈二人以上者,或连记投票时超过应圈选名额者
(三)未圈选於圈选处者
(四)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四)於选票上加入任何文字、符号、印记者
(五) 选举票污染至不能辨别者
(六)选举票遭撕破不完整者
(七)不圈选完全空白者
(八)非以选委会备制之圈选工具圈选者
(九)选票未加盖监票章者、投票站章或任何选委会规定应具备之证明印记者
第一项无效票应由开票所主任选务员会同在场选委认定:前项之十款之监票者由选委
会决定,认定有争议时,由全体在场选委表决之,并应做成纪录备查,表决结果正反
意见同数时,该选票视为有效。
候 选 人 注 意 事 项:
一、所有竞选文宣,必须经由候选人亲自签名。
二、竞选传单底稿,须经由选委会盖章、核查、留底,使得印发。
三、竞选海报得於印制完成後,送选委会盖章、核查、留底,使得张贴;或比照第二
项注意事项办理。
四、其他竞选文宣(二、三项规定以外,需送交选委会核查)
五、违反前四项规定者,依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法及学生代表选举罢免办法妨害选举
罢免之处分办理。
六、选委会办公时间自五月七日至五月十九日为每日12:30 ~ 13:30及17:30 ~18:30。
七、候选人拟办自办政见会者,应於前三日向选委会申请登记。
八、违规惩戒办法 (选举罢免法五十条)
(一)候选人向其他候选人,期约或施予贿款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约期放弃竞选,
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
(二)候选人向其他候选人要求或接受贿款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许以放弃或为一定
之竞选者。
(三)对於候选人交付贿款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
(四)以暴力、恐吓等方式妨害他人选举、助选或行使投票权者。
(五)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图片、或演说等散布虚构事实,而生损害
於他人者。
(六)以暴力、恐吓等方式妨害选委会执行职务或使其为一定之行使者。
(七)故意破坏选委会之选举公报、公告等工具,拘留、毁坏、调换、或夺取票箱、
选票、圈选工具等选务工具者
(八)以妨害候选人之竞选为目的,破坏候选人只选举海报、传单等选举工具者。
(九)投票时,刺探他人票载内容,或将票载内容示於他人者。
(十)妨害或扰乱投、开票者。
(十一)以暴力、恐吓、施予贿款等方式,妨害罢免或连署人之行使罢免提案,或使
其为一定之行使者。
(十二)意图影响罢免案之进行,以文字、图片或演讲散布虚构事实者。
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创制案 http://homepage.ntu.edu.tw/~b91501017/1.doc
壹、凡签署本连署书之会员不用真确姓名,重复签署或为不实陈述或记载者应受相关之处
分。
提案人:土木三 涂瑞欣 B91501003
联络方式: 0918775772
贰、创制案全文:
国立台湾大学工学院学生代表会组织章程
一、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名为「国立台湾大学工学院学生代表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综合性学生社团,以「增进同学情感,提倡学术风气,充实课外
活动,树立优良院风」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於工学院。
二、 会员
第四条:凡属工学院大学日间部各系之学生,皆为本会当然之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得当然享有参与本会所办一切活动,暨其他依会员身份而生之
ㄧ切权利。
第六条:本会会员之义务
(一) 实行本会之宗旨。
(二) 遵守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之决议案。
(三) 缴纳会费。
惟所需缴纳之会费金额由该届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於常会时决定。
三、组织
第七条: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为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亦为决策执行及谘议机
构。
第八条: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由工学院各系学会会长组成。
第九条: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之召开
(一) 工学院学生会会长为当然之召集人。
(二) 每学期应召开一次以上,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
(三) 非达总额二分之ㄧ以上之常务委员出席,不得开会,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ㄧ
以上同意不得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者不再此限。
第十条:本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常设财务部、公关部、活动部、学术部、
体育部等五部,分别设立该部部长一人,得为该部最高负责人。
四、主席及干部
第十一条:本会设主席一人,向会员负责,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会务,执行
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之决议,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十二条:主席之产生,由每学年末工学院二或三年级学生,经全体工学院学生
采不记名投票选出。
主席候选人之条件如下:
(一) 全学年学业成绩平均达七十五分以上。
(二) 不得兼任其他社团之负责人。
(三) 未曾受记过之处分。
第十三条:主席因故不克继续行使其职权时,须向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提出辞
呈,由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选出新任主席继任,至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四条:本会委员之义务:
(一) 工学院各系学会干部为本会当然之委员
(二) 对本会活动,工作计画,提供谘议。
(三) 协助本会之各项活动。
(四) 提供有助会务发展之意见。
五、经费
第十五条:一本章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会员应於开学时缴纳会费,该会费之数额
经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通过,於下次开会时由常务委员缴纳。
第十六条:本会活动之经费除了由会费负担及自筹外,得向学校申请补助。
第十七条:本会之经费运用,应於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中提出报告,接受常务
委员之监察。
六、附则
第十八条:由常务委员总额三分之ㄧ以上连署,召开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开
会时非有二分之ㄧ以上之常务委员出席,不得开会,经出席常务委员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决议。
第十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或解释发生疑义时,交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议
决之。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工学院学生常务委员会通过後,呈请学校核准施行。修订时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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