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bound (LAVA駐店公關-兩根)
看板NightLife
標題Re: [情報] 小小提醒一下
時間Wed Mar 9 19:31:57 2011
W大的問題我順便在出門前回應給版上不管去哪玩的各位~
其實不論是哪間夜店的置物方式其實在法律上都是店家負連帶責任
R18和B18這種聘請專人管理的置物,如果"遺失"店家則應賠償損失
而其餘夜店等有置物櫃的店家,由於有提供收費置物櫃
因此通常會有兩個方式來保障雙方權益,
第一有些店會標示W大說的民法607條裡的但書
[店家提供置物但不負責管理]等等的免責條款
第二由於免責條款其實不能保障消費者
所以像LAVA或是LUXY等有置物櫃的店家會在周遭設置若干支監視器
來僅善業主的保管責任
而各位有在夜店的置物櫃遺失物品的處理方式如下
首先立刻去附近分局派出所向警方報案備案
以信義區來說,附近的三張犁派出所則會協同你來到該店家調閱監視器
而我相信絕對會看到是誰把你的東西拿出來的
這個時候呢,原本所謂的遺失物品馬上會變成物品遭竊變成刑事案件
再來警方會根據長相來調閱入場身分證錄影來偵辦
這篇回應給W大和各位夜版人
除了安心在各夜店消費之餘貴重物品還是請盡量隨身攜帶
出來玩才會玩的開開心心的唷!
: 借用這篇文章
: 很好奇問一下,像L店的這種投幣式的設置
: L店有負物品的保管責任嗎?也就是說,若寄放的東西毀損滅失,物主可否
: 向店主請求損害賠償?還是只提供置物的場域不負保管責任?
: 以上只是純粹理論性討論,不曉得有無版友有實際的「實務經驗」,亦即
: 東西放在置物櫃中,後來東西疑似被竊,之後相關店家又是如何的處理和
: 回應?
: 很無聊去查了一下民法的規定,供參考
: 民法第607條:
: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
: 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 [所謂的通常物品,簡單地講,就是一般人日常生活上會攜帶的東西,像外套
: 、帽子等,相對的是所謂貴重物品,例如珠寶、名牌手機等。至於夜店算不算
: 飲食店呢?!個人認為算啦~~]
: 民法第606條:
: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
: 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
: 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若客人已經將攜帶物品放在寄物櫃中,是否應該認為不具有過失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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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Wansan:順便也推一下兩根公關好吧,感覺態度很好XD 111.243.18.78 03/09 19:49
3F:→ Wansan:感覺滿認真又專業的駐店公關,讚! 111.243.18.78 03/09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