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M3 (男三生治會)
看板NtuDormM3
標題Re: [公告] 腳踏車管理規則-草案
時間Tue Apr 12 22:43:15 2011
國立臺灣大學男生第三宿舍腳踏車管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生活自治組織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為
男生第三宿舍(以下稱本舍)生活公約。
第二條 任何人使用本舍週邊腳踏車停車位,須將腳踏車妥善停放於車位內,本舍生活自
治會得對未妥善停放之腳踏車進行拖吊保管。
第三條 本舍週遭停車位範圍如下:
一、 本舍與統一超商興舍門市消防通道南側,本舍與男生第五宿舍之間,如圖一。
二、 本舍與統一超商興舍門市消防通道北側,消防通道與男生第一舍區大草皮之間,
如圖二。
三、 本舍北側,本舍與長興街之間,如圖三。
四、 本舍後門,少數號(101室到111室)出入口與長興街之間,如圖四。
五、 本舍後門,少數號(101室到111室)出入口樓梯下,如圖五。
六、 本舍後門,晒衣場與長興街之間,如圖六。
七、 本舍後門,多數號(112室到130室)出入口與長興街之間,如圖七。
八、 本舍後門,多數號(112室到130室)出入口樓梯下,如圖八。
九、 本舍後門,多數號(112室到130室)出入口東側,如圖九。
第四條 腳踏車未妥善停放於車位內之情況如下:
一、 車身(後輪)超出地上的停車位漆線。
二、 勉強停放於其他腳踏車之間,造成其他腳踏車出入困難。
三、 停放於本舍週邊機車專用停車位內。
四、 停放於停車格外且與腳踏車架鎖在一起。
五、 停放於第三條所列腳踏車停車位以外或其他由總務處事務組所設置的腳踏車停車
位以外之處。
第五條 本舍生活自治會得於每學期學期中由本舍生活自治會幹部進行拖吊保管作業,或
邀請本舍或其他宿舍之住宿生協助作業;進行拖吊作業之住宿生於作業中須佩掛本舍生活
自治會製發之證件。
第六條 拖吊保管手續如下:
一、 對違反第四條規定之腳踏車進行拍照。
二、 登記日期、學號或腳踏車特徵、停放位置。
三、 移置並上鎖(第四條第四項者就地加鎖)。
第七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遭拖吊保管之腳踏車停放位置如下:
一、 本舍正門外路燈下,如圖十。
二、 本舍後門,少數號(101室到111室)出入口外路燈下,如圖十一。
第八條 遭拖吊保管之腳踏車的車主,得於每學期學期中本舍生活自治會值班時間,到本
舍生活自治會辦公室辦理領回手續,手續如下:
一、 出示學生證。
二、 簽名。
三、 交付保管費新臺幣十元。
第九條 遭拖吊保管之腳踏車,除經遭人蓄意移置以致違反第四條規定外(須舉證),其
車主不得以威脅、恐嚇或其他手段要求本舍生活自治會幹部、值班住宿生或其他協助拖吊
之住宿生於進行拖吊工作過程中歸還腳踏車,或自行以破壞或其他手段開鎖取回腳踏車,
違者本舍生活自治會得公佈車主學號,並向該車主要求賠償。
第十條 遭拖吊保管之腳踏車,半年以上未領回,本舍生活自治會得認定其為報廢車,並
交由總務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本舍住宿生大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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