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roOptics (啦)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法定不變期間v.s.指定期間
時間Fri Jun 29 16:20:11 2007
※ 引述《estoppel0104 (感性與理性)》之銘言:
: 請問何謂法定不變期間? 何謂指定期間?
: 延伸問題:
: 1.此兩種都可以延展嗎?
: 2.過了期限,仍可補救嗎?
: 3.專利法裡頭,有哪一些期限是法定不變期間? 哪一些是指定期間?
: 先謝謝各位先進回答囉!!
法定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 如不可抗力外 不得延展
指定期間 有些細則就規定可延
過了期限 法定期間除了有法律規定的事由 就確定了
指定期間 實務 處分前補正就好 由此出發 那就可憑本事了
至於那些期間是那種 有的吵了 看你能提出那種學理 法官採不採
不過因為法定不變期間之所以法定 因為是限制人民權利
就法律保留的觀點 一定要法定 換言之細則的期間為指定期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3.177
1F:→ estoppel0104:請問「初審審定書」提出答辯的期限屬於上述哪一種? 06/30 00:52
2F:→ JSL3719:都審定了哪來答辯?你該做的是提出再審查 06/30 02:08
3F:→ JSL3719:再審查提出時機專利法有明文規定 06/30 02:11
4F:推 estoppel0104:提出再審查,因為可以延展。所以屬於指定期間嗎? 06/30 21:45
5F:→ JSL3719:再審查申請沒得延展,再審查理由書呈送時間可以請求延展 07/02 12:27
6F:推 estoppel0104:那...這是屬於什麼期間???? 07/02 21:20
7F:→ MicroOptics:再審查為法定期間 法律不希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07/03 16:35
8F:推 estoppel0104:是不是只要法條中有規定的期限就屬於法定不變期間? 07/03 19:53
9F:推 priorart:我國專利法未明示區別法定不變期間或通常法定期間 07/03 21:13
10F:→ priorart:目前係依實務慣例而定 惟行政法院亦偶有不同見解 07/03 21:15
11F:推 JSL3719:一般解讀都將法條上的"應"視為法定期間,"得"視為指定時間 07/04 01:16
12F:→ JSL3719:但不必然如此 07/04 01:18
13F:→ JSL3719:承原問題,再審查申請應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此其間 07/04 01:18
14F:→ JSL3719:為法定時間,但再審查理由書可於再審查申請時請求研展, 07/04 01:19
15F:→ JSL3719:延展時間由審查委員依據職權指定,此為指定期間 07/04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