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roOptics (啦)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法定不变期间v.s.指定期间
时间Fri Jun 29 16:20:11 2007
※ 引述《estoppel0104 (感性与理性)》之铭言:
: 请问何谓法定不变期间? 何谓指定期间?
: 延伸问题:
: 1.此两种都可以延展吗?
: 2.过了期限,仍可补救吗?
: 3.专利法里头,有哪一些期限是法定不变期间? 哪一些是指定期间?
: 先谢谢各位先进回答罗!!
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 如不可抗力外 不得延展
指定期间 有些细则就规定可延
过了期限 法定期间除了有法律规定的事由 就确定了
指定期间 实务 处分前补正就好 由此出发 那就可凭本事了
至於那些期间是那种 有的吵了 看你能提出那种学理 法官采不采
不过因为法定不变期间之所以法定 因为是限制人民权利
就法律保留的观点 一定要法定 换言之细则的期间为指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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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33.177
1F:→ estoppel0104:请问「初审审定书」提出答辩的期限属於上述哪一种? 06/30 00:52
2F:→ JSL3719:都审定了哪来答辩?你该做的是提出再审查 06/30 02:08
3F:→ JSL3719:再审查提出时机专利法有明文规定 06/30 02:11
4F:推 estoppel0104:提出再审查,因为可以延展。所以属於指定期间吗? 06/30 21:45
5F:→ JSL3719:再审查申请没得延展,再审查理由书呈送时间可以请求延展 07/02 12:27
6F:推 estoppel0104:那...这是属於什麽期间???? 07/02 21:20
7F:→ MicroOptics:再审查为法定期间 法律不希望处於不确定的状态! 07/03 16:35
8F:推 estoppel0104:是不是只要法条中有规定的期限就属於法定不变期间? 07/03 19:53
9F:推 priorart:我国专利法未明示区别法定不变期间或通常法定期间 07/03 21:13
10F:→ priorart:目前系依实务惯例而定 惟行政法院亦偶有不同见解 07/03 21:15
11F:推 JSL3719:一般解读都将法条上的"应"视为法定期间,"得"视为指定时间 07/04 01:16
12F:→ JSL3719:但不必然如此 07/04 01:18
13F:→ JSL3719:承原问题,再审查申请应於审定书送达後30日内提出,此其间 07/04 01:18
14F:→ JSL3719:为法定时间,但再审查理由书可於再审查申请时请求研展, 07/04 01:19
15F:→ JSL3719:延展时间由审查委员依据职权指定,此为指定期间 07/04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