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molinya (Life is random)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發明人不同
時間Thu Jul 5 23:44:22 2007
※ 引述《patentboy (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之銘言:
: ※ 引述《patentboy (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之銘言:
: : 請教各位先進
: : 如果同一案件在台灣申請 發明人為A
: : 在大陸申請 發明人為B
: : 針對此點 請問是否有可舉發的事由
: 我想這問題不會有新穎性或先申請之類的問題發生
: 而申請權的問題 如同J兄所說 非原申請權人也無法提出舉發
: 但如果發生在美國 有可能會被判定unenforceability
: 我好奇的是 在台灣或大陸是否有類似unenforceability的舉發事由
: 或者是說 被控侵權時是否可提出類似unenforceability的抗辯
這問題首先要先回答的是為什麼在US 會被判定不可行使權利
根據哪一法條?
在TW 或CN 有無相應的法條可適用?
或相應的判例可援引?
第一個問題來說,TW US 不同發明人
可否用102 (f) 發明人不適格 來做抗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1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