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molinya (Life is random)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发明人不同
时间Thu Jul 5 23:44:22 2007
※ 引述《patentboy (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之铭言:
: ※ 引述《patentboy (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之铭言:
: : 请教各位先进
: : 如果同一案件在台湾申请 发明人为A
: : 在大陆申请 发明人为B
: : 针对此点 请问是否有可举发的事由
: 我想这问题不会有新颖性或先申请之类的问题发生
: 而申请权的问题 如同J兄所说 非原申请权人也无法提出举发
: 但如果发生在美国 有可能会被判定unenforceability
: 我好奇的是 在台湾或大陆是否有类似unenforceability的举发事由
: 或者是说 被控侵权时是否可提出类似unenforceability的抗辩
这问题首先要先回答的是为什麽在US 会被判定不可行使权利
根据哪一法条?
在TW 或CN 有无相应的法条可适用?
或相应的判例可援引?
第一个问题来说,TW US 不同发明人
可否用102 (f) 发明人不适格 来做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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