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創作時間證明的網站
時間Fri Apr 25 06:53:32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http://digistamp.com/
: 上述的網站是用來證明你的資料在某個時間點以前就已經存在了,
: 請問一下,
: 類似的網站在美國或是在台灣,
: 用來於法庭上作證專利創作的時間點之的效果如何?
一直推文太累了,
依我的了解,
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
當事人所提證據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應注意網站之可信度,
審查時,若對於網路上之資訊內容或公開之時間點有質疑,
或對造質疑該證據之真實性時,應通知當事人補提佐證資料
(例如網站出具的證明),以確認該證據係未經變更者。
所以原則上,網站的資料要用來證明創作時間點,
是要有其他的輔助證據的。
但網站是否一定要出來作證,這是不確定的。
雖然曾經有PTT站方出來作證過,
但並不代表PTT站方有作證的義務,
而若要求法官以傳票傳喚,
法官依照比例原則,未必會同意聲請。
再來就算站方出面作證了,
一般也會調查站方存取的log紀錄和網站上的文章作交差比對,
才能作為證據,
而存取的log紀綠的保存通常只有一到兩年,甚至更短,
若只有用文章標題下方的那個日期,
用來證明創作的時間點,可能證據價值會很薄弱。
而PTT經常停站,服務不連續,程式碼出現過若干次bug,
也可能是被告律師攻擊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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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7.241
1F:推 priorart:您上文是說是基於專利法57條1項及著作權法之考量 此皆與 04/25 11:50
2F:→ priorart:本篇另舉的審查基準無涉 似有不當聯結之嫌 另民刑事案皆 04/25 11:52
3F:→ priorart:有作證義務(如刑訴176-1參照) PTT SYSTEM板置底文亦有說 04/25 11:54
4F:→ priorart:明(此為義務而非由其主觀意願能決定) 至於PTT記錄之正確 04/25 11:55
5F:→ priorart:真實性 被告一方有所質疑本可理解 但此涉及雙方舉證能力 04/25 11:56
6F:→ priorart:並非"我懷疑PTT資料正確性"一句即足以抗辯 至少實務上相 04/25 11:58
7F:→ priorart:關訴訟中未見以此抗辯成功而免責者 若您有發現案例請提出 04/25 11:59
8F:→ yaudeh:置底文寫的是「得將資料提供給司法機關」 04/25 22:18
9F:→ yaudeh:權利和義務都分不清楚? 04/25 22:19
10F:→ priorart:這是要鄉民自重 否則站方可將、有權將資料提供司法單位 04/25 22:34
11F:→ priorart:而非可提供也可不提供 前已講過這是法定義務 不要搞亂了 04/25 22:34